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保险、信托与租赁专业组 肖子琪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前段时间,一部《人民的名义》刷爆了朋友圈、微博,你是否为陈老的正气凛然感动过,是否为祁厅长的结果感叹过,是否为李书记的GDP操心过?在电视剧的最后,高小凤交代,高小琴为她们的两个孩子在香港设立了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随着高小琴入狱,这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何去何从呢?电视剧没有交代,下面我们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分析。
高小琴为什么通过信托的方式为孩子留下2亿港币,而不直接在银行存款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选择信托基金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利益,就是这位叱咤汉东商界的女强人的“高明”之处,也是较为成熟的做法。
首先,设立信托之后,高小琴作为委托人可以选择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将财产分配给单个或者几个受益人,既能保证其妹妹高小凤和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又能够借助信托公司合理分配及使用这笔资金。
其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未来前途”的影响。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此处其他财产指的是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非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信托依然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高小琴能够想到自己是“一个没有明天的人”,设立信托后,无论她将来面临什么样的结果,即便入狱甚至死亡,都不影响信托的正常存续。第二,信托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即便多年后,高小琴选择的信托受托人因某种原因而消亡,其孩子也能取回这笔财产。
再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信托财产免于强制执行。而除外情形一般是指信托财产自身负担的债务、款项。对此我国《信托法》第17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高小琴预料到总有一天她会被捕,提前设立信托,在山水集团被查封、自己财产被没收的情况下,信托财产免于执行,能够保证她孩子未来的生活。
但上述一切能够成立的前提是该信托有效设立并能够合法存续,山水集团多数资金被证明来源不合法,那么高小琴设立的信托有效吗?
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有效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电视剧中山水集团的多项资金来源不合法,2亿港币的来源如何并没有说明,但信托基金却已经成功设立。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现实中,不合法财产设立信托是无效的,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11条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在香港,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信托受托人可拒绝托管来历有问题的资金,即受托人具有“否决权”。
如果能够证明高小琴转到信托的资金合法,那么这个信托就是有效的。电视剧中讲明了高小琴起家凭借的是“空手套白狼”,勾结丁义珍随意改变土地性质,用4万元/亩的价格拿下了原价60万元/亩的土地,后抵押给银行,套取8000万的银行贷款,以此为基础获得后续利益明显不属于合法所得,这2亿港币的来源合法的可能性也不高,该信托可能无效,2亿港币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能会被追回没收。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高小琴是在香港设立的信托基金,而非中国大陆,信托的设立、效力、存续等问题,取决于信托设立所选择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会涉及香港的法律规定,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信托必然不会被法律所承认。如果信托来源不合法,涉及到了“洗钱”问题,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并不因法律适用不同而改变。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虽然现实中存在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托基金转移不法资产、洗钱的情况,但并不能否定信托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其正当性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若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设立目的不合法,则该信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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