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简称《规范》)。其中提出,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规范》明确,网络测评活动,是指测评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功能、性价比等进行评价,并在互联网上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行为。
《规范》特别指出,消费者针对特定产品发布消费体验信息,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网络测评活动。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网络测评快速兴起,测评类经营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参考。但一些网络测评存在夸大宣传、只评不测、商测一体等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信任度和购物体验,也扰乱市场环境。
央广网此前报道,如今,流量博主网络直播带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针对一些热门商品,部分博主会发布测评视频,例如,向网友展示该商品的实际质量如何、性价比高不高等,但是也引发了名誉侵权纠纷等问题。
2024年2月,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带货”及“测评”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在短视频平台上推销乳胶枕、乳胶床垫等产品之后,另一名测评博主在没有购买、体验过上述商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视频中发表“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割消费者‘韭菜’”等言论,测评视频中还包含了带货博主个人肖像等内容。苏州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方侵权,要求两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苏州互联网法庭副庭长吴娅当时表示,作为测评方,在发布测评内容的时候,首先要做到应该以真实使用为前提,其次如果测评主播存在一些带货或者广告的商业推广行为,也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包括如果自身所带货的产品或者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产品跟对方所测评产品之间存在一些重合或者竞争关系的话,应当尽量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己的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方式来进行评价,否则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
2025年1月,新华网调查发现,一些网络测评的方式简单,结论往往耸人听闻,甚至为了获取流量,采取“拉踩”手段;有的网络测评与直播带货紧密结合,打击商业对手。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对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共计350家“第三方测评”账号进行体验式调查后发现,此类测评账号问题不少,主要集中在商测一体、以商养测的模式,难保公正性,有的账号还存在涉嫌虚假测评等问题。
该报道引述律师观点表示,商业化之下,一些网络测评的路子“走歪了”。有的测评博主以检测为手段博取流量,最终的目标是将流量变现。在利益面前,测评博主很难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准确的去测评和对比商品。网民看到更多的,往往是有针对性的拉踩,“如果测评中故意捏造伪造不实信息、片面对比,误导公众,就触及到了法律底线,轻则可能被企业起诉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索赔,重则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风险。”
2026年5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其中,开展虚假不实测评,恶意炒作商品测评、测试和消费体验信息等被列入重点整治范围。
《规范》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规范》要求,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
《规范》提出,“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过程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者‘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内容。”
《规范》强调,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信息,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此外,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已发布的虚假、失实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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