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共计5章30条,包含总则、一般规定、预售资金的支取、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监管期限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止。
(二)关于公开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市住建局会同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其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三)关于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开发企业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下属支行或分行营业部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关于监管额度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预售楼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按清水监管额度和装修监管额度分别测算。清水监管额度按预售房屋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取高确定。其中,预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有地下室的)或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无地下室的)的商品房项目,按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2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取高确定。预售房屋为成品住宅的,装修监管额度按装修挂牌价款总额80%测算。
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关联。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等级低的开发企业适度上浮监管额度。
(五)关于保函置换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六)关于预售资金的支取
预售资金支取分为一般支取和应急支取。
一般支取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监管账户内资金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额度内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必须专款专用于本预售批次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建设支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可提取使用额度外资金,额度外资金应当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
应急支取是开发企业因重大经营风险、项目管理不善、销售不畅等原因,产生重大债务和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致使项目不能顺利建设影响竣工交付,且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一般支取需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使用的支取方式,需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
(七)关于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
开发企业有相关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记减信用分、暂停与其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可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支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账户为按揭贷款发放的唯一收款账户,按揭贷款银行应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擅自或协助开发企业将按揭贷款发放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揭贷款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协商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实处理,直至暂停其按揭贷款业务合作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相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成都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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