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1月21日公告,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将“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超出部分持仓按照能源中心的规定强行平仓。”修订为“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或经能源中心认可的可用于最近月份合约交割的原油现货数量,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超出部分持仓按照能源中心的规定强行平仓。”
二是删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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