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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中就业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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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中就业创造

EB-5法案规中对于可以被列入投资人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的人也是有要求的,只有美国本土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人、持有美国合法工作签证的人才可以被计入到美国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中去。

作为EB-5投资移民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业创造是必须要满足的,如果不能,那么投资人的申请被拒就是板上钉钉了。而这个就业创造也不是表面上看到的这么简单,其中有很多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那么本期的诺亚海外频道,就听诺亚移民的专家来给大家讲讲,美国EB-5投资移民中的就业创造。

一、投资人需要创造多少个就业数?

EB-5法案是这样规定的:外国投资人需要投资100万或50万美金(TEA地区)到美国境内的一个项目,创造出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才有机会获得美国条件绿卡。而EB-5投资移民是有两种方式的:区域中心投资和直投。如果投资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项目,那么对于就业数的要求就相对宽松一些,只需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即可。而如果投资人选的是直投项目,那么就需要创造10个直接的就业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10个就业机会必须是新增的,如果一个项目本来已经有5个就业,那么,投资人的投资就必须再创造出10个就业,要达到总共15个才行。而不是说再创造5个,达成总共10个。

二、投资人需要创造的就业机会是什么样的?

这一点也是需要大家注意的。移民法案规定,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必须是全职的就业机会。所谓全职,就是指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兼职工作是不能算在就业机会里面的。同样的,申请人也不能把几份不同职位的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加起来合计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使这些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加起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35个小时。

举个例子:投资人王先生选择了直投项目,开了一家汉堡王。雇佣A做炸薯条,B做烤肉饼,C做冰激凌,每人每周工作15小时。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就不能把A、B、C的工作时间合并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使时间加在一起已经超过了35个小时。

但是,移民局又有这样的规定:可以多人共享一份全职的就业机会,只要这个就业机会能够满足每周3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还拿王先生做例子,假如他同时雇佣A、B、C一起做炸薯条的工作,然后每人每周工作15小时。这样,即使A、B、C三人都是兼职,但他们在A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已经达到了每周35小时,这样合并而来的炸薯条工作就是一个全职的工作机会了,简单来说,就是A、B、C共享了一个工作机会。

三、区域中心项目的就业机会怎么计算?

根据EB-5法案,选择区域中心项目进行投资的申请人只需要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即可,这需要用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来进行计算。假如李先生投资了一个出租型公寓类项目,那么,除了建筑所能创造的直接就业外,因为随着大量人口的入住,生活需求也会变大,周边配套设施如:餐厅、购物中心、咖啡馆等也随之建成,为了维持经营,就需要雇佣服务员、导购员或咖啡师,像这种因为项目而产生的各种间接和诱发的就业也会被计入区域中心的就业计算模型中。因此,区域中心项目对于就业的计算标准就要比直投项目的就业计算标准宽松很多,从而工资成本也会比较低,这样的优势使得区域中心项目成为了绝大多数申请人的首选。

四、什么样的人可以符合EB-5的就业条件?

EB-5法案规中对于可以被列入投资人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的人也是有要求的,只有美国本土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人、持有美国合法工作签证的人才可以被计入到美国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中去。如果是持有非移民类签证,比如说H1B签证,这样的人就不能算,而且,投资人自己的亲属和家人也不能算在内。

五、将投资注入到一个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中,能否算做创造就业了呢?

可以。但是法案对于这个“困境中的企业”也是有要求的,这个企业必须要存续两年以上,并且在投资人投资的12到24个月之前,企业的亏损已经达到了净资产的20%。由于投资人资金的注入,使这个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保住了可能失业的工人的饭碗,也可以算作投资人创造出了新的就业机会。

六、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完成10个就业创造?

在递交I-526申请材料时,投资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阐明10个就业机会能够在两年内创造完成。移民局对于就业创造的审核则是在I-829阶段进行,如果达标,就会给申请人解除条件,发放永久绿卡。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尽量在投资后的两年内完成就业创造,这样绿卡安全就有了充分的保障。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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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中就业创造

EB-5法案规中对于可以被列入投资人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的人也是有要求的,只有美国本土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人、持有美国合法工作签证的人才可以被计入到美国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中去。

作为EB-5投资移民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业创造是必须要满足的,如果不能,那么投资人的申请被拒就是板上钉钉了。而这个就业创造也不是表面上看到的这么简单,其中有很多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那么本期的诺亚海外频道,就听诺亚移民的专家来给大家讲讲,美国EB-5投资移民中的就业创造。

一、投资人需要创造多少个就业数?

EB-5法案是这样规定的:外国投资人需要投资100万或50万美金(TEA地区)到美国境内的一个项目,创造出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才有机会获得美国条件绿卡。而EB-5投资移民是有两种方式的:区域中心投资和直投。如果投资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项目,那么对于就业数的要求就相对宽松一些,只需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即可。而如果投资人选的是直投项目,那么就需要创造10个直接的就业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10个就业机会必须是新增的,如果一个项目本来已经有5个就业,那么,投资人的投资就必须再创造出10个就业,要达到总共15个才行。而不是说再创造5个,达成总共10个。

二、投资人需要创造的就业机会是什么样的?

这一点也是需要大家注意的。移民法案规定,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必须是全职的就业机会。所谓全职,就是指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兼职工作是不能算在就业机会里面的。同样的,申请人也不能把几份不同职位的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加起来合计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使这些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加起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35个小时。

举个例子:投资人王先生选择了直投项目,开了一家汉堡王。雇佣A做炸薯条,B做烤肉饼,C做冰激凌,每人每周工作15小时。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就不能把A、B、C的工作时间合并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使时间加在一起已经超过了35个小时。

但是,移民局又有这样的规定:可以多人共享一份全职的就业机会,只要这个就业机会能够满足每周3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还拿王先生做例子,假如他同时雇佣A、B、C一起做炸薯条的工作,然后每人每周工作15小时。这样,即使A、B、C三人都是兼职,但他们在A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已经达到了每周35小时,这样合并而来的炸薯条工作就是一个全职的工作机会了,简单来说,就是A、B、C共享了一个工作机会。

三、区域中心项目的就业机会怎么计算?

根据EB-5法案,选择区域中心项目进行投资的申请人只需要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即可,这需要用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来进行计算。假如李先生投资了一个出租型公寓类项目,那么,除了建筑所能创造的直接就业外,因为随着大量人口的入住,生活需求也会变大,周边配套设施如:餐厅、购物中心、咖啡馆等也随之建成,为了维持经营,就需要雇佣服务员、导购员或咖啡师,像这种因为项目而产生的各种间接和诱发的就业也会被计入区域中心的就业计算模型中。因此,区域中心项目对于就业的计算标准就要比直投项目的就业计算标准宽松很多,从而工资成本也会比较低,这样的优势使得区域中心项目成为了绝大多数申请人的首选。

四、什么样的人可以符合EB-5的就业条件?

EB-5法案规中对于可以被列入投资人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的人也是有要求的,只有美国本土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人、持有美国合法工作签证的人才可以被计入到美国投资移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中去。如果是持有非移民类签证,比如说H1B签证,这样的人就不能算,而且,投资人自己的亲属和家人也不能算在内。

五、将投资注入到一个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中,能否算做创造就业了呢?

可以。但是法案对于这个“困境中的企业”也是有要求的,这个企业必须要存续两年以上,并且在投资人投资的12到24个月之前,企业的亏损已经达到了净资产的20%。由于投资人资金的注入,使这个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保住了可能失业的工人的饭碗,也可以算作投资人创造出了新的就业机会。

六、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完成10个就业创造?

在递交I-526申请材料时,投资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阐明10个就业机会能够在两年内创造完成。移民局对于就业创造的审核则是在I-829阶段进行,如果达标,就会给申请人解除条件,发放永久绿卡。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尽量在投资后的两年内完成就业创造,这样绿卡安全就有了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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