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2025年第十一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石家庄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5辆垃圾运输车,在正定县052乡道监狱农场南侧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共132.4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定期维修维护案
承德市双滦某液化气站未对其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维修和维护,造成双滦区某地发生爆燃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酒店未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案
秦皇岛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厂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廊坊市某砖厂在其院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396.2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和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沧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道路施工现场,建筑土方未苫盖,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害城市道路案
邢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钢铁南路与七里河西大街交口南100米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害城市道路,共破坏麦冬22平方米,破坏路缘石10米、平石5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2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8454.1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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