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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餐饮临时备案制7月1日施行,193家已试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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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餐饮临时备案制7月1日施行,193家已试点备案

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上海网红小吃阿大葱油饼。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授权,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的阿大葱油饼被关停事件曾引发多方关注。阿大葱油饼因被BBC报道迅速走红,随后却因无证无照经营被执法部门要求关门停业。数月后,在政府部门及餐饮企业的帮助下,阿大葱油饼迁址重开,证照齐全,成为近年来无证小微餐饮治理和传统美食文化保护的成功范例。

部分小型餐饮深受群众喜爱,不可“一刀切”管理,但是,若长期置之不管,便留下诸多食品安全隐患。在6月2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食药监局指出,实施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是本市加强违法违规经营和无证餐饮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探索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规定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并由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也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纳管,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政府应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正面清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负面清单”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严把食品安全以及不扰民底线。

三是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限。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四是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退出机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情形包括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五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明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从事食品经营,其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上海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已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市16个区选取21个试点街镇,从5月底开始试点工作。目前,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脸谱”、经营者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以及12331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

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十大重点解读

一、什么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相对较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摊贩有何区别?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常有固定的店铺;而食品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向街镇临时备案,获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同时向街镇登记相关信息,获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临时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是否所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可进行临时备案?

不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临时备案的条件,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五、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吗? 

有限制。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可以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具体如下表: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2.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3.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时限规定吗?

有时限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如果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七、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从事网络订餐活动?

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提供者可以从事网络订餐,但是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的,还应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网络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

八、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备案,或者临时备案时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的,会如何处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无证生产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按照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1.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2.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延续备案。

3.临时备案经2次延续且有效期届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九、在哪些情况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被注销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后,会告知街镇注销其临时备案信息: 

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

2.违反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注销备案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公示卡;

4.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注销临时备案以外行政处罚;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市民如何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便于群众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从业人员穿戴统一样式的工作帽和围裙,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即“脸谱”)、经营者承诺书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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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餐饮临时备案制7月1日施行,193家已试点备案

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上海网红小吃阿大葱油饼。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授权,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的阿大葱油饼被关停事件曾引发多方关注。阿大葱油饼因被BBC报道迅速走红,随后却因无证无照经营被执法部门要求关门停业。数月后,在政府部门及餐饮企业的帮助下,阿大葱油饼迁址重开,证照齐全,成为近年来无证小微餐饮治理和传统美食文化保护的成功范例。

部分小型餐饮深受群众喜爱,不可“一刀切”管理,但是,若长期置之不管,便留下诸多食品安全隐患。在6月2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食药监局指出,实施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是本市加强违法违规经营和无证餐饮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探索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规定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并由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也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纳管,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政府应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正面清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负面清单”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严把食品安全以及不扰民底线。

三是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限。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四是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退出机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情形包括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五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明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从事食品经营,其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上海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已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市16个区选取21个试点街镇,从5月底开始试点工作。目前,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脸谱”、经营者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以及12331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

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十大重点解读

一、什么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相对较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摊贩有何区别?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常有固定的店铺;而食品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向街镇临时备案,获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同时向街镇登记相关信息,获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临时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是否所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可进行临时备案?

不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临时备案的条件,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五、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吗? 

有限制。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可以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具体如下表: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2.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3.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时限规定吗?

有时限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如果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七、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从事网络订餐活动?

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提供者可以从事网络订餐,但是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的,还应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网络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

八、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备案,或者临时备案时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的,会如何处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无证生产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按照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1.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2.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延续备案。

3.临时备案经2次延续且有效期届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九、在哪些情况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被注销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后,会告知街镇注销其临时备案信息: 

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

2.违反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注销备案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公示卡;

4.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注销临时备案以外行政处罚;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市民如何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便于群众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从业人员穿戴统一样式的工作帽和围裙,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即“脸谱”)、经营者承诺书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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