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法治面|新监狱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但衔接仍存断层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法治面|新监狱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但衔接仍存断层

“真正的挑战在于执行层面的制度配套,尤其是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细则和专门教育的衔接机制,这些需要后续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法治面;新监狱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衔接断层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为规范刑罚执行活动,时隔30余年,监狱法迎来大修。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监狱法由过去的78条增至121条,章节由7章扩充为8章。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监狱法完善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加强了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将“人权保障”放入总则,突出对罪犯的矫治教育功能。此外,针对未成年犯,新法设立专章对其特别规定,重申了犯罪记录封存。不过,受制于配套操作细则不完善,该制度执行层面存在衔接断层。

实现执法规范与人权保障的双向平衡

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本次监狱法大修是时隔32年的系统性优化,最大亮点是理念的转型,从以往侧重惩罚监管,转向监管安全、规范执法、人权保障、教育改造四位一体。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原东峰指出,“人权保障”正式入法,明确以改造人为宗旨,回归监狱矫治育人的核心职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在文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面解读(上)》中表示,总则第四条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改造目标由旧法的塑造守法公民进一步表述为促进重新融入社会。这些表述对实务的直接意义在于:监狱工作不再是单一的管理职能,而是兼具规范与保障双重属性,这为律师援引人权保障条款代理执行阶段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

有关减刑、假释的条款是本次新法修订的核心。徐伟指出,新法第49条至第57条对其实体条件、内部程序、法院审理、检察监督和纠错机制作了系统重构。对家属和当事人而言,这一部分的变化最直接影响服刑预期;对同行而言,介入节点也最为密集。

内部程序层面,旧法中对于减刑、假释建议的提出程序较为简略。徐伟谈到,其仅要求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缺乏内部审核和公示环节。实务中由此产生的不规范现象,是本次修订重点回应的对象。

由此,新法第50条建立了递进的程序机制。监狱法第50条规定: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此外,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此外,新法下,服刑人员申诉不再影响减刑、假释。新法第43条规定: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新法还对律师会见进行规定。此前实践中监狱常以管理需要为由对律师会见设置障碍。新法第70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 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

谈及其他亮点,原东峰表示,新法还增设罪犯劳动报酬、分级离监探亲等人性化制度。此外,新法对罪犯回归社会衔接机制进行完善,法定五大改造体系,禁止刑释人员就业就学歧视,同时兼顾民警执法约束与履职免责,实现执法规范与人权保障双向平衡。

以教育矫正与回归社会为中心

针对未成年犯,新法还设立专章对其特别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法援护苗”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基地负责人陈亮告诉界面新闻,新法修订将“未成年犯”独立成章(第6章),这标志着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治理思路,已从“以监管惩罚为中心”彻底转向“以教育矫正与回归社会为中心”。

相比旧法分散、原则性的规定,陈亮指出,旧法虽提及未成年犯需分开关押,但具体管理常“参照”成年犯。此次首次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从法律结构上确立了未成年犯的特殊地位,为差异化措施提供了独立依据。

心理矫治层面,“旧法未明确心理干预的强制要求。而新法强制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咨询和危机干预,将心理矫治上升为法定刚性义务。”陈亮说。

此外,新法第113条规定,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界面新闻注意到,之前旧法并未对此有所提及,只注重罪犯狱内改造。陈亮指出,新法破解了未成年犯“出狱即失学”的难题,保障其顺利重返校园或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犯专章还对犯罪记录封存进行规定。“旧法虽有保护理念但规定模糊。”陈亮分析,新法以法律明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禁止私自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立法形式斩断了“标签效应”。

新法规范封存对象范围,其明确为“符合封存条件的罪犯”。陈亮指出,这与刑事诉讼法的封存标准形成衔接。此外,新法提到限定查询主体。这意味着,未成年犯在走出监狱大门时,法律已为其铺设了一层“隐形保护衣”。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于旭坤也持一致看法。她告诉界面新闻,新法重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犯罪标签带来的影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前在2022年5月,最高法、司法部等部委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办法明确,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于旭坤长期深耕未成年人领域。她认为专章条款更侧重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量。比如新法规定要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要配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专业民警等,定期为未成年犯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这些都十分贴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取得良性发展。”

至于对于未成年犯是否应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陈亮认为,建立未成年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可行性。监狱法第115条增设的犯罪记录封存条款,已经为这一制度的落地铺好了最关键的路基——它解决了“监狱该做什么”的问题,而前科消灭要回答的是“封存之后还能不能更进一步”的问题。

“许多国家已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制度设计提供了参照。”陈亮举例,澳大利亚制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以后必须销毁;瑞士刑法第99条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明确要求:“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对此,陈亮认为,基于新法,未成年人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首先确定消灭的适用范围。轻罪标准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此外,设置合理的考验期。陈亮建议,考验期长度应与宣告刑期一致,或为刑期的1-2倍。例如,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可设为1-2年。考验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衔接断层”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两部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谈及新法关于未成年人条款是否与上述两部法律存在衔接盲区?陈亮表示,犯罪记录封存层面可能遇到“执行端真空”。

陈亮分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也重申了这一原则。但问题在于:《监狱法》第6章“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中,并未写入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执行条款。

由此导致释放后衔接困难。陈亮解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如何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联动落实封存义务?此外,行政处罚层面存在残留问题。有学者指出,刑事层面的前科封存后,同一行为在移送刑事程序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如治安拘留)是否也应封存或消除?而新法并未涉及,行政法层面也没有相应的前科消除机制。这可能导致未成年犯释放后,档案中仍留有行政处罚记录,形成“双重评价”。

此外,专门教育与刑罚执行也存在“衔接断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章规定了“专门教育”,对具有特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但是,陈亮认为,衔接盲区在于:一个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如果刑满释放后仍有严重不良行为风险,能否转入专门教育体系继续接受矫治?上述两部法律均未规定衔接程序。反之,专门学校的学生若在矫治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刑,其前期矫治经历能否作为刑罚执行的考量因素?新法也并未明确。

“真正的挑战在于执行层面的制度配套,尤其是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细则和专门教育的衔接机制,这些需要后续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陈亮说。

针对如何构建司法+管教+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矫治法律保障体系?陈亮表示,其核心在于实现从监狱内管理社会化治理的范式转换。

例如社会层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驻所或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专业服务,解决专业人员不足问题。此外,针对参与观护基地建设、提供技能培训岗位的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法律政策进行激励,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豁免条款,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热情。学校也要发挥兜底作用。对于管教所释放后仍难以融入普通学校或社会的未成年人,应建立转入专门学校的绿色通道,由教育部门提供针对性的行为矫治和文化教育。

整体来看,对于新法未来落地执行、配套制度的完善,原东峰认为,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细则,统一各地执法标准,避免尺度不一。此外,刚性落实律师无障碍、无监听会见权利,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最后,加强司法、人社、民政多部门联动,做实刑释人员安置帮教,落地反就业歧视要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法治面|新监狱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但衔接仍存断层

“真正的挑战在于执行层面的制度配套,尤其是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细则和专门教育的衔接机制,这些需要后续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法治面;新监狱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衔接断层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为规范刑罚执行活动,时隔30余年,监狱法迎来大修。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监狱法由过去的78条增至121条,章节由7章扩充为8章。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监狱法完善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加强了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将“人权保障”放入总则,突出对罪犯的矫治教育功能。此外,针对未成年犯,新法设立专章对其特别规定,重申了犯罪记录封存。不过,受制于配套操作细则不完善,该制度执行层面存在衔接断层。

实现执法规范与人权保障的双向平衡

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本次监狱法大修是时隔32年的系统性优化,最大亮点是理念的转型,从以往侧重惩罚监管,转向监管安全、规范执法、人权保障、教育改造四位一体。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原东峰指出,“人权保障”正式入法,明确以改造人为宗旨,回归监狱矫治育人的核心职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在文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面解读(上)》中表示,总则第四条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改造目标由旧法的塑造守法公民进一步表述为促进重新融入社会。这些表述对实务的直接意义在于:监狱工作不再是单一的管理职能,而是兼具规范与保障双重属性,这为律师援引人权保障条款代理执行阶段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

有关减刑、假释的条款是本次新法修订的核心。徐伟指出,新法第49条至第57条对其实体条件、内部程序、法院审理、检察监督和纠错机制作了系统重构。对家属和当事人而言,这一部分的变化最直接影响服刑预期;对同行而言,介入节点也最为密集。

内部程序层面,旧法中对于减刑、假释建议的提出程序较为简略。徐伟谈到,其仅要求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缺乏内部审核和公示环节。实务中由此产生的不规范现象,是本次修订重点回应的对象。

由此,新法第50条建立了递进的程序机制。监狱法第50条规定: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此外,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此外,新法下,服刑人员申诉不再影响减刑、假释。新法第43条规定: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新法还对律师会见进行规定。此前实践中监狱常以管理需要为由对律师会见设置障碍。新法第70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 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

谈及其他亮点,原东峰表示,新法还增设罪犯劳动报酬、分级离监探亲等人性化制度。此外,新法对罪犯回归社会衔接机制进行完善,法定五大改造体系,禁止刑释人员就业就学歧视,同时兼顾民警执法约束与履职免责,实现执法规范与人权保障双向平衡。

以教育矫正与回归社会为中心

针对未成年犯,新法还设立专章对其特别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法援护苗”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基地负责人陈亮告诉界面新闻,新法修订将“未成年犯”独立成章(第6章),这标志着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治理思路,已从“以监管惩罚为中心”彻底转向“以教育矫正与回归社会为中心”。

相比旧法分散、原则性的规定,陈亮指出,旧法虽提及未成年犯需分开关押,但具体管理常“参照”成年犯。此次首次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从法律结构上确立了未成年犯的特殊地位,为差异化措施提供了独立依据。

心理矫治层面,“旧法未明确心理干预的强制要求。而新法强制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咨询和危机干预,将心理矫治上升为法定刚性义务。”陈亮说。

此外,新法第113条规定,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界面新闻注意到,之前旧法并未对此有所提及,只注重罪犯狱内改造。陈亮指出,新法破解了未成年犯“出狱即失学”的难题,保障其顺利重返校园或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犯专章还对犯罪记录封存进行规定。“旧法虽有保护理念但规定模糊。”陈亮分析,新法以法律明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禁止私自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立法形式斩断了“标签效应”。

新法规范封存对象范围,其明确为“符合封存条件的罪犯”。陈亮指出,这与刑事诉讼法的封存标准形成衔接。此外,新法提到限定查询主体。这意味着,未成年犯在走出监狱大门时,法律已为其铺设了一层“隐形保护衣”。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于旭坤也持一致看法。她告诉界面新闻,新法重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犯罪标签带来的影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前在2022年5月,最高法、司法部等部委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办法明确,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于旭坤长期深耕未成年人领域。她认为专章条款更侧重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量。比如新法规定要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要配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专业民警等,定期为未成年犯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这些都十分贴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取得良性发展。”

至于对于未成年犯是否应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陈亮认为,建立未成年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可行性。监狱法第115条增设的犯罪记录封存条款,已经为这一制度的落地铺好了最关键的路基——它解决了“监狱该做什么”的问题,而前科消灭要回答的是“封存之后还能不能更进一步”的问题。

“许多国家已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制度设计提供了参照。”陈亮举例,澳大利亚制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以后必须销毁;瑞士刑法第99条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明确要求:“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对此,陈亮认为,基于新法,未成年人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首先确定消灭的适用范围。轻罪标准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此外,设置合理的考验期。陈亮建议,考验期长度应与宣告刑期一致,或为刑期的1-2倍。例如,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可设为1-2年。考验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衔接断层”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两部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谈及新法关于未成年人条款是否与上述两部法律存在衔接盲区?陈亮表示,犯罪记录封存层面可能遇到“执行端真空”。

陈亮分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也重申了这一原则。但问题在于:《监狱法》第6章“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中,并未写入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执行条款。

由此导致释放后衔接困难。陈亮解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如何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联动落实封存义务?此外,行政处罚层面存在残留问题。有学者指出,刑事层面的前科封存后,同一行为在移送刑事程序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如治安拘留)是否也应封存或消除?而新法并未涉及,行政法层面也没有相应的前科消除机制。这可能导致未成年犯释放后,档案中仍留有行政处罚记录,形成“双重评价”。

此外,专门教育与刑罚执行也存在“衔接断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章规定了“专门教育”,对具有特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但是,陈亮认为,衔接盲区在于:一个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如果刑满释放后仍有严重不良行为风险,能否转入专门教育体系继续接受矫治?上述两部法律均未规定衔接程序。反之,专门学校的学生若在矫治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刑,其前期矫治经历能否作为刑罚执行的考量因素?新法也并未明确。

“真正的挑战在于执行层面的制度配套,尤其是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细则和专门教育的衔接机制,这些需要后续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陈亮说。

针对如何构建司法+管教+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矫治法律保障体系?陈亮表示,其核心在于实现从监狱内管理社会化治理的范式转换。

例如社会层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驻所或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专业服务,解决专业人员不足问题。此外,针对参与观护基地建设、提供技能培训岗位的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法律政策进行激励,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豁免条款,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热情。学校也要发挥兜底作用。对于管教所释放后仍难以融入普通学校或社会的未成年人,应建立转入专门学校的绿色通道,由教育部门提供针对性的行为矫治和文化教育。

整体来看,对于新法未来落地执行、配套制度的完善,原东峰认为,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细则,统一各地执法标准,避免尺度不一。此外,刚性落实律师无障碍、无监听会见权利,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最后,加强司法、人社、民政多部门联动,做实刑释人员安置帮教,落地反就业歧视要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