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在“智汇人社 共襄营商”人社大咖聊营商主题活动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陆敬波发表了题为“法治促和谐,和谐助营商”的主旨演讲,围绕劳动法的确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等,系统阐述了法治如何推动良好营商环境建设。
一、三十载:良法固本促善治
(一)三十年前劳动法时代开启
三十年前的1995 年的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顶层设计,又是劳动法通则,它固定了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明确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与社会保护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我国劳动法的整体框架、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提供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调整的基础法律遵循,无疑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历程中最为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固然其部分具体内容为后来的单行法所取代甚或修改,但《劳动法》既未被所谓的“架空”,更未被所谓的“淘汰”,它所确定的改革方向、价值取向、体系框架和基本原则等依然在持续地发挥着作用,释放着能量。
(二) 三十年中劳动法体系形成
三十年来,以《劳动法》13 章 107 条为纲,衍生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教育法》等单行立法,以及有关工资支付、 工时休假、劳动安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再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各地丰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共同形成了“基本法+单行法+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四位一体的新中国劳动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回应了市场化、城镇化带来的劳动关系变化,既维护了劳动者体面劳动,又注重保障企业自主用工,为我国近三十年来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三十年后劳动法迎变而上
“贤者,预变而变;智者,遇变则变;愚者,见变不变。——《资治通鉴》”众所周知,新时代对我国劳动立法提出了诸多新挑战、新要求,比如新就业形态、超龄劳动、类案不同判、涉外劳动关系、劳动法域外适用等等,要对这些问题做出有效回应,需要我们的劳动立法与时俱进,以变应变,进行体系化的完善和升级。为此,在《劳动法》实施三十年之际,提出三点个人想法供批评指正:1、将《劳动法》从“劳动法通则”优化升级为“劳动法总则”;2、补齐劳动单行法中的短板,如“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等,并将全部劳动单行法作为“劳动法分则”;3、劳动法总则和分则有机结合,编纂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
二、十年路:和谐构建助共赢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高调提出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于十年前的2015年横空出世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这句古训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焕发生命力。该《意见》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并将“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顶层设计,地位之高,不言而喻。十年间我们经历了疫情、脱钩断链、关税战等等,然而全国劳动关系依然保持了总体和谐稳定,《意见》功不可没。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那么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意见》的要求并结合十年来的实践,真正的和谐劳动关系至少应具备以下四大基本特征:1、职工基本权益有效保障;2、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3、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备;4、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健全。这四者相辅相成,形成 “1前提——2和——3谐——4后盾”的闭环。 不难发现的是,这四大基本特征都离不开相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治的保障和促进。
(三)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赢实质
十年后的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导致我国经济增长趋缓,就业压力巨大,劳动争议高发,在此背景下纪念《意见》发布十周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实意义在于:越是面临挑战,越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置于更高位置。这是因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权益、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三者的最大公约数,而最大公约数的实质就是相关各方的共赢。也正是这一共赢实质,解释了“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的原因所在,即“和”因共赢而“达”,同理,和谐劳动关系因共赢而助益营商环境。
三、看今朝:衡平保护启新篇
“衡者,平之至。——《荀子》”,当前形势下,司法衡平对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意义重大。
(一)倾斜立法与衡平司法
劳动立法要倾斜,即倾斜保护劳动者,这是劳动法的天职所在。而劳动司法则应依法居中衡平裁判,由于司法所依据的劳动立法本身已经倾斜,衡平司法的结果自然就倾斜保护了劳动者。否则,如果劳动司法也倾斜,那就是斜上加斜,将导致过度倾斜而失衡。在此补充说明的是,倾斜立法本身是对于资强劳弱这种不平衡的矫正,倾斜只是形式和手段,实质和目的同样是衡平。
(二)就业优先与经济发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而发展是硬道理。一个是最大民生,一个是硬道理,两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对此,在司法当中坚持衡平维护。比如对于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从而损害劳动者就业稳定的行为,从严打击。对于竞业限制,若劳动者不涉密则约定无效,若劳动者涉密但约定不合理,则超出合理部分的约定无效,以此畅通人才流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维护劳权与促企发展
一方面,司法当中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诸如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毫不含糊。另一方面,司法当中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是同样周到,比如企业提供特殊待遇的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赔偿企业损失。
小结:法治、和谐、衡平,三足鼎立,共筑一流营商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