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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考再出“新规”:盲文考生可延长一半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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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考再出“新规”:盲文考生可延长一半考试时间

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

图片来源:摄图网

4月28日,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

此次《规定》的印发,是对2015年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修订。

2015年5月,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从2015年高考开始,要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提供大字号试卷;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对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和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延长考试时间。

为了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对2015年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定》,为残疾考生提供的合理便利包括: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等。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新《规定》指出,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入考点、考场,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具体为: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新《规定》明确,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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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考再出“新规”:盲文考生可延长一半考试时间

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

图片来源:摄图网

4月28日,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

此次《规定》的印发,是对2015年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修订。

2015年5月,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从2015年高考开始,要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提供大字号试卷;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对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和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延长考试时间。

为了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对2015年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定》,为残疾考生提供的合理便利包括: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等。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新《规定》指出,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入考点、考场,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具体为: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新《规定》明确,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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