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八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井陉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其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七)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进行消防备案案
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压占地下公共供水管线案
保定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过程中,违规压占城市地下公共供水管线。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41条第(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4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案
沧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邢台市任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任泽区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其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任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某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案
刘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销售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罚款15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