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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花数百万美元给CEO买保险,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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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花数百万美元给CEO买保险,图什么?

要员保险正逐渐成为企业风险管理、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一环。

上市公司;CEO;数百万美元;保险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吕文琦

近期,两起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要员保险安排,先后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引发市场关注。

去年11月,宏安地产(01243.HK)联合其母公司宏安集团披露,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邓灏康投保一份香港人寿保险,单笔缴付保费约485万美元(约3,773万港元)。仅两个月后,今年1月,光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06036.HK)亦公告,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350万美元(约2,730万港元)保费,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李秉光投保一份人寿保险。

图片来源:港交所公告

两家公司不约而同地强调,上述保单均属要员保险安排,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公司自身,目的在于应对核心管理层发生意外时可能对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冲击。然而,动辄数百万美元的保费规模,也引发了市场对要员保险的好奇。

何为要员保险?

要员保险(Key Person Insurance)通常是指企业以自身为投保人及受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如创始人、董事长、行政总裁或关键技术负责人)投保的人寿或相关保险。

曾参与过要员保险销售的港险代理人李希向界面新闻表示,要员保险往往不只是单纯的保障安排,而是在特定经营环境和公司治理背景下被引入的综合性工具,尤其常见于业务高度依赖核心人物的企业,或是在融资过程中,应银行风控要求而配置,以降低关键人物变动对经营和融资带来的不确定性。

李希提到,随着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数量增加,自己接触到的内地企业主和高管中,主动咨询要员保险的频率也明显上升,相关需求正在逐步增多。

传统意义上的要员保险,多采用定期寿险等纯保障型产品,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无或极少现金价值,功能集中在风险转移。

但从宏安地产及光丽科技披露的保单条款来看,近年上市公司采用的要员保险在结构上已出现明显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纯保障型产品,而是更多选用一次性缴付的整付型终身寿险。

这类保单一般一次性投入较大金额,不仅提供长期人身保障,还能逐步累积现金价值,必要时可变现取回资金,并争取一定回报,兼顾保障与资产配置作用。

以宏安地产为例,其披露的保单显示,保单在第4年末现金价值转正,并在中长期内逐步高于已缴付保费;光丽科技亦在公告中明确指出,随着时间推移,若发生受保人身故,公司可收取的赔偿金额将高于已支付的保费。

宏安地产公告指出,为邓灏康投保要员保险,目的在于确保集团免受其不幸身故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并提升集团整体财务稳定性。

相比之下,光丽科技的要员保险安排,与融资条款的关联更为直接。公司披露,同日其已确认接纳由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2.158亿港元循环贸易贷款融资,而融资函件明确要求,公司须以自身为受益人投购要员保险。

此外,融资条款还约定,若李秉光不再担任行政总裁及主席,将构成违约事件。这意味着,保险已成为企业整体融资风控结构的一部分。

要员保险的治理价值与边界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彭桓向界面新闻表示,在公司治理层面,核心决策者的突发变故往往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黑天鹅”之一,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影响更为直接。他指出,许多企业在经营和融资上高度依赖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团队,一旦关键人物突然无法履职,企业决策中枢短时间内“停摆”,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包括银行收紧甚至抽贷、供应商加快回款甚至集中挤兑,以及资本市场对公司前景的快速负面定价。

彭桓认为,要员保险的价值就在于为企业提供了一道制度化的风险缓冲。一旦极端情况发生,保险赔付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入一笔即时、独立且不依赖外部信用的现金流,用于稳定经营、安抚交易对手和争取重组或过渡时间,从而降低风险在短期内被放大的可能性。

围绕要员保险,市场讨论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是这类安排在税务层面是否具备避税或变相利益转移的空间。

香港特许税务师李家祥向界面新闻表示,从香港税制看,带有储蓄或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其保费一般不可在利得税前扣除,因此短期并不存在“直接减税”的效果。但与此同时,这类保单内部的资金增值通常不被视为应课税利润,且未来发生保险赔偿时,多数情况下亦不纳入应税收入。基于此,他认为,要员保险本身并非避税工具,而更接近一种具有税务中性或递延效果的资金安排。

不过,李家祥也指出,真正需要警惕的并非保险结构本身,而是未来是否存在将保单经济利益不当转移至个人的情形,例如在缺乏充分披露和定价公允的情况下,将保单转让给高管本人或用于个人用途,这类安排才可能触及公司治理及监管红线。

从内地监管实践来看,彭桓向界面新闻表示,内地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太可能直接复制香港常见的要员保险模式,更多只是有限度借鉴。他指出,首要障碍同样来自税收处理层面,相比香港税务局已形成相对明确的处理口径,内地对于要员保险仍缺乏系统性规则,包括保费能否税前列支、保险赔偿是否需要纳税等关键问题,尚未进入明确的制度设计阶段,这也使相关安排在实践中面临较高不确定性。

此外,彭桓认为,上市公司层面的利益输送风险同样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为控股股东或核心高管购买高额寿险,如何防范通过保险结构变相向个人输送利益,在当前强监管背景下是一道难题,也使得类似安排短期内难以在A股市场落地。

他同时指出,虽然香港模式下的巨额寿险或储蓄型要员保险短期内难以在内地上市公司中推广,但在公司福利层面,为高管配置高保额意外险的做法相对常见,保额通常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与要员保险不同,意外险的保费成本较低,年保费往往仅需数千元,其受益人一般为高管家属或法定继承人,本质上是家庭层面对“人力资本”的风险管理;而要员保险的受益人是公司自身,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冲关键人物变动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稳定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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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员保险正逐渐成为企业风险管理、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一环。

上市公司;CEO;数百万美元;保险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吕文琦

近期,两起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要员保险安排,先后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引发市场关注。

去年11月,宏安地产(01243.HK)联合其母公司宏安集团披露,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邓灏康投保一份香港人寿保险,单笔缴付保费约485万美元(约3,773万港元)。仅两个月后,今年1月,光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06036.HK)亦公告,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350万美元(约2,730万港元)保费,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李秉光投保一份人寿保险。

图片来源:港交所公告

两家公司不约而同地强调,上述保单均属要员保险安排,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公司自身,目的在于应对核心管理层发生意外时可能对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冲击。然而,动辄数百万美元的保费规模,也引发了市场对要员保险的好奇。

何为要员保险?

要员保险(Key Person Insurance)通常是指企业以自身为投保人及受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如创始人、董事长、行政总裁或关键技术负责人)投保的人寿或相关保险。

曾参与过要员保险销售的港险代理人李希向界面新闻表示,要员保险往往不只是单纯的保障安排,而是在特定经营环境和公司治理背景下被引入的综合性工具,尤其常见于业务高度依赖核心人物的企业,或是在融资过程中,应银行风控要求而配置,以降低关键人物变动对经营和融资带来的不确定性。

李希提到,随着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数量增加,自己接触到的内地企业主和高管中,主动咨询要员保险的频率也明显上升,相关需求正在逐步增多。

传统意义上的要员保险,多采用定期寿险等纯保障型产品,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无或极少现金价值,功能集中在风险转移。

但从宏安地产及光丽科技披露的保单条款来看,近年上市公司采用的要员保险在结构上已出现明显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纯保障型产品,而是更多选用一次性缴付的整付型终身寿险。

这类保单一般一次性投入较大金额,不仅提供长期人身保障,还能逐步累积现金价值,必要时可变现取回资金,并争取一定回报,兼顾保障与资产配置作用。

以宏安地产为例,其披露的保单显示,保单在第4年末现金价值转正,并在中长期内逐步高于已缴付保费;光丽科技亦在公告中明确指出,随着时间推移,若发生受保人身故,公司可收取的赔偿金额将高于已支付的保费。

宏安地产公告指出,为邓灏康投保要员保险,目的在于确保集团免受其不幸身故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并提升集团整体财务稳定性。

相比之下,光丽科技的要员保险安排,与融资条款的关联更为直接。公司披露,同日其已确认接纳由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2.158亿港元循环贸易贷款融资,而融资函件明确要求,公司须以自身为受益人投购要员保险。

此外,融资条款还约定,若李秉光不再担任行政总裁及主席,将构成违约事件。这意味着,保险已成为企业整体融资风控结构的一部分。

要员保险的治理价值与边界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彭桓向界面新闻表示,在公司治理层面,核心决策者的突发变故往往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黑天鹅”之一,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影响更为直接。他指出,许多企业在经营和融资上高度依赖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团队,一旦关键人物突然无法履职,企业决策中枢短时间内“停摆”,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包括银行收紧甚至抽贷、供应商加快回款甚至集中挤兑,以及资本市场对公司前景的快速负面定价。

彭桓认为,要员保险的价值就在于为企业提供了一道制度化的风险缓冲。一旦极端情况发生,保险赔付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入一笔即时、独立且不依赖外部信用的现金流,用于稳定经营、安抚交易对手和争取重组或过渡时间,从而降低风险在短期内被放大的可能性。

围绕要员保险,市场讨论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是这类安排在税务层面是否具备避税或变相利益转移的空间。

香港特许税务师李家祥向界面新闻表示,从香港税制看,带有储蓄或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其保费一般不可在利得税前扣除,因此短期并不存在“直接减税”的效果。但与此同时,这类保单内部的资金增值通常不被视为应课税利润,且未来发生保险赔偿时,多数情况下亦不纳入应税收入。基于此,他认为,要员保险本身并非避税工具,而更接近一种具有税务中性或递延效果的资金安排。

不过,李家祥也指出,真正需要警惕的并非保险结构本身,而是未来是否存在将保单经济利益不当转移至个人的情形,例如在缺乏充分披露和定价公允的情况下,将保单转让给高管本人或用于个人用途,这类安排才可能触及公司治理及监管红线。

从内地监管实践来看,彭桓向界面新闻表示,内地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太可能直接复制香港常见的要员保险模式,更多只是有限度借鉴。他指出,首要障碍同样来自税收处理层面,相比香港税务局已形成相对明确的处理口径,内地对于要员保险仍缺乏系统性规则,包括保费能否税前列支、保险赔偿是否需要纳税等关键问题,尚未进入明确的制度设计阶段,这也使相关安排在实践中面临较高不确定性。

此外,彭桓认为,上市公司层面的利益输送风险同样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为控股股东或核心高管购买高额寿险,如何防范通过保险结构变相向个人输送利益,在当前强监管背景下是一道难题,也使得类似安排短期内难以在A股市场落地。

他同时指出,虽然香港模式下的巨额寿险或储蓄型要员保险短期内难以在内地上市公司中推广,但在公司福利层面,为高管配置高保额意外险的做法相对常见,保额通常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与要员保险不同,意外险的保费成本较低,年保费往往仅需数千元,其受益人一般为高管家属或法定继承人,本质上是家庭层面对“人力资本”的风险管理;而要员保险的受益人是公司自身,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冲关键人物变动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稳定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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