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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并重”,绿色氢氨醇将成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重点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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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并重”,绿色氢氨醇将成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重点选项

这场从“绿电”到“绿能”的跨越,才刚刚开始。

文| 能源发展网

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第42号令),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落实202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构建起“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的全新格局,将“双碳”目标进一步落实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刚性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保留原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基础上,首次增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并将绿色氢氨醇等非电消费纳入考核,从制度层面为绿色氢氨醇发展提供了保障,标志着国内绿色氢氨醇发展迈入新阶段。

填补制度空白

长期以来,欧盟被视为中国绿色氢氨醇最有潜力的出口市场之一,但其认定标准日益严苛。 以绿色甲醇为例,欧盟目前对绿色甲醇的认证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生物质甲醇,须通过生物燃料可持续性认证(如ISCC EU);二是使用绿氢搭配生物源或空气直接捕集二氧化碳合成的电制甲醇,可申请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RFNBO)认证。两类认证标准均十分严苛,且相关政策仍在不断调整,给中国绿色氢氨醇出口带来较大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国内绿色氢氨醇产业则面临“有产能、没市场”的困局。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国已建成绿氢、绿氨、绿色甲醇以及可持续航空燃料年产能分别约为25万吨、70万吨、38万吨、170万吨。不过,国内绿色氢氨醇产业的应用场景并未形成规模化需求。外部市场受阻、内部需求缺位,也构成了《办法》出台的产业背景。

《办法》首次增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并将目标分为电力消费和非电消费两类。其中,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是完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方式之一。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介绍,此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多聚焦电力领域,非电消费缺乏明确要求,生物质能供热、可再生能源制氢等非电利用占比不足10%;重点用能行业企业消费意愿不强,消纳工作过度依赖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办法》填补了非电利用的制度空白。

对于绿色氢氨醇而言,《办法》会将考核指标自上而下分解至责任主体。相较于生物质能非电利用受原料可获得性约束、可再生能源供热受地理条件和技术半径限制,绿色氢氨醇是少数可大规模跨区域运输、可同时充当燃料和化工原料的非电利用形式。因此,在各类非电选项中,绿色氢氨醇有望成为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重点选项之一,从而催生规模化的采购需求。在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氢能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宇看来,《办法》为国内绿色氢氨醇规模化应用创造了市场空间,有助于推动绿色氢氨醇产业从依赖海外市场的“单腿走路”转向“内外双循环”。

考核刚性约束

《办法》设置了两类考核主体:消费侧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针对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属地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针对省级行政区域,两者问责机制各有不同。未完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需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方式补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目标完成突出的企业将获得通报表扬及优先政策支持。两类考核对象、完成方式与问责手段各不相同,共同构成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陶冶认为,这种“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既增强了政策的刚性约束,又充分调动了各方落实目标的积极性,形成了“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闭环。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办法》还构建了“季度监测+年度评估”体系。其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约束的是终端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属于消费侧的刚性义务;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约束的是省级行政区域,属于属地端的消纳责任。针对相关考核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监测重点用能行业消费目标和省级消纳权重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估,全面检验目标完成成效。

在推进节奏上,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统筹非电行业发展实际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稳妥推进。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如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可以早一点纳入监测考核范围;对统计核算体系还需要完善的——如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纳入。初期可按非电消费类别分类开展考核,比如对企业消费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情况单独开展考核。

从考核对象、核算方法到推进节奏,《办法》为非电消费考核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随之而来:绿色氢氨醇为何值得被纳入如此严格的考核体系?

绿电之后是绿能

答案在于其不可替代的多元应用价值——它既是绿电的“储能载体”,也是交通、化工、冶金等高碳排行业的深度脱碳工具。具体看,绿色氢氨醇的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作为能源载体,可直接燃烧供热发电或替代交通汽柴油;二是作为化工原料,可替代灰氢和煤制甲醇,从源头降低工业碳排放;三是作为储能介质,将风光弃电转化为氢氨醇进行储存运输,有效缓解大规模并网带来的消纳压力。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目标要达到25%左右。这一指标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该目标的实现既要持续推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装机稳步增长,也要提高非电能源利用的规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看来,《办法》的突破在于首次为非电消费设定了明确的制度目标,将推动我国能源消费从“绿电”加速转向“绿能”。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过去十年,政策重心主要放在“发好绿电”上——通过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推动风电、光伏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而《办法》则将触角延伸至“用好绿能”上——通过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将绿色氢氨醇等非电利用纳入刚性考核,从消费侧拉动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应用。时璟丽指出,“电—氢—氨/醇”的转化链条是能源体系从“单点绿色”走向“系统绿色”的必然选择。

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绿色氢氨醇产业打开了制度化的国内市场空间,更构建起“绿电生产—绿能转化—多元消纳”的完整闭环。当绿色氢氨醇同时承载起绿电消纳、工业脱碳、交通减碳等多重使命,非电消费时代的启幕便不再只是一项政策创新的注脚,而是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迈向纵深的一个标志性节点。在“十五五”的攻坚期,这场从“绿电”到“绿能”的跨越,才刚刚开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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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并重”,绿色氢氨醇将成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重点选项

这场从“绿电”到“绿能”的跨越,才刚刚开始。

文| 能源发展网

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第42号令),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落实202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构建起“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的全新格局,将“双碳”目标进一步落实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刚性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保留原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基础上,首次增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并将绿色氢氨醇等非电消费纳入考核,从制度层面为绿色氢氨醇发展提供了保障,标志着国内绿色氢氨醇发展迈入新阶段。

填补制度空白

长期以来,欧盟被视为中国绿色氢氨醇最有潜力的出口市场之一,但其认定标准日益严苛。 以绿色甲醇为例,欧盟目前对绿色甲醇的认证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生物质甲醇,须通过生物燃料可持续性认证(如ISCC EU);二是使用绿氢搭配生物源或空气直接捕集二氧化碳合成的电制甲醇,可申请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RFNBO)认证。两类认证标准均十分严苛,且相关政策仍在不断调整,给中国绿色氢氨醇出口带来较大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国内绿色氢氨醇产业则面临“有产能、没市场”的困局。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国已建成绿氢、绿氨、绿色甲醇以及可持续航空燃料年产能分别约为25万吨、70万吨、38万吨、170万吨。不过,国内绿色氢氨醇产业的应用场景并未形成规模化需求。外部市场受阻、内部需求缺位,也构成了《办法》出台的产业背景。

《办法》首次增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并将目标分为电力消费和非电消费两类。其中,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是完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方式之一。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介绍,此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多聚焦电力领域,非电消费缺乏明确要求,生物质能供热、可再生能源制氢等非电利用占比不足10%;重点用能行业企业消费意愿不强,消纳工作过度依赖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办法》填补了非电利用的制度空白。

对于绿色氢氨醇而言,《办法》会将考核指标自上而下分解至责任主体。相较于生物质能非电利用受原料可获得性约束、可再生能源供热受地理条件和技术半径限制,绿色氢氨醇是少数可大规模跨区域运输、可同时充当燃料和化工原料的非电利用形式。因此,在各类非电选项中,绿色氢氨醇有望成为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重点选项之一,从而催生规模化的采购需求。在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氢能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宇看来,《办法》为国内绿色氢氨醇规模化应用创造了市场空间,有助于推动绿色氢氨醇产业从依赖海外市场的“单腿走路”转向“内外双循环”。

考核刚性约束

《办法》设置了两类考核主体:消费侧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针对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属地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针对省级行政区域,两者问责机制各有不同。未完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需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方式补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目标完成突出的企业将获得通报表扬及优先政策支持。两类考核对象、完成方式与问责手段各不相同,共同构成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陶冶认为,这种“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既增强了政策的刚性约束,又充分调动了各方落实目标的积极性,形成了“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闭环。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办法》还构建了“季度监测+年度评估”体系。其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约束的是终端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属于消费侧的刚性义务;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约束的是省级行政区域,属于属地端的消纳责任。针对相关考核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监测重点用能行业消费目标和省级消纳权重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估,全面检验目标完成成效。

在推进节奏上,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统筹非电行业发展实际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稳妥推进。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如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可以早一点纳入监测考核范围;对统计核算体系还需要完善的——如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纳入。初期可按非电消费类别分类开展考核,比如对企业消费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情况单独开展考核。

从考核对象、核算方法到推进节奏,《办法》为非电消费考核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随之而来:绿色氢氨醇为何值得被纳入如此严格的考核体系?

绿电之后是绿能

答案在于其不可替代的多元应用价值——它既是绿电的“储能载体”,也是交通、化工、冶金等高碳排行业的深度脱碳工具。具体看,绿色氢氨醇的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作为能源载体,可直接燃烧供热发电或替代交通汽柴油;二是作为化工原料,可替代灰氢和煤制甲醇,从源头降低工业碳排放;三是作为储能介质,将风光弃电转化为氢氨醇进行储存运输,有效缓解大规模并网带来的消纳压力。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目标要达到25%左右。这一指标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该目标的实现既要持续推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装机稳步增长,也要提高非电能源利用的规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看来,《办法》的突破在于首次为非电消费设定了明确的制度目标,将推动我国能源消费从“绿电”加速转向“绿能”。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过去十年,政策重心主要放在“发好绿电”上——通过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推动风电、光伏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而《办法》则将触角延伸至“用好绿能”上——通过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将绿色氢氨醇等非电利用纳入刚性考核,从消费侧拉动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应用。时璟丽指出,“电—氢—氨/醇”的转化链条是能源体系从“单点绿色”走向“系统绿色”的必然选择。

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绿色氢氨醇产业打开了制度化的国内市场空间,更构建起“绿电生产—绿能转化—多元消纳”的完整闭环。当绿色氢氨醇同时承载起绿电消纳、工业脱碳、交通减碳等多重使命,非电消费时代的启幕便不再只是一项政策创新的注脚,而是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迈向纵深的一个标志性节点。在“十五五”的攻坚期,这场从“绿电”到“绿能”的跨越,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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