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深交所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月14日前反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董秘职责定位。第一,细化董秘在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职责。强化董秘在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和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第二,明确董秘在促进公司治理合规方面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董秘在组织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方面的职责,明确董秘应当协助审查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的合规性,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等,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第三,强化董秘在承担内外部沟通方面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董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股东持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安排,新增董秘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协助等职责,加强上市公司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二是健全董秘履职保障。第一,加强信息互通。明确赋予董秘参加会议、查阅资料、了解必要信息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秘履职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流程,规定董事、高管、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秘履职,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等。第二,完善报告机制。明确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严重阻挠,或者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强化董事长的协调责任,为董秘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三是完善董事、高管任职管理。第一,严格董秘任职条件。要求董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将受到中国证监会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列入任职负面清单,要求上市公司就董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作出说明并披露。第二,严格董事、高管解聘规定。对于董事、高管触及任职负面情形的,要求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不再区分具体情形设置解聘期限。将原“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职”的董秘解聘情形缩短至一个月,并明确董秘空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等。
四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第一,细化董事、高管忠实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管从事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等。第二,强化董事、高管违规履职的赔偿责任。明确董事、高管执行公务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强化董秘兼职管理。规定董秘兼任其他高管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保障充足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第四,加强董秘履职内部约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部追责等。
五是简化上市公司合并中的终止上市流程。取消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终止上市情形下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流程,由本所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和公司合并实施情况等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六是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有关事项的披露。明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的,公司知悉并披露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启动重整的可行性等事项,不得披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整信息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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