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起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的"租牛-抵押-再租牛"循环骗贷案细节。
刘某通过顶名贷款、虚假合同等手段连环诈骗,银行内部人员更涉嫌收受“好处费”为审批“开绿灯”,最终刘某获刑13年,但两家受害银行的千万元损失仍面临难以追回的困境。
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法律与制度漏洞、披着农业经营外衣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视角看,该案不仅涉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争议,更暴露出金融机构风控失灵、生物资产抵押监管缺位等深层次问题。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银行工作人员若因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风控义务,导致发生贷款损失,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空手套白狼的连环骗局

案件显示,2022年6月,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刘某将目标瞄准涉农贷款业务,设计了"空手套白狼"的骗贷方案。
刘某先从别处租来297头活牛,随后找到任某充当名义借款人,以这些“借来的牛”作为抵押物,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由于银行未核实牛的产权归属,400万元贷款顺利发放。
贷款到账后,刘某并未按约定用于农业生产,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旧债,剩余款项则被用来从内蒙古等地租赁更多活牛,为下一轮骗贷做准备。
仅仅两个月后的2022年8月,他故技重施,再次以任某名义,用新租来的牛向该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又成功骗取500万元。
此次刘某不仅继续挪用资金还债,还偷偷卖掉部分抵押牛填补窟窿,直至贷款到期,银行才发现抵押物已不翼而飞。
在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刘某又将目标转向吉林另一家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公司(下称“吉林银行”)。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间,刘某先后以徐某及其子的名义,使用虚假购牛合同和活体牛抵押方式,分两次从吉林银行骗走300万元和280万元。同样的套路导致贷款到期后分文未还,抵押牛也被私自出售。
更值得关注的是,刘某还曾于2022年4月帮助朋友郭某,以虚构购牛合同、借用490头牛抵押的方式,向吉林银行贷款650万元。期间,刘某还负责帮助郭某联系银行办理手续、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后因经营不善,郭某私自销售抵押活牛。2023年4月,吉林银行贷后检查发现某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2024年1月监管头数剩余110头。现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数罪并罚获刑13年
随着贷款到期无法收回,两家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报警,刘某的骗局于2024年3月败露,其当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4月被正式逮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系列行为中同时构成两项罪名: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二,帮助他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同时,法院认定李某、任某、徐某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李某负责准备贷款材料、办理手续并提供虚假合同,任某和徐某则充当名义借款人,虚构贷款使用人事实,三人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维持: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共计30万元。李某、任某、徐某分别被判处2年10个月、2年7个月、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至5万元不等。
在退赔方面,法院判决刘某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退赔827.75万元(案发前仅归还本息72.25万元),向吉林银行退赔489.94万元(案发前仅归还本息10.06万元),李某、任某、徐某分别承担相应连带退赔责任。
银行风控引深思
尽管司法机关作出了有罪判决,但两家银行合计超千万元的未偿损失仍面临回收难题。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向界面新闻指出,此案暴露出银行风控体系多个关键漏洞,存在显著改进空间。
首先,贷前调查存在严重缺失,未能有效核实抵押物(活牛)的真实权属情况,仅依赖表面材料即认可抵押资产,反映出对动产抵押的产权审核机制不健全。
其次,资金流向监控形同虚设,贷款发放后未对用途进行有效跟踪与管理,导致资金被挪用偿还旧债或用于新一轮骗贷,未能发挥受托支付和贷后监督的预警作用。
此外,银行在客户准入和业务审核中过度依赖形式审查,未对借款人经营背景、交易真实性及还款能力进行交叉验证,尤其在涉农贷款等高风险场景中缺乏差异化风控措施。
最后,抵押物动态管理机制缺位,未能对活牛类生物资产实施定期盘查或监管,致使抵押物在贷款期间被非法处置而未能及时发现。
武泽伟表示,整体来看,银行应从强化贷前尽调、构建全流程资金监控机制、完善动产抵押登记与动态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升风控能力,尤其在细分业务领域应建立与其风险特征相匹配的穿透式管理体系。
郭刚向界面新闻指出,刘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固然有其主观恶意,但客观上银行未尽到风控义务也是原因之一。银行的风控义务主要体现在贷前审查义务、贷中审核义务和贷后管理义务,刘某用借来的牛贷款成功,说明了银行贷前审查义务的缺失,而且贷中也未尽到审核义务,至于催收则属于贷后管理义务的范围。
江朵向界面新闻表示,本案中,活牛属于生物性资产,这类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易死亡、难估值、难监管等特点,一旦用作贷款抵押,在没有完善的第三方监管、保险机制和权属登记系统的情况下,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目前我国对生物资产抵押的登记、评估、监管等尚缺乏统一、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本案诈骗手法得以实施的重要原因。要防范此种犯罪手法的再次发生,针对此类资产金融机构必须要有新的手段进行监管,才能有效规避抵押物灭失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还牵扯出银行内部人员收受好处费为审批"开绿灯" 的问题,进一步凸显部分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漏洞。当前,随着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活体抵押等创新融资方式日益普及,此类案件为行业敲响警钟。
郭刚表示,虽然银行是否尽到合理的风控义务,通常不直接影响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如果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如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可能会作为对行为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只不过损失已经实际造成,民事上银行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已在《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 "三农" 金融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健全涉农信贷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防止因风控缺位引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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