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据新华社消息,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执行死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田永明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据媒体此前报道,田永明系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判决书显示,1995年初的一天晚上,田永明获知其兄田某某(赵某某丈夫)等人盗窃华宁县烟草公司红岩烟点薄膜一事。经商量后,田永明将藏放于其兄田某某家的薄膜约十五卷移到自家藏放,后将其所偷盗薄膜拉出村外,转拾到其兄田某某车上,由其兄拉到盘溪销赃。
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阳煤矿结账,其嫂赵某某不备之机,潜入赵家躲藏,待赵某某睡下后闯入其住处,不顾其拒绝反抗,持刀威胁,对其实施了强奸。事情败露后,田永明产生与赵某某同归于尽之恶念,同年7月7日上午8时许,田永明回到自家猪厩楼上,携带事先藏放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窜到其嫂赵某某家,扬言要把她杀掉,被他人及时劝阻,杀人未遂。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20时许,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被害人,殁年37岁)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即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长期潜逃,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明上诉后,鉴于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云南省高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因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云南省高院于2025年10月28日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于不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院经再审,以故意杀人罪宣判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田永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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