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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从“梅姨”案见证中国打拐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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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从“梅姨”案见证中国打拐变局

如今,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已极少有新案发生,曝光的多为陈年积案,破案率大幅提升,拐卖问题得到了根本性改善。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从“梅姨”案见证中国打拐变局

张志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3月21日,潜逃多年的“梅姨”(谢某某)正式落网。这起跨越23年、牵扯9个家庭破碎命运的拐卖儿童案,再度引起关注。作为可能打通拐卖链条的中间人物,“梅姨”的涉案轨迹,暴露了传统拐卖犯罪的隐蔽性,也折射出我国反拐工作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从技术滞后到科技赋能的深刻转变。

为此,界面新闻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伟。他长期从事反拐公益行动,曾参与起草《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专家建议稿,并推动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建立和建议“买方入刑”等, 亲历无数家庭的离散与团圆。以下是界面新闻与张志伟的对话实录:

聚焦梅姨案:案件背后的反拐实践与反思

界面新闻:3月21日,广州警方通报潜逃多年的“梅姨”(谢某某)正式落网,这起跨越23年的案件再次引发了全民关注。您如何看待梅姨案在这个时间节点取得突破意义?

张志伟:该案件自本世纪初(约2003年)案发,至2026年走向收尾,历时23年,因其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侦破过程曲折,成为极具代表性的拐卖儿童案件。案件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核心原因在于涉及9名儿童被拐,在当地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

该起案件最突出的特征是暴力性极强。与常见的“哄骗式”拐卖手段不同,以张维平、周容平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精心策划、长期蛰伏,甚至在受害儿童家附近租房,以邻居身份套近乎,摸清家庭生活规律后,趁孩子父亲不在家时强行闯入家中带走孩子。这种极端暴力且有预谋的作案方式,不仅加剧了社会恐慌,也对受害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案件的侦破和审理过程充满波折,“梅姨”的出现成为关键突破口。她不仅可能知晓被拐儿童去向,与张维平犯罪团伙存在密切关联,还被怀疑与其他拐卖团伙有联系,是打通拐卖链条的关键人物。以申军良为代表的受害家长,即便找回自己的孩子,仍坚持寻找“梅姨”,只为推动案件闭环、让更多被拐儿童回家。

该案的时代价值,在于其时间线与本世纪以来我国反拐工作的发展历程高度契合。上世纪我国曾组织4次打拐专项行动,主要以打击拐卖妇女为主,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拐卖犯罪,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21世纪初拐卖儿童现象死灰复燃,郭刚堂之子、彭高峰之子等被拐案件均发生在这一时期。当时,拐卖案件案发量巨大,且破案难度高,核心原因在于社会重视度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技术力量不到位。

随着国家重视度提升、投入加大,我国反拐工作逐步完善:2009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启,儿童失踪立案、全国DNA数据库联网(实现远程比对,免费为相关人员采血入库)、“一长三包”、买方入刑等制度相继落地。加之自媒体普及助力社会监督,DNA以及人脸比对等技术提升破案效率。如今我国拐卖儿童新案极少,曝光多为陈年积案,破案率大幅提高,拐卖问题得到根本改善。该案正是这一时代转变的生动缩影,见证了我国反拐工作从艰难推进到成效显著的全过程。

界面新闻:您曾推动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参与制定打拐相关规范,而梅姨案的侦破也离不开DNA比对、大数据等技术的助力,您如何评价科技赋能反拐工作的价值?

张志伟:当年打拐面临的首要难题是DNA比对。尽管当时已有DNA技术,但各地数据库独立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孩子若在本地被拐、本地收买,尚有被找回的可能;一旦被卖到外省,便基本失去线索,难以追查。

针对这一漏洞,我们最初曾设想多种破局路径:考虑过建设全国统一大数据池,但成本过高;也提议过多方合作模式——由国家投入、家长捐赠、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大型医院共建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不过这些方案尚未全面推进,公安部正式介入后将原有的各地方DNA实验室联网,实现DNA远程比对,问题得到了更高效的解决。

除DNA技术外,人脸比对技术也实现重大突破。过去人脸比对精度低,且跨年龄段识别难度极大—— 被拐儿童多为婴幼儿至学龄前,找回时往往已二三十岁,甚至间隔六七十年,容貌变化巨大,基本无法比对。近年来随着算法升级,跨年龄段人脸识别技术已基本成熟,成为近年打拐破案的重要利器。同时,大数据分析与DNA家族溯源技术也广泛应用:即便无法直接锁定当事人,也可通过DNA信息先找到其家族成员,逐步缩小排查范围,精准划定嫌疑圈子,大幅提升追查效率。

总体而言,一系列关键技术的突破与应用,对新时代打拐工作形成了革命性推动,成为破解陈年积案、快速找回被拐人员的核心支撑。

多为拐卖积案,新发案例数量降至个位数

界面新闻: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公安机关侦破了550余起拐卖现案、积案;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950人,同比下降16.4%,为近10年来最低;此外,根据最高法2026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法院对拐卖犯罪分子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高出了10.66个百分点。如何客观解读数据背后的打拐成效?

张志伟:以上数据可能还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打拐国家行动的实际成效,因为其中包含大量历史积案的集中清理。如果只看新发案件,拐卖案件实际上是断崖式下降。自2009年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民众最深恶痛绝的盗抢类拐卖犯罪发案数已急剧暴跌,目前每年新发数量已降至个位数,且基本都是偶发案件。

这类明目张胆盗抢儿童的恶性案件一旦发生,破案率90%以上,打击效果极为显著。因此,不能简单用“同比下降百分之多少”来衡量,实际下降幅度远大于数据表面体现的程度。

此外,当前打拐工作中还存在特殊灰色地带—自生自卖以及代孕等行为,部分国家将代孕纳入拐卖处罚范畴,这类情况在认定口径上较难把握。另外,自生自卖的社会危害性、对公众的恐慌程度,远低于盗抢类拐卖,社会关注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后者。

界面新闻:随着社会治安好转,明目张胆的“盗抢”儿童案件大幅减少,但拐骗方式是否出现了新的变化?

张志伟:当前拐卖犯罪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拐卖妇女儿童,正在向广义的拐卖人口犯罪演变,且呈现出“旧问题未根除、新形态不断涌现”的趋势,主要集中在色情行业以及电诈行业。

色情行业长期存在人口贩卖问题,这也是国家始终坚持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重要深层原因。学界对此曾有争议。有学者曾主张减少打击力度,甚至提出卖淫嫖娼合法化,认为属于个人权利,可 “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以荷兰等国为例。

我们曾在国际移民组织会议上与荷兰专家深入探讨,对方明确表示:性产业合法化并未消除社会问题,反而天然滋生黑社会、军火、暴力、毒品等黑色产业链;同时,从国家文明与道德层面,政府也不应纵容女性以出卖身体牟利,这并非简单的 “自愿” 问题,争议至今依然存在。

从国际人口贩卖定义来看,这类现象属于“滥用脆弱境地”的隐形拐卖犯罪:在缺乏社会认知的情况下,不少未成年人逐步被带入歌厅、洗浴等场所,从普通服务开始,被潜移默化诱导从事性交易。整个过程看似无暴力、“自愿参与”,实则是精心设计的圈套,幕后操控者(多为人贩子)利用女孩牟利,属于典型的隐性拐卖。这类受害人常被视为违法者予以治安处罚,但从国际标准看,她们本质是受害者,应免于处罚,这也是当前法律认定与国际规则存在差异的地方。

此外,电诈园区已成为新型人口贩卖重灾区。目前涉境外电诈案件,基本仅以诈骗罪定罪处理,但无法涵盖全部犯罪特征。境外团伙以 “高薪招聘” 为诱饵,将人骗至国外,随即暴力控制、抢夺护照证件,把人当作商品明码标价贩卖,再进行高强度压榨与奴役。这类行为虽伴随诈骗,但其核心特征完全符合人口贩卖:通过欺骗、暴力手段招募,实施剥削、奴役与人身控制。与传统合法劳工被强迫劳动不同,电诈本身是违法犯罪,但奴役与剥削的本质不变,属于典型的现代人口贩卖。

结合拐卖新特点,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界面新闻:结合当前拐卖犯罪的新特点,您认为我国拐卖相关立法还需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张志伟:过去,我们对外解释我国没有专门的“人口贩卖罪”,是因为当时国内此类案件极少,相关问题可通过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劳动等罪名覆盖,我们有自身完善的立法体系。但如今,社会形势和犯罪形态已发生深刻变化,各类新型人口相关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立法已难以适配:一是曾出现四川渠县一“乞丐收养所”贩卖智障人至新疆工厂做黑劳工等案例,属于典型的劳动剥削;二是色情场所中存在隐性人口贩运三是境外电诈园区引发的人口贩卖问题,规模大、涉及面广,已成为新型犯罪重灾区。

面对这些新变化,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否则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够客观全面,影响打击成效。这一点在电诈案件处理中尤为突出:电诈案件多为跨国、互联网作案,取证难度极大,公安机关需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甚至借助外交、军事力量才能跨境抓人和搜集证据,但按照国内普通案件的证据标准,很多案件因不能满足证明标准要求难以提起公诉

界面新闻:近年来,社会上关于买卖同罪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与拐卖行为存在明显差异。从您的专业角度看,推动买卖同罪目前面临的立法障碍或社会现实障碍是什么?

张志伟:随着各类拐卖积案的逐步解决,拐卖案件整体数量大幅减少,“买卖同罪”这一此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课题,其社会分量也相应有所弱化。

事实上,“买卖同罪”并非学界提出的专业立法概念,而是民众的强烈呼声。它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对拐卖犯罪容忍度的不断降低,背后是民众对拐卖问题的恐慌、担心与愤怒情绪。但从立法层面而言,一个罪名的设定与处罚力度,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时代特征,以及该处罚方式是否会破坏现有社会秩序等综合考虑

回顾当初推动“买方入刑”的过程,曾面临极大阻力各方初期普遍担忧:若对买方采取过于严厉的处置措施,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比如,有人担心若对收买者判处重刑甚至死刑,人贩子可能因绝望而伤害被拐儿童。此外,立法还需兼顾地区差异,像潮汕、广东、福建等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若简单以严厉惩罚方式处理买方,可能激化当地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这些都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审慎考量的问题。

从立法逻辑来看,还需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刑事处罚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甚至只是次优选择,而非最优选择。治理社会问题,并非判处刑罚就是最好的结果,若能通过非刑罚手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更理想的治理方式。因此,“买卖同罪”这一话题,本质上更多是民众恐慌情绪的体现,而非单纯的立法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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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从“梅姨”案见证中国打拐变局

如今,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已极少有新案发生,曝光的多为陈年积案,破案率大幅提升,拐卖问题得到了根本性改善。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从“梅姨”案见证中国打拐变局

张志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3月21日,潜逃多年的“梅姨”(谢某某)正式落网。这起跨越23年、牵扯9个家庭破碎命运的拐卖儿童案,再度引起关注。作为可能打通拐卖链条的中间人物,“梅姨”的涉案轨迹,暴露了传统拐卖犯罪的隐蔽性,也折射出我国反拐工作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从技术滞后到科技赋能的深刻转变。

为此,界面新闻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伟。他长期从事反拐公益行动,曾参与起草《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专家建议稿,并推动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建立和建议“买方入刑”等, 亲历无数家庭的离散与团圆。以下是界面新闻与张志伟的对话实录:

聚焦梅姨案:案件背后的反拐实践与反思

界面新闻:3月21日,广州警方通报潜逃多年的“梅姨”(谢某某)正式落网,这起跨越23年的案件再次引发了全民关注。您如何看待梅姨案在这个时间节点取得突破意义?

张志伟:该案件自本世纪初(约2003年)案发,至2026年走向收尾,历时23年,因其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侦破过程曲折,成为极具代表性的拐卖儿童案件。案件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核心原因在于涉及9名儿童被拐,在当地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

该起案件最突出的特征是暴力性极强。与常见的“哄骗式”拐卖手段不同,以张维平、周容平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精心策划、长期蛰伏,甚至在受害儿童家附近租房,以邻居身份套近乎,摸清家庭生活规律后,趁孩子父亲不在家时强行闯入家中带走孩子。这种极端暴力且有预谋的作案方式,不仅加剧了社会恐慌,也对受害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案件的侦破和审理过程充满波折,“梅姨”的出现成为关键突破口。她不仅可能知晓被拐儿童去向,与张维平犯罪团伙存在密切关联,还被怀疑与其他拐卖团伙有联系,是打通拐卖链条的关键人物。以申军良为代表的受害家长,即便找回自己的孩子,仍坚持寻找“梅姨”,只为推动案件闭环、让更多被拐儿童回家。

该案的时代价值,在于其时间线与本世纪以来我国反拐工作的发展历程高度契合。上世纪我国曾组织4次打拐专项行动,主要以打击拐卖妇女为主,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拐卖犯罪,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21世纪初拐卖儿童现象死灰复燃,郭刚堂之子、彭高峰之子等被拐案件均发生在这一时期。当时,拐卖案件案发量巨大,且破案难度高,核心原因在于社会重视度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技术力量不到位。

随着国家重视度提升、投入加大,我国反拐工作逐步完善:2009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启,儿童失踪立案、全国DNA数据库联网(实现远程比对,免费为相关人员采血入库)、“一长三包”、买方入刑等制度相继落地。加之自媒体普及助力社会监督,DNA以及人脸比对等技术提升破案效率。如今我国拐卖儿童新案极少,曝光多为陈年积案,破案率大幅提高,拐卖问题得到根本改善。该案正是这一时代转变的生动缩影,见证了我国反拐工作从艰难推进到成效显著的全过程。

界面新闻:您曾推动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参与制定打拐相关规范,而梅姨案的侦破也离不开DNA比对、大数据等技术的助力,您如何评价科技赋能反拐工作的价值?

张志伟:当年打拐面临的首要难题是DNA比对。尽管当时已有DNA技术,但各地数据库独立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孩子若在本地被拐、本地收买,尚有被找回的可能;一旦被卖到外省,便基本失去线索,难以追查。

针对这一漏洞,我们最初曾设想多种破局路径:考虑过建设全国统一大数据池,但成本过高;也提议过多方合作模式——由国家投入、家长捐赠、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大型医院共建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不过这些方案尚未全面推进,公安部正式介入后将原有的各地方DNA实验室联网,实现DNA远程比对,问题得到了更高效的解决。

除DNA技术外,人脸比对技术也实现重大突破。过去人脸比对精度低,且跨年龄段识别难度极大—— 被拐儿童多为婴幼儿至学龄前,找回时往往已二三十岁,甚至间隔六七十年,容貌变化巨大,基本无法比对。近年来随着算法升级,跨年龄段人脸识别技术已基本成熟,成为近年打拐破案的重要利器。同时,大数据分析与DNA家族溯源技术也广泛应用:即便无法直接锁定当事人,也可通过DNA信息先找到其家族成员,逐步缩小排查范围,精准划定嫌疑圈子,大幅提升追查效率。

总体而言,一系列关键技术的突破与应用,对新时代打拐工作形成了革命性推动,成为破解陈年积案、快速找回被拐人员的核心支撑。

多为拐卖积案,新发案例数量降至个位数

界面新闻: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公安机关侦破了550余起拐卖现案、积案;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950人,同比下降16.4%,为近10年来最低;此外,根据最高法2026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法院对拐卖犯罪分子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高出了10.66个百分点。如何客观解读数据背后的打拐成效?

张志伟:以上数据可能还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打拐国家行动的实际成效,因为其中包含大量历史积案的集中清理。如果只看新发案件,拐卖案件实际上是断崖式下降。自2009年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民众最深恶痛绝的盗抢类拐卖犯罪发案数已急剧暴跌,目前每年新发数量已降至个位数,且基本都是偶发案件。

这类明目张胆盗抢儿童的恶性案件一旦发生,破案率90%以上,打击效果极为显著。因此,不能简单用“同比下降百分之多少”来衡量,实际下降幅度远大于数据表面体现的程度。

此外,当前打拐工作中还存在特殊灰色地带—自生自卖以及代孕等行为,部分国家将代孕纳入拐卖处罚范畴,这类情况在认定口径上较难把握。另外,自生自卖的社会危害性、对公众的恐慌程度,远低于盗抢类拐卖,社会关注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后者。

界面新闻:随着社会治安好转,明目张胆的“盗抢”儿童案件大幅减少,但拐骗方式是否出现了新的变化?

张志伟:当前拐卖犯罪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拐卖妇女儿童,正在向广义的拐卖人口犯罪演变,且呈现出“旧问题未根除、新形态不断涌现”的趋势,主要集中在色情行业以及电诈行业。

色情行业长期存在人口贩卖问题,这也是国家始终坚持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重要深层原因。学界对此曾有争议。有学者曾主张减少打击力度,甚至提出卖淫嫖娼合法化,认为属于个人权利,可 “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以荷兰等国为例。

我们曾在国际移民组织会议上与荷兰专家深入探讨,对方明确表示:性产业合法化并未消除社会问题,反而天然滋生黑社会、军火、暴力、毒品等黑色产业链;同时,从国家文明与道德层面,政府也不应纵容女性以出卖身体牟利,这并非简单的 “自愿” 问题,争议至今依然存在。

从国际人口贩卖定义来看,这类现象属于“滥用脆弱境地”的隐形拐卖犯罪:在缺乏社会认知的情况下,不少未成年人逐步被带入歌厅、洗浴等场所,从普通服务开始,被潜移默化诱导从事性交易。整个过程看似无暴力、“自愿参与”,实则是精心设计的圈套,幕后操控者(多为人贩子)利用女孩牟利,属于典型的隐性拐卖。这类受害人常被视为违法者予以治安处罚,但从国际标准看,她们本质是受害者,应免于处罚,这也是当前法律认定与国际规则存在差异的地方。

此外,电诈园区已成为新型人口贩卖重灾区。目前涉境外电诈案件,基本仅以诈骗罪定罪处理,但无法涵盖全部犯罪特征。境外团伙以 “高薪招聘” 为诱饵,将人骗至国外,随即暴力控制、抢夺护照证件,把人当作商品明码标价贩卖,再进行高强度压榨与奴役。这类行为虽伴随诈骗,但其核心特征完全符合人口贩卖:通过欺骗、暴力手段招募,实施剥削、奴役与人身控制。与传统合法劳工被强迫劳动不同,电诈本身是违法犯罪,但奴役与剥削的本质不变,属于典型的现代人口贩卖。

结合拐卖新特点,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界面新闻:结合当前拐卖犯罪的新特点,您认为我国拐卖相关立法还需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张志伟:过去,我们对外解释我国没有专门的“人口贩卖罪”,是因为当时国内此类案件极少,相关问题可通过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劳动等罪名覆盖,我们有自身完善的立法体系。但如今,社会形势和犯罪形态已发生深刻变化,各类新型人口相关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立法已难以适配:一是曾出现四川渠县一“乞丐收养所”贩卖智障人至新疆工厂做黑劳工等案例,属于典型的劳动剥削;二是色情场所中存在隐性人口贩运三是境外电诈园区引发的人口贩卖问题,规模大、涉及面广,已成为新型犯罪重灾区。

面对这些新变化,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否则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够客观全面,影响打击成效。这一点在电诈案件处理中尤为突出:电诈案件多为跨国、互联网作案,取证难度极大,公安机关需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甚至借助外交、军事力量才能跨境抓人和搜集证据,但按照国内普通案件的证据标准,很多案件因不能满足证明标准要求难以提起公诉

界面新闻:近年来,社会上关于买卖同罪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与拐卖行为存在明显差异。从您的专业角度看,推动买卖同罪目前面临的立法障碍或社会现实障碍是什么?

张志伟:随着各类拐卖积案的逐步解决,拐卖案件整体数量大幅减少,“买卖同罪”这一此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课题,其社会分量也相应有所弱化。

事实上,“买卖同罪”并非学界提出的专业立法概念,而是民众的强烈呼声。它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对拐卖犯罪容忍度的不断降低,背后是民众对拐卖问题的恐慌、担心与愤怒情绪。但从立法层面而言,一个罪名的设定与处罚力度,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时代特征,以及该处罚方式是否会破坏现有社会秩序等综合考虑

回顾当初推动“买方入刑”的过程,曾面临极大阻力各方初期普遍担忧:若对买方采取过于严厉的处置措施,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比如,有人担心若对收买者判处重刑甚至死刑,人贩子可能因绝望而伤害被拐儿童。此外,立法还需兼顾地区差异,像潮汕、广东、福建等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若简单以严厉惩罚方式处理买方,可能激化当地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这些都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审慎考量的问题。

从立法逻辑来看,还需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刑事处罚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甚至只是次优选择,而非最优选择。治理社会问题,并非判处刑罚就是最好的结果,若能通过非刑罚手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更理想的治理方式。因此,“买卖同罪”这一话题,本质上更多是民众恐慌情绪的体现,而非单纯的立法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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