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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从20岁出头打破世界级射击纪录,到成为国家射击体系内的步枪教练,田红与枪支打了半辈子交道,也因枪身陷囹圄。
2025年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她以一种截然不同的身份进入公众视野:因犯走私武器罪,田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元。她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儿子付义涵,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运动枪支及零部件由国家指定公司统一采购、层层审批的背景下,田红实际控制的一家民营体育用品公司,长期从境外采购射击运动枪支零部件,并通过夹带入境、伪报品名等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这些“枪支散件”,被认定为“走私武器”。
界面新闻调查发现,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到货,而训练中的器材损耗却是即时发生的。在这种长期存在的供需错位背景下,田红逐渐成为射击训练系统内的“补位者”。当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时, 法律适用、垄断采购的效率失灵,与个体行为的实际危害,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正面相遇。
垄断采购之外的渠道

在射击运动领域,田红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
1987年全国六运会射击预赛中,20岁出头的田红取得标准步枪60发卧射598环的成绩,打破世界级纪录,而后又担任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下称“黄村体育中心”)男子步枪队教练。
10年前开始,田红为各地射击运动队提供训练所需的枪支零部件,客户来自省市体育系统和专业院校。在不少教练眼中,她更像是一名“解决问题的人”——尤其当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采购渠道迟迟无法到货,而训练仍要继续时。
案发前,田红为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匹林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她于2023年12月被羁押,2024年1月被逮捕。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该案源于邮局海关移交的线索。2023年12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接邮局海关移交线索,对中顺服装厂涉嫌走私武器弹药案立案侦查,后发现匹林公司涉嫌伪报品名走私进口枪支零部件,并在境内销售。
上述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23年,田红和付义涵在经营匹林公司过程中,在明知中国枪支管理规定及该公司不具备运动枪支零部件进口、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自德国、瑞士等地采购Morini (中文名“莫里尼”)等品牌的运动枪支零部件,通过旅客藏匿方式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深圳走私入境,或者委托报关公司伪报品名和用途走私入境。
检方表示,田红、付义涵等人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2446件,其中通过文成琨伪报入境枪支散件1821件。上述运动枪支零部件走私入境后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体育器材中标企业。
检方认为,匹林公司、文成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或者伪报枪支散件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田红、付义涵作为匹林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红的丈夫付钧也是国家级射击队教练,退休前也任职于黄村体育中心。他告诉界面新闻,匹林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射击训练辅助器材,如服装、手套等周边用品。他还提到,因国家指定的采购程序繁琐,国内各训练单位常出现枪支零部件紧缺现象。“按照程序,首先各训练单位将需求报给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审批后再报到公安部,等公安部批完,再找各个单位要钱,然后才去订货。”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多份采购公告的介绍, 以及《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和释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关于同意华兴荣耀(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运动枪弹采购业务的批复》的要求,运动枪弹只能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华兴荣耀(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经营。
华兴公司成立于1966年,是一家从事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其唯一股东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下称“装备中心”)。
付钧说,田红熟悉各训练队在枪支零部件上的具体需求,采购效率往往比华兴公司更高。欧洲很多枪支生产厂家产品迭代快,而田红与这些厂家的销售人员较为熟悉,“能对接到最新货源”。加之运动员身高体型不同,所喜欢和适配的枪支长短和轻重也不同,因此,从田红处进货,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田红在供述时称,大约2013年,她在出国比赛时碰到河北队射击运动员吕静。吕静后来嫁到德国,成为安舒兹枪厂的中国销售代表。那一次,吕静委托田红回国时帮一些射击教练带气枪配件。之后,吕静又建议她成立公司售卖射击类服装。货源由吕静提供,并从中提成5%。
案件材料显示,2016年左右,国内一些射击教练得知田红售卖射击类器材, 想让她帮着进点气枪配件。田红遂联系吕静帮忙采购。刚开始,她从吕静处订好气枪配件后通知这些教练,待队员出国比赛时直接带回。因这些训练团队必须通过田红的公司走账才能在国内报销采购费用,因此她会收取20%的报酬,“这20%里还包括关税和给吕静的报酬,最后也剩不了多少”。
是“枪支散件”还是“武器”?
匹林公司进口气枪零部件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货物先运输到香港, 再由田红派儿子付义涵等人将其携带入境,不向海关申报;另一种方式是向海关申报进口。
匹林公司职工吴某,曾以去香港团建的名义跟着田红等人背货。吴某提到,付义涵、田红都曾嘱咐过他,携带货物通关时假如被现场关员开包查验,不能说所带货物的真实用途,还要把货物价格说得低点。“说出实际用途是射击器材,有可能被扣;货物价格说高了,有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税。”
2016年左右,匹林公司获得进出口资质后,气枪零部件都是通过向海关申报进口。田红说,一般情况下先由她告诉付义涵需要进口的货物明细。付义涵再根据她提供的内容向国外供货商下订单。
付义涵供述,每次收到采购要求后,他会将货物明细通过邮件发送给国外供应商。收货时,付义涵会根据提运单委托报关公司开展清关业务。
在清关业务上,付义涵一直是委托广州楚运公司的文成琨负责。他表示,货物到港后,通常会把货物的申报要素,包括材质、外形、图片以及合同、发票等文件发给文成琨。由文成琨向海关进行申报,放行后再安排给他们送货。
关于最初的申报进口事项,田红介绍,她曾询问过吕静,对方发来一张图,上面画着可以给自行车轮胎充气的气瓶,并让她按图片里的气瓶报关试试。付义涵也在供述中表示,气瓶就申报为空气压缩瓶,枪支底座申报为底座。
判决书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匹林公司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2446件,其中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273件,分别折合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72套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9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德军专注于海关法律事务与刑事犯罪辩护,办理过大量走私犯罪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近期田红的一审判决结果,在他看来,其实并不意外,“没有超出我的预料。”马德军告诉界面新闻,此案从法律构成要件上看,“它确实是枪支”,是符合国家对枪支的规定和鉴定的,“主观上她(田红)也认识到这是枪支,知道枪支受国家管控。”
在行为方式上,田红等人选择通过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人肉携带或者说让别人携带,这是典型的通关走私。”因此,马德军表示,法院作出此判决没有问题。
不过,马德军也指出,田红所涉枪支仅为体育用枪,所销售对象为射击运动单位,“它的用途局限于体育训练,且都是枪支零部件”。对于判决书中枪支散件的折算问题,他认为,不应该机械地套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马德军的从业经验,大部分涉及枪支的案件较为明晰,“基本上是从网上或国外购买枪支散件进行组装,都是偶发案件”。因此,这类案件在判决时也不会引发太大争议。他还提到近几年引起过较大关注的枪支案件,如在天津摆设射击摊位而入狱的大妈,后改判为缓刑。马德军说,“它和田红案子都比较特殊”,因此需要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在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付钧还向界面新闻提到,大约2017年,莫里尼厂家的一批气瓶曾出现过质量问题。据判决书,华兴公司于2019年4月了解到莫里尼品牌气手枪气瓶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因此被要求停用。
莫里尼气瓶出现问题后,田红等人负责过售后工作。“理应是召回他们公司的,但人家不要了,所以很多气瓶都堆积在我们这里”,付钧说,当时报废的气瓶大约有三五百个,这也成为田红后来的一个“罪证”。
急需的运动枪支零部件
在射击运动项目中,大多数从业者都对枪支零部件有着即时的需求。
湖北一家射击学校的教练张扬告诉界面新闻,运动员每天要进行大量训练,因此机械会磨损,瞄准具、准星等零部件坏掉也很常见,而“这些东西都是急着要用的”。据他了解,他们单位从华兴公司购买这些零部件,“基本上2年才能到货。”
华兴公司的朱某负责枪弹库的出入库登记,2019年至今负责国家射击队运动枪支的维护、维修。他的证言证实了从华兴公司进货不仅耗时久,且流程较为繁琐。
朱某提到,装备中心或华兴公司会在每年4-6月发布通知,组织全国射击类竞技运动单位采购器材。先由各省体育局或射击运动管理中心统计各省、市射击竞技类相关单位的采购需求,汇总后上报到华兴公司采购平台。之后华兴公司会上报到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由经济司将采购需求上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后,各省体育局或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付款至华兴公司,再由华兴公司向国外生产厂家订货。
不单单是订货流程繁琐,收货的过程也需要时间。据朱某介绍,国外厂家会通过空运或海运的形式将货物发至青岛港或北京、上海机场。之后,报关公司清关,再将货物运输到华兴公司的库房。货物入库后,华兴公司会制作“调拨单”发至库房,由库房制作提货通知单。各省则根据提货通知单去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后,才能提货。
张扬还提到,从华兴公司采购,每一把枪支只配有一套零部件。但作为专业的射击运动员,“尤其到了决赛,除(枪支)主体之外,我们还需要2-3套配件。”这一需求只有田红能满足。田红被带走调查后,他所在的单位通过华兴公司购买了一些零部件,“现在已经超过2年了,还没拿到手。”
大约四五年前,东北一家射击训练队的王林从匹林公司采购了40个气瓶。提及从田红处采购的原因,王林说,在华兴公司购买的一批气瓶存在问题,被要求停止使用。因训练急需,他以最快的速度在田红处进行了采购,“走的都是正规程序,也有采购合同,我们都是合法有序进行的。”
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的曹某在2014年任训练科科长,后曾负责过训练器材的购买工作。她提供的证言显示,2014年至2019年间,可能买过撞针、握把等,主要是通过田红购买这些国外品牌的配件。
曹某还提到,全国射击圈的人都知道只有田红的公司有卖这些配件,且到货快。她表示,从田红处购买这些枪支配件都是经学校校长同意,也是学校公对公付的款,且田红公司也开具了枪支配件的发票。
无法归类
田红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律师聂敏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忽视了走私武器罪需“明知是武器”的主观故意要件,以及最重要的社会危害性的问题。聂敏指出,在射击运动界,涉案气瓶等配件被普遍视为普通体育耗材,整个行业无人认知其属于武器,且均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根本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
她说,走私武器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一审判决仅依据配件数量,以及“鉴定为枪支散件”,即认定符合走私武器的犯罪构成。
据聂敏介绍,此案暴露出射击行业配售制度的深层困境。田红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走访了全国十数家射击训练中心,发现实际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下属华兴公司配售,各地队伍“订货两年都订不上”,被迫使用“超过国际射联10年强制报废期限的气枪”,甚至让出国比赛的运动员“自己往回背配件”。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是《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但二审辩护律师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回复显示,公安部并未制作“共同指定由华兴荣耀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运动枪支购置的文件或其他文书,材料”。“可以说,全国没有一家企业具备合法配售资质。”聂敏说。
1月29日,界面新闻记者向华兴公司核实其配售运动枪支的资质问题,接线人员称“这个不方便说”,后又称自己不负责该项工作。
聂敏特别强调,本案与此前“天津大妈摆射击摊”等引起公众关注的涉枪案件还存在一定区别。她认为,本案既符合一般受到广泛舆论关注的枪支散件案件的特征,又涉及到射击项目合法使用枪支以及案涉配件完全是在在体制内流转,“是整个射击运动界应当共同面对的公共议题”。
(张扬、王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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