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蔡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相比2015年版的《规定(试行)》,新规定在内容上更加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进一步了落实中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
不单是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等。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各类主体以案释法的制度,并围绕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来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为什么选择以案释法?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不仅个案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专业知识存在法律需求,亟需专业人员解析法律,阐明法理;另一方面,某些影响性诉讼传播面广,人民群众关切,主动运用以案释法能够全过程全方位将案件置于公众视野,满足公众知情权,还能够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规定》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也作出归纳和补充。《规定》明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在近期广为关注的于欢案二审过程中,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审法院不仅运用微博在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进程中,发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信息,公开透明地直播庭审,而且判决后迅速公布判决书,并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来解释为什么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依据以及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要依据。
从二审判决至今的舆情反应来看,两家司法机关机构能够通过以案释法,有效地澄清了事实真相,回应了公众疑虑,并围绕案件焦点展开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树立了司法权威。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司法判例并不对此后的裁判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个案却承载着重大的意义。对当事人来说,案件和他们密切相关,关系着纠纷解决,影响着利益诉求,甚至能决定是否身陷囹圄,或者是生是死。
对社会来说,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今后的行为选择。因此,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法治传播的课堂载体,每份裁判文书都可以成为普法教育的生动教材,每次典型案件情况的新闻通报都可能成为民众行为的遵循指引。
根据《规定》,以案释法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在“检察官办案释法”部分,《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明确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
在重庆,一群以“莎姐”为名的检察官们在以案释法方面作出了很好的表率。她们面向未成年人,在《重庆晨报》开设“莎姐故事”专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以案释法,以真实的故事打动人,以法律的分析帮助人,以深刻的反思启迪人。
3年来,“莎姐故事”已推出106期,共计17万余字,被学生、家长誉为“最鲜活的普法教材”。此后,她们更是走进校园、走进课堂,针对城市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农民工子女,把案例汇编成“口袋书”,拍摄成微视频、微电影,成为在未成年法治教育领域循循善诱的“知心姐姐”。
实际上,源于生活和群众的具体案例,有着更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以及此后的精准普法,比起以往“大水漫灌”式的法治传播,往往更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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