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向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易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他人持有的恒润股份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经查,易凡公司实为替他人代持上述股份,不实际拥有上述股份的股东权利和处置权、收益权,易凡公司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导致恒润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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