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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3年,文成莲加盟云南宇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宇辰餐饮)旗下 “凌麒麟大口茶” 茶饮品牌,依规使用总部全套标准化门店物料开展经营。而后,“凌麒麟大口茶”被投诉侵权。品牌方工作人员私自伪造文成莲签名参加诉讼,形成民事调解书。这份调解书被市场监管部门采信,文成莲被处以13万元行政处罚。
文成莲坚持维权,法院最终裁定撤销这份虚假调解书。但司法纠错并未影响行政决定,文成莲起诉市场监管部门一审败诉,涉案行政处罚效力依旧。而伪造签名参与虚假调解、存在源头过错的品牌授权公司,已提前注销,导致行政追责无主体、民事追偿也陷入困境。
长期以来,大量餐饮加盟品牌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自身商标权利缺陷与经营违法风险下沉至加盟商,而司法证据核验不严,企业注销追责难等,让末端加盟商成为最终风险承接方。
“虚假”调解书
2023年4月10日,文成莲与云南宇辰餐饮签订《云南“凌麒麟大口茶”项目品牌合作协议书》,授权她在昆明市南屏街新昆明影城一楼开设的五华区一诺饮品店,使用“凌麒麟大口茶”品牌,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天眼查显示,云南宇辰餐饮成立于2020年5月,注册地址位于(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永丰路10号2楼208b,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涛洪,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张席才,后再次变更为黄海明。
她向界面新闻回忆,加盟时公司从未提及商标纠纷风险,所有门店的门头设计、包装物料、装修风格均由总部统一要求,加盟商无权修改。直到2024年6月,云南宇辰餐饮才通知加盟商“品牌要升级改名”,要求每家缴纳1万元改名费,但始终没有说明改名的真实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院文书。
文成莲觉得不合理,包括她在内约20家加盟商拒绝改名缴费。让她没想到的是,一年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罚单落到了她头上。
变故始于2025年4月。“麒麟大口”注册商标持有人林森的代理律师向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一诺饮品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头招牌、杯套、店内墙面及美团线上店铺均使用“凌麒麟大口茶”字样,其中“凌”字显著小于“麒麟大口”,涉嫌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025年5月9日,五华区市监局向一诺饮品店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5月19日前停止侵权行为。5月20日复查发现该店未整改,遂于5月23日立案调查。9月19日,五华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文成莲自2025年5月20日至7月8日的违法经营额为87426.52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1.5倍罚款,合计131139.78元。
直到收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成莲才第一次得知自己曾作为被告参加过一场民事诉讼。处罚决定书提及的一项重要证据是:“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民事调查的情况”。这份编号为“(2024)云0111民初12005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主持调解,文成莲与云南宇辰餐饮公司共同承认侵犯“麒麟大口”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承诺两个月内停止侵权。
“我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诉讼。”文成莲向界面新闻表示。她随后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调取该案卷宗,发现一份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的《委托书》,载明“云南宇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五华区一诺饮品店共同委托黄涛洪代为处理与林森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及签署、领取法律文书事宜”,委托人2处签有“文成莲”字样。和她一样“被调解”的加盟商共有15家。
文成莲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签字。2025年11月24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委托书》上“委托人2:”处“文成莲”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文成莲笔迹。
2026年1月29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2024)云0111民初12005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26年2月10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撤销原调解书。
界面新闻联系到案件核心当事人、云南宇辰餐饮原法定代表人黄涛洪。对于伪造加盟商签名参与法院调解的指控,黄涛洪先是否认,称“我没有冒充谁,也不认识文成莲这个人”。当记者指出相关司法文书时,黄涛洪随即改口称“我调解的是其他人的,又没有调解他们的”。面对进一步追问,黄涛洪称“记不住了,很多年了”。
文成莲的代理律师刘文华表示,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造假相关人员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且,加盟商有权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调解造成的经营、罚款等损失。
刘文华指出,15起批量调解案件暴露出法院审理程序的重大漏洞。其一,法院自始至终未通知任何一位加盟商本人应诉。“作为被告,正常流程应当是先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再根据情况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案中,黄在加盟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法院未核实当事人真实意愿即予以认可。”
其二,法院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完全失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代理仅限于近亲属、单位员工或基层组织、行业协会推荐的人员。被委托人黄涛洪仅为云南宇辰餐饮的员工,与文成莲等个体工商户既无近亲属关系,也无劳动关系证明,更无任何组织出具的推荐函。“即便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他也不具备法定代理资格。”
对于法院为何没有发现签字造假等问题,界面新闻联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位自称是办案法官团队的书记员表示,他将记录下这些问题,向法官反馈后再做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答复。
争议处罚决定
这份作为行政处罚关键证据的民事调解书被正式撤销,但文成莲的维权之路并未结束。
2025年12月12日,文成莲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五华区政府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成莲一方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均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作为认定其主观过错的核心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申请人在2024年6月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约定停止侵权……主观过错明显”。现调解书已被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
五华区市监局则辩称,民事调解书仅是认定违法事实的部分证据,即便没有该调解书,现场检查笔录、美团平台营收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等证据也足以认定商标侵权事实成立。该局同时表示,选取责令改正通知书到期日作为违法经营额起算点,已是“本着服务为民,相信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作出的从轻处理。
2026年5月14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文成莲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使用“凌麒麟大口茶”标识时故意缩小“凌”字,突出“麒麟大口”字样,与林森持有的第52227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调解书被撤销的影响,判决书中明确写道:“上述《民事调解书》是否被撤销不影响原告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案涉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同时认定,五华区市监局在文成莲拒不配合调查、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程序合法。
6月5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此案的张姓科长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再次强调,被撤销的民事调解书仅为举报人林森提交的证据之一,并非行政处罚的核心依据。
她指出,执法人员多次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多份现场笔录,拍摄了门店门头,证实文成莲经营的门店故意将“凌”字显著缩小置于右上角,突出使用“麒麟大口”字样,与林森持有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事实。
对于市监局这一说法,刘文华明确予以反驳。他指出,五华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五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将该民事调解书明确列为第12项关键证据,且行政复议决定书更是直接以“申请人在2024年6月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约定停止侵权”为由,认定文成莲“主观过错明显”。
“这份调解书不仅是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更是裁量处罚幅度的核心依据。”刘文华表示,执法机关将“经司法调解后仍拒不整改”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现在调解书被依法撤销,这一从重情节自然不复存在,处罚幅度应当相应调整。“如果没有这份虚假调解书,市监局根本不会作出13万元这么重的处罚。”
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认定,文成莲有自己的苦衷。她告诉界面新闻,2025年5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次把她叫到办公室时,直接拿出了那份她从未见过的民事调解书,说“你们2024年就在法院调解过了,早就该改门头”。
“我当时整个人都蒙了,从来没人通知我开庭,也没人告诉我调解的事。”文成莲说,她当场就表示不认可这份调解书,也拒绝在任何相关文书上签字。“我如果签了字,就等于承认了这份假调解书是真的,以后再想维权就彻底没机会了。”
文成莲不服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品牌授权方如何担责?
刘文华说,相比对加盟商的重罚,授权方云南宇辰餐饮至今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对此,前述张姓科长表示,因云南宇辰注册地在官渡区,不在五华区市监局辖区内,已依法向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查函。但回函显示,云南宇辰餐饮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续因该公司于2024年8月注销,如何处罚存在困难。
界面新闻注意到,该公司已于2024年8月27日办理注销登记,其原登记地址现为某旅游公司办公地点。
6月5日,界面新闻记者联系上文成莲加盟时、云南宇辰餐饮的法定代表人张席才。对于公司与林森之间的商标纠纷、15家加盟商被冒名调解等核心问题,张席才均表示“完全不知情”,并称自己早已从公司离职,不清楚公司后续的经营及注销情况。
“我比她(文成莲)还懵,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张席才在电话中称,自己虽然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甚至不知道文成莲这位加盟商的存在。
刘文华认为,公司注销不能成为免除行政责任的理由,云南宇辰餐饮在商标纠纷爆发后恶意注销,目的就是逃避法律责任。市监局依法应当追究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将全部后果转嫁给不知情的加盟商。“如果公司注销就能一了百了,那所有违法企业都可以通过注销来逃避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刘文华说,涉案门店门头的“凌”字虽略小于其他字样,但仍清晰可辨,普通消费者能够明显区分“凌麒麟大口茶”与“麒麟大口茶”,不会产生误认。文成莲加盟时,“凌麒麟”商标尚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商标后续被宣告无效的通知仅送达商标权人云南宇辰餐饮,从未告知过任何加盟商。且所有门店的门头、包装、线上店铺均由总部统一设计提供,加盟商无权修改。
“即便认定存在一定混淆可能,加盟商也仅负有有限的注意义务,首要责任应当由授权品牌方承担。”刘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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