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冀凯股份第二大股东被裁定合并破产清算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冀凯股份第二大股东被裁定合并破产清算

冀凯股份披露第二大股东卓众达富参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公司股价出现异动连续两交易日累计涨幅达 20%。

文 | 田蕾蕾

12月26日,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91,证券简称:冀凯股份)发布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深圳卓众达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众达富)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与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根据法院公告,卓众达富被认定为明天控股的关联企业,因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不实质合并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截至12月30号,冀凯股份收盘报10.05元每股,涨幅2.03%。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破产程序已近尾声。法院信息显示,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合计六百七十七家关联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该系列破产程序。

此次被裁定合并破产的卓众达富,目前持有冀凯股份9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0%,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冀凯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春保持有约1.17亿股,持股比例为34.33%。冀凯股份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与卓众达富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告显示,卓众达富的破产清算不会对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但其后续财产处置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构成影响。冀凯股份同时强调,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就在股东破产清算事项公告后,冀凯股份股价出现异动。公司股票在2025年12月26日、12月2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对此,冀凯股份董事会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

根据冀凯股份于12月29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冀凯股份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期披露信息无需补充更正,也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被媒体报道。冀凯股份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在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冀凯股份

  • 3D打印板块大幅调整,冀凯股份触及跌停
  • 冀凯股份三季报:前三季净亏同比扩大 同步计提资产减值影响利润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冀凯股份第二大股东被裁定合并破产清算

冀凯股份披露第二大股东卓众达富参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公司股价出现异动连续两交易日累计涨幅达 20%。

文 | 田蕾蕾

12月26日,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91,证券简称:冀凯股份)发布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深圳卓众达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众达富)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与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根据法院公告,卓众达富被认定为明天控股的关联企业,因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不实质合并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截至12月30号,冀凯股份收盘报10.05元每股,涨幅2.03%。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破产程序已近尾声。法院信息显示,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合计六百七十七家关联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该系列破产程序。

此次被裁定合并破产的卓众达富,目前持有冀凯股份9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0%,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冀凯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春保持有约1.17亿股,持股比例为34.33%。冀凯股份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与卓众达富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告显示,卓众达富的破产清算不会对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但其后续财产处置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构成影响。冀凯股份同时强调,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就在股东破产清算事项公告后,冀凯股份股价出现异动。公司股票在2025年12月26日、12月2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对此,冀凯股份董事会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

根据冀凯股份于12月29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冀凯股份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期披露信息无需补充更正,也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被媒体报道。冀凯股份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在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