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简称《工作规定》)。其中明确,律师除了可以现场阅卷外,也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2014年12月,最高检曾专门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还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后在2023年3月,最高检又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一系列规定意见都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
据介绍,现场阅卷是律师阅卷的常态机制,各地已普遍规范开展。线上阅卷、异地阅卷均经历了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2021年3月至5月,最高检在上海、安徽、重庆等地开展律师线上阅卷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2022年11月以来,最高检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开展律师异地阅卷试点,2024年根据试点情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异地阅卷模块进行升级完善。2025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走访交流时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此次《工作规定》明确,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可以进行现场阅卷;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可以办理律师异地阅卷事项;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律师线上阅卷事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这两种方式可以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关于阅卷程序,《工作规定》明确,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工作规定》还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影响正常办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针对线上阅卷,这次《工作规定》也规定了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五)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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