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苹果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苹果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

微信打赏,并不需要像直播行业一样先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是直接赠与了作者数字货币,所以微信打赏并不符合苹果定义的“应用内消费”条件。

对于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企业始终没有充分且合理的说明,毋庸置疑这是企业傲慢的一种表现,也是企业公关的大忌。

从公关的层面来讲,就目前的公众舆论,苹果公司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给公众一个交代。

苹果公司迟迟不愿说明30%打赏分成合理性的原因,或许是因为苹果公司知晓30%打赏分成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首先,苹果从打赏中收取30%的分成是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应用内消费是一种经济性质的“购买”行为,受益者是开发者(经营者),企业按照与开发者的约定从中进行商业性质的分成尚可以理解;

而打赏则不同,它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赠予”行为,受益者并非开发者(经营者),而是个人用户(非经营者),那么企业从中按照与开发者商业性质的分成方式抽取分成,这就有点打劫用户(非经营者)的意思了。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类似于微信打赏的受益者并非经营者,不属于开发者的经营性行为,苹果无权与应用开发者达成协议将用户的收益进行商业分成。

其次,苹果以威胁下架APP应用来胁迫相关企业就范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都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尤其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肆意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有分歧可以谈判处理,谈不拢可以诉诸法律或行政解决,但唯一不能做的就是以牺牲用户利益为代价或绑架用户来胁迫相关市场主体就范,这是在无视市场的正常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微信的无限期搁置苹果30%分成的争议的话,苹果真的就敢下架微信吗?我打赌他不敢,因为那样做苹果就必然会遭到处罚,因为这是明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是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的。

再次,苹果关于“微信打赏是应用内消费”的言论有偷换概念之嫌。

微信打赏,并不需要像直播行业一样先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是直接赠与了作者数字货币,所以微信打赏并不符合苹果定义的“应用内消费”条件。

最后,对“应用内消费”抽取30%分成,这一分成比例明显过高。坊间有很多网络主播对苹果高抽成的抱怨,这一分成比例显然超出了APP用户的正常承受范围,苹果有必要倾听用户的声音,将30%分成的合理性向公众做出解释或适当降低分成比例。

作者简介:《无公关,不品牌》图书作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苹果

6.4k
  • 库克出访或推动苹果公司在东南亚扩张,据悉将开设马来西亚首家实体店
  • 印尼政府寻求吸引苹果公司更多投资,考虑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苹果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

微信打赏,并不需要像直播行业一样先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是直接赠与了作者数字货币,所以微信打赏并不符合苹果定义的“应用内消费”条件。

对于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企业始终没有充分且合理的说明,毋庸置疑这是企业傲慢的一种表现,也是企业公关的大忌。

从公关的层面来讲,就目前的公众舆论,苹果公司应说明30%打赏分成的合理性,给公众一个交代。

苹果公司迟迟不愿说明30%打赏分成合理性的原因,或许是因为苹果公司知晓30%打赏分成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首先,苹果从打赏中收取30%的分成是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应用内消费是一种经济性质的“购买”行为,受益者是开发者(经营者),企业按照与开发者的约定从中进行商业性质的分成尚可以理解;

而打赏则不同,它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赠予”行为,受益者并非开发者(经营者),而是个人用户(非经营者),那么企业从中按照与开发者商业性质的分成方式抽取分成,这就有点打劫用户(非经营者)的意思了。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类似于微信打赏的受益者并非经营者,不属于开发者的经营性行为,苹果无权与应用开发者达成协议将用户的收益进行商业分成。

其次,苹果以威胁下架APP应用来胁迫相关企业就范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都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尤其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肆意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有分歧可以谈判处理,谈不拢可以诉诸法律或行政解决,但唯一不能做的就是以牺牲用户利益为代价或绑架用户来胁迫相关市场主体就范,这是在无视市场的正常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微信的无限期搁置苹果30%分成的争议的话,苹果真的就敢下架微信吗?我打赌他不敢,因为那样做苹果就必然会遭到处罚,因为这是明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是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的。

再次,苹果关于“微信打赏是应用内消费”的言论有偷换概念之嫌。

微信打赏,并不需要像直播行业一样先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是直接赠与了作者数字货币,所以微信打赏并不符合苹果定义的“应用内消费”条件。

最后,对“应用内消费”抽取30%分成,这一分成比例明显过高。坊间有很多网络主播对苹果高抽成的抱怨,这一分成比例显然超出了APP用户的正常承受范围,苹果有必要倾听用户的声音,将30%分成的合理性向公众做出解释或适当降低分成比例。

作者简介:《无公关,不品牌》图书作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