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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一桩生猪买卖中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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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一桩生猪买卖中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一桩生猪买卖纠纷案中,买方以新货回款偿还旧债,拖欠卖方500余万元。买方一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治面;生猪买卖;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见习记者 张钰馨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一桩生猪买卖纠纷发生后,买家身陷囹圄。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良晓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向被害人支付生猪货款,诱骗其继续履行生猪买卖合同,骗取货款500余万元。202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良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巨额负债下的生猪买卖

被告人余良晓在浙江省衢州市从事猪肉批发业务,与白某某此前并不相识。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达成口头生猪买卖协议。余良晓从白某某处订购了生猪23车,仅结清了前12车货款。2024年12月10日,白某某前往明水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遭遇诈骗。

白某某告诉界面新闻,他在前期货款尚未全部结清时仍继续发货,是因为生猪运输的连续性。“一天装两车猪,一运就走三天。前面的车到了,后面的车已经走了。”他说,生猪开具检疫证明后,很难再临时改发其他地方。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良晓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向白某某支付生猪货款约664万元,诱骗白某某继续提供生猪,骗取白某某生猪货款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与白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前,余良晓已欠多人货款、借款等债务1600余万元,名下财产严重资不抵债。交易期间,他将部分生猪屠宰、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余良晓并不否认自己的负债状况,以及白某某所供生猪的去向。一审判决书载明,余良晓供述称,因2021年扩大经营规模导致经营不善。白某某所供的生猪经加工后,一部分的猪肉被直接抵给债主,另一部分销售后的回款则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没有资金向白某某支付货款。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余良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借新还旧”的方式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余良晓在自身负担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白某某所供生猪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回款用于填补旧的债务窟窿,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其高负债状态下的资金链暂时运转。其明知不能及时回款将导致白某某的生意运转受到极大影响,仍然为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余良晓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吕博雄他认为,涉案资金均投入到了正常的经营中,余良晓继续生产就会有资金增值的可能,从而更有利于偿还款项。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借新还旧”有助于为企业改善经营状况,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

在既往债务方面,吕博雄辩护认为,余良晓具有一定的商业信用,有利于延时还款。辩护意见中所提到的证人笔录显示,余良晓的生意伙伴在其已欠款百万的情况下,仍愿意出借30多万元。另一生意伙伴的笔录亦显示,在余良晓欠陈某29万的情况下,仍通过陈某向其他生意伙伴还款。陈某称希望通过不断在余良晓处拿货维持生意关系。

2025年12月31日,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余良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

罪与非罪

余良晓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吕博雄强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良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资金周转困难期间,余良晓没有采取消失、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债务,而是愿意向各债权人出具欠条,也数次打算北上找各债权人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截至案发前,其生猪屠宰生意仍在正常进行。

2026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余良晓案的争议,并非个案。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存在认定难点,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外在表现高度相似,都为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二者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主观心态难以直接判定,只能通过行为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反推”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入库的一则合同诈骗案显示,李某胜因未结清焦炭货款,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该案中,李某胜曾三次向供货方购买焦炭,并以现金、以物抵款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40余万元。双方后又达成一笔2800吨焦炭买卖。焦炭到站后,李某胜在未付全款的情况下提走全部焦炭并用于企业生产,原一审法院认定其有129.6万元货款未结。

河北高院认为,原裁判关于李某胜诈骗数额、履约能力,以及其是否通过办公地点转移、通讯中断逃避债务的事实,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同时指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应当重点从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有无挥霍、逃匿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分析,在余良晓案中,回款资金是用于“维持经营循环”还是“填补债务黑洞”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认定资金是否用于维持经营循环,通常要结合回款是否优先用于本次购销链条的再生产、收货后是否低价倾销或快速变现,以及拖欠后是否持续对账、协商延期付款、出具还款计划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审判决书载明,检方指控,余良晓向白某某隐瞒债务情况,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白某某达成买卖协议。郭学亮认为,单纯不主动披露自身负债、经营亏损,原则上不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隐瞒真相”。商事交易没有法定的全面披露义务,不能把“沉默未告知”一律等同于刑法中的隐瞒真相。

此外,吕博雄向界面新闻表示,该案程序推进较快。2024年12月10日,白某某向明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受案并立案。4天后,承办民警前往浙江省衢州市对余良晓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目前,白某某和余良晓的生猪生意均受到严重影响。白某某从事的是生猪“代装”业务,即为买方组织猪源,并完成检疫、装车、发运等环节。他向界面新闻表示,涉案未结清货款牵涉22名为其提供生猪的小商贩,这笔钱至今未能还上,使他的生意“做不起来”。余良晓的辩护律师称,余良晓被羁押后,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客观上也会影响其向白某某等债权人清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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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一桩生猪买卖中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一桩生猪买卖纠纷案中,买方以新货回款偿还旧债,拖欠卖方500余万元。买方一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治面;生猪买卖;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半;二审发回重审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见习记者 张钰馨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一桩生猪买卖纠纷发生后,买家身陷囹圄。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良晓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向被害人支付生猪货款,诱骗其继续履行生猪买卖合同,骗取货款500余万元。202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良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巨额负债下的生猪买卖

被告人余良晓在浙江省衢州市从事猪肉批发业务,与白某某此前并不相识。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达成口头生猪买卖协议。余良晓从白某某处订购了生猪23车,仅结清了前12车货款。2024年12月10日,白某某前往明水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遭遇诈骗。

白某某告诉界面新闻,他在前期货款尚未全部结清时仍继续发货,是因为生猪运输的连续性。“一天装两车猪,一运就走三天。前面的车到了,后面的车已经走了。”他说,生猪开具检疫证明后,很难再临时改发其他地方。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良晓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向白某某支付生猪货款约664万元,诱骗白某某继续提供生猪,骗取白某某生猪货款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与白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前,余良晓已欠多人货款、借款等债务1600余万元,名下财产严重资不抵债。交易期间,他将部分生猪屠宰、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余良晓并不否认自己的负债状况,以及白某某所供生猪的去向。一审判决书载明,余良晓供述称,因2021年扩大经营规模导致经营不善。白某某所供的生猪经加工后,一部分的猪肉被直接抵给债主,另一部分销售后的回款则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没有资金向白某某支付货款。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余良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借新还旧”的方式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余良晓在自身负担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白某某所供生猪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回款用于填补旧的债务窟窿,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其高负债状态下的资金链暂时运转。其明知不能及时回款将导致白某某的生意运转受到极大影响,仍然为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余良晓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吕博雄他认为,涉案资金均投入到了正常的经营中,余良晓继续生产就会有资金增值的可能,从而更有利于偿还款项。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借新还旧”有助于为企业改善经营状况,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

在既往债务方面,吕博雄辩护认为,余良晓具有一定的商业信用,有利于延时还款。辩护意见中所提到的证人笔录显示,余良晓的生意伙伴在其已欠款百万的情况下,仍愿意出借30多万元。另一生意伙伴的笔录亦显示,在余良晓欠陈某29万的情况下,仍通过陈某向其他生意伙伴还款。陈某称希望通过不断在余良晓处拿货维持生意关系。

2025年12月31日,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余良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

罪与非罪

余良晓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吕博雄强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良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资金周转困难期间,余良晓没有采取消失、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债务,而是愿意向各债权人出具欠条,也数次打算北上找各债权人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截至案发前,其生猪屠宰生意仍在正常进行。

2026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余良晓案的争议,并非个案。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存在认定难点,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外在表现高度相似,都为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二者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主观心态难以直接判定,只能通过行为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反推”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入库的一则合同诈骗案显示,李某胜因未结清焦炭货款,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该案中,李某胜曾三次向供货方购买焦炭,并以现金、以物抵款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40余万元。双方后又达成一笔2800吨焦炭买卖。焦炭到站后,李某胜在未付全款的情况下提走全部焦炭并用于企业生产,原一审法院认定其有129.6万元货款未结。

河北高院认为,原裁判关于李某胜诈骗数额、履约能力,以及其是否通过办公地点转移、通讯中断逃避债务的事实,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同时指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应当重点从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有无挥霍、逃匿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向界面新闻分析,在余良晓案中,回款资金是用于“维持经营循环”还是“填补债务黑洞”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认定资金是否用于维持经营循环,通常要结合回款是否优先用于本次购销链条的再生产、收货后是否低价倾销或快速变现,以及拖欠后是否持续对账、协商延期付款、出具还款计划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审判决书载明,检方指控,余良晓向白某某隐瞒债务情况,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白某某达成买卖协议。郭学亮认为,单纯不主动披露自身负债、经营亏损,原则上不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隐瞒真相”。商事交易没有法定的全面披露义务,不能把“沉默未告知”一律等同于刑法中的隐瞒真相。

此外,吕博雄向界面新闻表示,该案程序推进较快。2024年12月10日,白某某向明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受案并立案。4天后,承办民警前往浙江省衢州市对余良晓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目前,白某某和余良晓的生猪生意均受到严重影响。白某某从事的是生猪“代装”业务,即为买方组织猪源,并完成检疫、装车、发运等环节。他向界面新闻表示,涉案未结清货款牵涉22名为其提供生猪的小商贩,这笔钱至今未能还上,使他的生意“做不起来”。余良晓的辩护律师称,余良晓被羁押后,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客观上也会影响其向白某某等债权人清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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