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www.100ec.cn/zt/1617bg/)。报告发布“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以下为吴旭华律师解读《“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
报告显示:两家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案、“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索赔案、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商家疑似售假“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好厨师”App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中网互赢”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是“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解读:
【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房产
【案例简介】7月1日上午消息,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已经审结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在搜房网开展网络拍卖服务,后双方合作期满。但搜房公司未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信息,并组织买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3.8亿元。瑞平公司提起诉讼。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搜房公司停止相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瑞平公司起诉称,其为一家具有AAA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瑞平公司曾于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开展的“搜房拍”房产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拍卖服务支持。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没有续约。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时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仍将瑞平公司作为“搜房拍”活动的合作伙伴,在近两年期间共组织房产拍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过3.8亿元。瑞平公司表示,由于一起房产拍卖纠纷,瑞平公司被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才得知搜房公司未经许可仍一直使用其企业名称组织房产拍卖活动。瑞平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其企业名称,故而将搜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搜房公司抗辩称由于公司员工离职交接疏忽,未撤回搜房网上瑞平公司的相关信息,故其主张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仿冒瑞平公司企业名称,仅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动的“竞拍规则说明”中明确该活动适用《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同时也向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存在与其合作的拍卖行。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于搜房公司的行为不是仅以瑞平公司为名为“搜房拍”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该活动的一方重要主体,因此法院对搜房公司关于虚假宣传的辩称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考虑到搜房公司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房产拍卖的场次、金额以及行为的恶意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涉及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而且反映出当前网络拍卖的现状,为网络拍卖立法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素材。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专家微信互动:hzxu2011)律师认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角度来看,瑞平国际拍卖行和北京搜房科技达成的合作期满后,合同权利义务随之消亡,搜房网也无权再使用瑞平国际的信息去开展拍卖活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搜房网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数额高达3.8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经济秩序,赔偿100万是较为合理的。
如何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不出正当竞争,需要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当一致努力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经营者自身也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
【律师简介】吴旭华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首席律师
专家专栏 :www.100ec.cn/detail_man--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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