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