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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一批“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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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一批“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联系客户时使用虚假话术内容。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营广告业务的公司,员工通过电话推销时,称会帮客户在网络平台投放的视频广告中插入代码,直接获取浏览广告的平台用户的手机号码交付给客户。当事人实际没有这项技术,也不会插入代码。此外,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中有“可以把流量放大一百倍,而且不花钱”等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波某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火门案

2025年7月10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该局根据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给海曙某浴室的隔热防火门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涉案防火门事后已拆除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波奉化某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互联网广告案

2025年3月18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奉化某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网络团购项目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网店上线“淋巴排毒”服务的团购项目,宣称“可以调三高、防止乳腺疾病发生、推迟更年期等”。当事人承认该服务只是使用美容仪进行按摩,无疾病治疗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象山某电动车大卖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7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某电动车大卖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自行购入配件改装4辆电动自行车,致使外观结构与随车自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整车外形简图不相符。经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坐垫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波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0月10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4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某细胞康养仪,为消费者提供按摩服务,服务过程中播放宣讲视频,内容含“通经络、净化血液、活化细胞”等功能宣传。实际该仪器是一款普通家用按摩器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某活血保健凝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案

2025年5月1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1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查获涉案取暖器。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5款取暖器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接地线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2月25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25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近期从当事人处购买的多箱某品牌白酒疑似假冒。同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两种品牌白酒共210箱。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5.5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八: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5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连衣裙、罚没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查获涉案连衣裙。经检验,该批次连衣裙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余姚某服装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直播约定提供服装案

2025年5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某服装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直播约定提供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1日,该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销售的部分大衣与直播样衣在面料上存在差异。经查,其主播在直播间对样衣成分“桑蚕丝”进行着重宣传,但实际发货的部分大衣面料不含桑蚕丝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宁海某副食品超市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案

2025年5月1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副食品超市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该局根据宁海县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商品零售业务过程中,向消费者发放充值金额超过500元的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宁海县商务局于2025年1月2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至被查获时,当事人仍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原标题:宁波发布一批“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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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一批“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联系客户时使用虚假话术内容。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营广告业务的公司,员工通过电话推销时,称会帮客户在网络平台投放的视频广告中插入代码,直接获取浏览广告的平台用户的手机号码交付给客户。当事人实际没有这项技术,也不会插入代码。此外,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中有“可以把流量放大一百倍,而且不花钱”等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波某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火门案

2025年7月10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该局根据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给海曙某浴室的隔热防火门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涉案防火门事后已拆除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波奉化某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互联网广告案

2025年3月18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奉化某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网络团购项目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网店上线“淋巴排毒”服务的团购项目,宣称“可以调三高、防止乳腺疾病发生、推迟更年期等”。当事人承认该服务只是使用美容仪进行按摩,无疾病治疗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象山某电动车大卖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7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某电动车大卖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自行购入配件改装4辆电动自行车,致使外观结构与随车自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整车外形简图不相符。经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坐垫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波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0月10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4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某细胞康养仪,为消费者提供按摩服务,服务过程中播放宣讲视频,内容含“通经络、净化血液、活化细胞”等功能宣传。实际该仪器是一款普通家用按摩器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某活血保健凝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案

2025年5月1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1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查获涉案取暖器。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5款取暖器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接地线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2月25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25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近期从当事人处购买的多箱某品牌白酒疑似假冒。同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两种品牌白酒共210箱。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5.5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八: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5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连衣裙、罚没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查获涉案连衣裙。经检验,该批次连衣裙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余姚某服装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直播约定提供服装案

2025年5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某服装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直播约定提供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1日,该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销售的部分大衣与直播样衣在面料上存在差异。经查,其主播在直播间对样衣成分“桑蚕丝”进行着重宣传,但实际发货的部分大衣面料不含桑蚕丝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宁海某副食品超市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案

2025年5月1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副食品超市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该局根据宁海县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商品零售业务过程中,向消费者发放充值金额超过500元的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宁海县商务局于2025年1月2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至被查获时,当事人仍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原标题:宁波发布一批“守护消费、执法为民”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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