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购费应当不高于认购金额的0.8%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8%;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5%;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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