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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怪兽音乐节”因商标近似“小怪兽”被驳回后,我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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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怪兽音乐节”因商标近似“小怪兽”被驳回后,我惊呆了

纵观这个案件本身,“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成为了“怪兽音乐节”不予以注册的致命因素。那么商标显著性究竟有没有强弱之分呢?

是的我亲爱的小伙伴们,看到这个标题的你并没有想错,那个潜心研究商标评审文书的小纳又来了(PS:此处应该有掌声)。今天小纳依旧为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例,只是今天的主角不再是“简小姐”,而变成了“怪兽音乐节”。

2015年8月13日,“怪兽音乐节”被北京德泰影艺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德泰)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的申请,不久后该申请被商标局受理,然后商标局便开始了对“怪兽音乐节”商标进行系列的审核,经过漫长的审核后,在2016年5月28日“怪兽音乐节”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是“怪兽音乐节”商标近似“小怪兽”商标。

北京德泰收到商标局关于“怪兽音乐节”商标的驳回通知后,看看了驳回理由,北京德泰表示不服,于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怪兽音乐节”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然后新的一场博弈开始了!

在这场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北京德泰认为“怪兽音乐节”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小怪兽”商标在首字、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怪兽音乐节”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北京德泰请求核准“怪兽音乐节”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怪兽音乐节”在各大网站上的宣传材料;相关视频资料等主要证据。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后认为:“怪兽音乐节”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小怪兽”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并且在申请商标“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怪兽音乐节”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怪兽”,其与引证商标“小怪兽”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再加上北京德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怪兽音乐节”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了将“怪兽音乐节”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纵观这个案件本身,“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成为了“怪兽音乐节”不予以注册的致命因素。那么商标显著性究竟有没有强弱之分呢?

小纳记得之前看过的一篇文章,有人用这样的一段话来区分强商标和弱商标:

强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

弱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而本案例中构成“怪兽音乐节”商标的“音乐节”这个符号要素正是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因此说“怪兽音乐节”商标是个弱商标小纳是认同的,但最后结果被驳回,小纳只能表示惊呆了!

从这个案例小纳感觉注册商标真不是简简单单的事情,光商标取名就有这么大的学问,更别提其他的了,真是知道的越多越无知呀!

文章作者: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www.bjnajie.com

声明:本文由纳杰知识产权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纳杰知识产权公众号获取授权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ID:najieip),谢谢合作!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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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怪兽音乐节”因商标近似“小怪兽”被驳回后,我惊呆了

纵观这个案件本身,“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成为了“怪兽音乐节”不予以注册的致命因素。那么商标显著性究竟有没有强弱之分呢?

是的我亲爱的小伙伴们,看到这个标题的你并没有想错,那个潜心研究商标评审文书的小纳又来了(PS:此处应该有掌声)。今天小纳依旧为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例,只是今天的主角不再是“简小姐”,而变成了“怪兽音乐节”。

2015年8月13日,“怪兽音乐节”被北京德泰影艺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德泰)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的申请,不久后该申请被商标局受理,然后商标局便开始了对“怪兽音乐节”商标进行系列的审核,经过漫长的审核后,在2016年5月28日“怪兽音乐节”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是“怪兽音乐节”商标近似“小怪兽”商标。

北京德泰收到商标局关于“怪兽音乐节”商标的驳回通知后,看看了驳回理由,北京德泰表示不服,于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怪兽音乐节”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然后新的一场博弈开始了!

在这场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北京德泰认为“怪兽音乐节”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小怪兽”商标在首字、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怪兽音乐节”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北京德泰请求核准“怪兽音乐节”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怪兽音乐节”在各大网站上的宣传材料;相关视频资料等主要证据。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后认为:“怪兽音乐节”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小怪兽”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并且在申请商标“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怪兽音乐节”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怪兽”,其与引证商标“小怪兽”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再加上北京德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怪兽音乐节”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了将“怪兽音乐节”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纵观这个案件本身,“怪兽音乐节”中“音乐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成为了“怪兽音乐节”不予以注册的致命因素。那么商标显著性究竟有没有强弱之分呢?

小纳记得之前看过的一篇文章,有人用这样的一段话来区分强商标和弱商标:

强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

弱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而本案例中构成“怪兽音乐节”商标的“音乐节”这个符号要素正是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因此说“怪兽音乐节”商标是个弱商标小纳是认同的,但最后结果被驳回,小纳只能表示惊呆了!

从这个案例小纳感觉注册商标真不是简简单单的事情,光商标取名就有这么大的学问,更别提其他的了,真是知道的越多越无知呀!

文章作者: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www.bjnaj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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