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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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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

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15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已经施行了27年的《看守所条例》有望正式升格为一部专门法律,为此公安部就新的看守所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15日。

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看守所条例》增加了不少内容,由原来的52条规定扩充到了124条,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的立法目的中。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等发生在看守所里的多起意外死亡事件引爆舆论,也给国内看守所的管理带来挑战。而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而刑诉法早已分别在200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作为其配套实施的条例却一直未作修改。

“据我所知,最初只是考虑修改条例,但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立法规划的时候,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考虑到看守所条例涉及到直接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这样一个重要的强制措施的实施问题,最后就把它纳入到国家立法规划当中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对界面新闻介绍。

此前于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未来五年立法规划中,看守所法也在其中。

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也指出,将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也确实增加了不少保障在羁人员权益的内容。比如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又如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控告、举报的,看守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由看守所通知当事人。控告、举报内容涉及看守所及其民警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当事人。

界面新闻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长期备受关注的看守所隶属关系上依旧保留了原来的设计,在第六条上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对于这一保留,顾永忠分析认为这可能与便于公安机关办案有关。一方面看守所继续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可以减少办案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和阻力,更有利于侦查办案。

另一方面,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其中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在该文件的要求下,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纷纷行动起来,在监管场所特别是看守所不断开展深挖犯罪的活动,有的公安机关还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奖励办法》,激励监管民警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因此一些公安人员认为“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管理,有利于深挖犯罪,提高破案率。”

实际上,自从看守所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后,关于看守所的管辖问题就引发了法学界争议,有专家指出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而顾永忠也对界面新闻指出,改变看守所隶属关系,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和力量侦查破案,还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瓜田李下”之嫌。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看守所要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和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在一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很多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长为一个月,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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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

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15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已经施行了27年的《看守所条例》有望正式升格为一部专门法律,为此公安部就新的看守所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15日。

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看守所条例》增加了不少内容,由原来的52条规定扩充到了124条,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的立法目的中。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等发生在看守所里的多起意外死亡事件引爆舆论,也给国内看守所的管理带来挑战。而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而刑诉法早已分别在200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作为其配套实施的条例却一直未作修改。

“据我所知,最初只是考虑修改条例,但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立法规划的时候,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考虑到看守所条例涉及到直接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这样一个重要的强制措施的实施问题,最后就把它纳入到国家立法规划当中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对界面新闻介绍。

此前于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未来五年立法规划中,看守所法也在其中。

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也指出,将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也确实增加了不少保障在羁人员权益的内容。比如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又如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控告、举报的,看守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由看守所通知当事人。控告、举报内容涉及看守所及其民警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当事人。

界面新闻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长期备受关注的看守所隶属关系上依旧保留了原来的设计,在第六条上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对于这一保留,顾永忠分析认为这可能与便于公安机关办案有关。一方面看守所继续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可以减少办案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和阻力,更有利于侦查办案。

另一方面,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其中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在该文件的要求下,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纷纷行动起来,在监管场所特别是看守所不断开展深挖犯罪的活动,有的公安机关还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奖励办法》,激励监管民警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因此一些公安人员认为“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管理,有利于深挖犯罪,提高破案率。”

实际上,自从看守所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后,关于看守所的管辖问题就引发了法学界争议,有专家指出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而顾永忠也对界面新闻指出,改变看守所隶属关系,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和力量侦查破案,还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瓜田李下”之嫌。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看守所要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和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在一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很多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长为一个月,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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