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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月收入1.2万元,负债1.2亿元,一对夫妇的破产清算申请引发了公众关注。
2025年4月2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一则公告显示,妻子牛某某、丈夫刘某某均已退休,两人每月收入1.2万余元,银行存款余额近6.5万元,两人另有名下登记的深圳市外房产、深圳市外商铺估价合计490万元。不过,两人申报债务共约1.26亿元。公告还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8日对两人案件立案审查。
关于为何负债,据媒体报道,两人在申请材料中称,刘某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是其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经营企业,他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两人合计负债的1.2亿余元,其中包括刘某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的7279万余元,以及牛某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的5408万余元。
聚焦“个人”的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进行规范,目前尚未有针对个人破产的全国性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向界面新闻介绍,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初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亏损的国有企业如何退出市场等问题,也是我国加入WTO后融入国际规则的一个重要进展。“当强调个体责任的观念慢慢建立起来以后,个人创业的成功与否,以及个人在经济层面如何自负其责,成为了我国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有何区别?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含告诉界面新闻,两者虽然在原理、原则、程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功能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从目的来看,企业破产制度旨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效率,个人破产制度则是为了化解个人债务。另外,两者适用的群体截然不同,对于企业破产来说,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破产资格。而个人破产主要适用于自然人,其破产能力与生俱来。除此之外,企业破产的最常见结局往往是注销企业,而对于个人破产,无论是破产还是重整,都不可能消灭自然人的生存和社会经济活动。”
以“年轻”氛围著称的深圳经济特区,成为国内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者。相比其他城市,深圳对年轻群体与新兴人才有着强烈的吸引力。2024年,深圳GDP达3.68万亿元,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位列全国第一。公开资料显示,在人口结构方面,深圳常住人口中15-59岁人口占比达79.53%,平均年龄为32.5岁。目前,深圳各类人才总量超700万,技能人才406万、留学回国人员22万、高层次人才2.6万,这使得深圳在《中国城市95后人才吸引力排名》中连续2年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目标指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在深圳,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条例》,对于债务人来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当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瞄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李曙光认为,在现实层面,无法还债的个人基本分为两类。“一种是我们称为‘老赖’的人,也就是没有信用、想要赖账的人。另一种就是因创业失败等原因导致‘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我认为相比前者,后者是主流。”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更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近些年,我国对于破产制度建立的尝试一直在进行。
2019年6月,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另外,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20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也提到,“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不止深圳,自2019年以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在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等地陆续试点。李曙光认为,即便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深圳的“实验”成果可以拓展至全国。“它取决于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模式,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何必要?李阳含介绍,一方面,此制度可以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负债而陷入绝境。“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无休止的追讨,甚至可能导致其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如无法支付房租、购买食物等。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清偿债务和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之间寻求平衡,例如,通过保留债务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资料,使其在清偿债务的同时,还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尊严和生产能力。”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保其债权在公平的框架内得到处理。“在没有该制度时,债权人可能面临债务人逃避债务等不公平现象。而个人破产制度规定了明确的债权申报、清偿顺序等程序,使债权人在同一平台上公平地参与债务清偿分配,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优先获得清偿。”李阳含补充,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现阶段的执行措施实际上处于一种“失能”状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从其他角度寻求执行层面的突破。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建立信用制度
2025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法学期刊《中国应用法学》发布《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关于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普遍反映破产法律制度供应不足是最大问题,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还需进一步明确,金融债务及股东担保债务化解难,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府院联动作用需进一步充分发挥。

李曙光认为,“破产”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仍有负面含义,因此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难点主要是观念问题。“实际上,‘破产’是一个中性词,指的是‘破产保护’,也就是对于债务的豁免。”
《报告》也提到,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对破产制度功能、作用认识存在误解、偏颇是目前个人破产立法最大障碍的占到了59.9%。《报告》认为,这背后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影响深远——28.9%的受访者认为,债务人无论如何都要清偿。二是对逃废债问题最为担忧。另外,部分债务人受“面子”文化等因素影响,申请个人破产的内在动力不足。李阳含介绍说,在观念上,很多当事人仍然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这会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若想要让债权人配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说服工作。
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困难,李阳含补充,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配套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财产登记制度等不完善导致财产核查非常困难,且成本过高。并且,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导致了债务人可能仍然陷入生存困境。
另外,李阳含提到,针对免责考验期,识别‘破产欺诈’相关的规定不完善,监控成本也太高,无法完全确保债务人不通过此制度逃脱债务。不过,在技术层面,李曙光的观点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技术细节方面已经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比如财产的查找等。“针对现在有各种各样以讨债为目的的转移资产的方式,我们有很多法律工具可以规避。”
李曙光认为,建立针对整个市场体系、完善的诚信体系,意味着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预期,比如债权人需要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并考察对方的信用。“我们特别需要考虑到,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大家彼此是陌生的,因此信用体系的建立格外重要,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最底层、最深层的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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