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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玉米种子价值5300余万元,最高法发布种业侵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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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玉米种子价值5300余万元,最高法发布种业侵权典型案例

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一粒玉米种子;5300余万元;最高法;种业侵权;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一宗涉及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侵权面积达8200余亩且时间跨度长达5年,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高达5300余万元。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据此前报道,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品种权人为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案例介绍,恒某公司对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享有独占实施权。恒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七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遂向法院起诉。

该案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差异位点数为1,据此主张七个品种为侵权品种。而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据此主张两者为不同品种。

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金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种权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主要涉及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NP01154”是否具备同一性,特别是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及加测结果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关键。

2025年4月25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其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法二审认为,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

最高法指出,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在不满足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前提的情况下作出,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金某公司存在故意侵权,且涉及7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高达8243.4亩,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此外,最高法二审判决还细化了针对金某公司停止侵权的措施:一是停止使用“YZ320”等亲本生产7个审定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要求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同时,二审判决明确,如金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应当分别以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据农民日报2025年10月报道,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已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

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曾对媒体介绍,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朱理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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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玉米种子价值5300余万元,最高法发布种业侵权典型案例

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一粒玉米种子;5300余万元;最高法;种业侵权;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一宗涉及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侵权面积达8200余亩且时间跨度长达5年,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高达5300余万元。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据此前报道,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品种权人为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案例介绍,恒某公司对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享有独占实施权。恒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七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遂向法院起诉。

该案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差异位点数为1,据此主张七个品种为侵权品种。而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据此主张两者为不同品种。

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金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种权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主要涉及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NP01154”是否具备同一性,特别是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及加测结果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关键。

2025年4月25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其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法二审认为,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

最高法指出,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在不满足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前提的情况下作出,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金某公司存在故意侵权,且涉及7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高达8243.4亩,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此外,最高法二审判决还细化了针对金某公司停止侵权的措施:一是停止使用“YZ320”等亲本生产7个审定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要求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同时,二审判决明确,如金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应当分别以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据农民日报2025年10月报道,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已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

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曾对媒体介绍,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朱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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