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版)第六十六条实施有关事项如下: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卖出持仓不得超过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和拟注册仓单的现货数量之和。持有拟注册仓单现货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同时满足(1)装载对应现货的油轮已靠泊码头,如遇假期等因素最晚靠泊时间可视情延后;(2)已妥善协调码头、海关、质检机构和仓库等,确保第一交割日前能够生成足量仓单进行交割;(3)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能源中心交割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应现货的提单、原产地证、装货港商检报告等能源中心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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