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财讯消息,东方材料(603110)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不一致,二者被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人民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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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人民财讯消息,东方材料(603110)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不一致,二者被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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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08/14 10:11
据人民财讯消息,东方材料(603110)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不一致,二者被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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