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LV诉茉莉奶白:一朵四叶花背后的商标边界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LV诉茉莉奶白:一朵四叶花背后的商标边界

公共符号与商标权的边界,从来不由纹样的历史来源决定,而由使用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的混淆程度决定。

文 | 知产力 布鲁斯

茉莉奶白成为国内鲜有的被奢侈品牌起诉商标侵权并被判赔偿的新茶饮品牌。

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涉案门店侵害LV 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茉莉奶白创始人随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场横跨奢侈品与新茶饮的诉讼迅速引爆舆论。“LV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等话题登上热搜,大量观点指向LV经典老花纹样源自中国唐代宝相花纹、正仓院唐代琵琶古纹样,认为其将公共文化符号注册为商标后反向维权,属于“文化挪用后的垄断”。

舆论情绪的背后,是一个反复出现却始终没有标准答案的命题:源自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被注册为注册商标后,其排他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01 先厘清事实:争议议的不是纹样出处,是商标使用边界

在讨论公共符号与商标权的冲突之前,有必要先把案件的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拆清楚。

首先,本次判决是一审结论,尚未生效。根据凤凰网《风暴眼》的报道,法院认定侵权的主要观点是:LV经过专属设计、长期商用形成定型化独特图形商标,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茉莉奶白刻意选用和LV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准化造型,超出合理借鉴范畴,不属于正当使用传统纹样。

其次,舆论热议的“唐代纹样起源”,本质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被混在了一起。

一是著作权层面:唐代传统纹样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其美学表达,不存在“抄袭古人”的问题,也不存在某一主体可以垄断纹样本身的可能。

二是商标权层面:LV主张权利的并非“四叶花”这个通用纹样,而是其经过特定设计、固定化表达,并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建立了强品牌识别性的图形商标。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图案本身的艺术价值,而是图案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第三个关键事实,往往被舆论忽略:茉莉奶白自身曾于2023至2024年间,在餐饮住宿、广告销售等类别申请多枚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目前均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且引证商标就包括LV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商标。换言之,商标主管机关并未认可茉莉奶白该图形在茶饮类别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且茉莉奶白至少存在知晓LV相关在先权利障碍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企业仍大规模持续使用相关图形,这一情节可能会直接影响法院对主观过错程度的判断,也有可能是推高赔偿额度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谁发明了四叶花”,而是:当一个与公有领域纹样相似的图形,已经被核准为餐饮类别注册商标时,茶饮品牌能否以近似图形作为自身品牌识别符号大规模使用。

02 法律底层:公共符号可以注册,但不能无限扩

舆论最大的撕裂点在于:公共文化符号能否注册商标?答案是肯定的,但权利边界从来不是无限的。

商标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保护“符号与来源的对应关系”,而非垄断符号本身。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将公有领域的文字、图形注册为商标,前提是该标识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

对于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公有纹样,商标法还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很多我们熟悉的品牌标识,其元素都来自公共文化资源,只要经过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对应关系,就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

LV的四叶花卉图形之所以能取得商标注册就是如此:经过百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商业运营,该图形可以与LV品牌建立极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箱包、服饰等类别上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属于典型的“获得显著性”商标。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垄断该图形的所有使用场景。商标权从诞生之日起就自带双重边界,而这恰恰是很多舆论讨论中被忽略的关键。

第一层边界是含义边界。一个公有领域符号获得商标注册后,实际上并存着两种含义:一种是原本的“第一含义”,也就是它作为公共文化元素、通用装饰纹样的含义;另一种是后天形成的“第二含义”,也就是识别特定品牌来源的含义。商标权只保护“第二含义”,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的正当使用。

第二层边界是类别边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范围,始终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基准。即便是进行了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的品牌,其每一件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也依然受对应类别约束;只有在满足严格条件的驰名商标场景下,才可能向非类似品类有限扩张,而非全品类无条件排他。

真正的争议与张力,恰恰出在这两条边界的模糊地带。当一个品牌的符号知名度足够高、识别度足够强,同时又完成了广类别注册布局时,“第二含义”的辐射范围会不断扩张,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第一含义”空间会被不断挤压。当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第一时间想到的不再是传统纹样,而是某个品牌——这对品牌来说是巨大的商业成功,但对公共文化资源来说,却意味着公共表达空间的收窄。此时对于其他品牌而言,尽力避免混淆可能性或许才是合规上策。

03 深层命题:公共符号的商业使用,该如何平衡

本案舆论场的强烈情绪,本质上是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被商业垄断”的本能反感。人们担心的是:如果源自古代传统的纹样,能被外国品牌注册为商标并用来起诉国产品牌,那未来会不会有更多公共文化符号被圈占,普通人、普通品牌连使用传统纹样都要面临侵权风险?

这种担心并非完全多余。随着品牌竞争越来越向符号价值集中,头部品牌对视觉符号的保护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跨品类维权会越来越常见。如果司法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边界放得过宽,确实可能造成“强者恒强”的符号垄断,挤压中小品牌和大众消费领域的表达空间。

但也要看到,商标制度本身有其平衡机制。公有领域的符号永远属于公有领域,商标权只能禁止“商标性使用”,不能禁止不致混淆的“文化性使用”。企业依然可以自由使用传统纹样,只是不能将其作为识别自身品牌的符号、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此才能尽量避免触碰侵权红线。

对消费品牌而言,真正的启示是:公共文化元素可以用,但不适合“拿来主义”式地直接作为品牌商标使用,尤其是可能与在先注册的同品类商标或者驰名商标近似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要么对传统元素进行充分的差异化改造,形成具备自身识别性的原创设计;要么将其作为装饰性元素辅助使用,而非核心品牌标识。简单挪用成熟的经典符号,虽然短期见效快,但长期来看始终是悬在品牌头上的合规风险。

知产力判断

茉莉奶白与LV的诉讼,最终结果仍有待二审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不是一场“奢侈品打压国潮”的对立叙事,也不是一句“抄袭活该”就能简单概括的是非题。它是包括新茶饮行业在内的各类品牌从粗放增长走向精细竞争的过程中,必然要补上的知识产权一课。

公共文化符号从来不是任何商业主体的私产,但商业主体基于公有符号打造的、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二者的边界,从来不由纹样的历史来源决定,而由使用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的混淆程度决定。谁先用历史文化元素培育出具备现代法律效力的商誉,谁就可能获得一件强有力的防御武器;但这件武器只能指向混淆性商标使用,不能反过来吞噬公共文化符号本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LV诉茉莉奶白:一朵四叶花背后的商标边界

公共符号与商标权的边界,从来不由纹样的历史来源决定,而由使用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的混淆程度决定。

文 | 知产力 布鲁斯

茉莉奶白成为国内鲜有的被奢侈品牌起诉商标侵权并被判赔偿的新茶饮品牌。

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涉案门店侵害LV 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茉莉奶白创始人随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场横跨奢侈品与新茶饮的诉讼迅速引爆舆论。“LV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等话题登上热搜,大量观点指向LV经典老花纹样源自中国唐代宝相花纹、正仓院唐代琵琶古纹样,认为其将公共文化符号注册为商标后反向维权,属于“文化挪用后的垄断”。

舆论情绪的背后,是一个反复出现却始终没有标准答案的命题:源自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被注册为注册商标后,其排他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01 先厘清事实:争议议的不是纹样出处,是商标使用边界

在讨论公共符号与商标权的冲突之前,有必要先把案件的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拆清楚。

首先,本次判决是一审结论,尚未生效。根据凤凰网《风暴眼》的报道,法院认定侵权的主要观点是:LV经过专属设计、长期商用形成定型化独特图形商标,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茉莉奶白刻意选用和LV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准化造型,超出合理借鉴范畴,不属于正当使用传统纹样。

其次,舆论热议的“唐代纹样起源”,本质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被混在了一起。

一是著作权层面:唐代传统纹样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其美学表达,不存在“抄袭古人”的问题,也不存在某一主体可以垄断纹样本身的可能。

二是商标权层面:LV主张权利的并非“四叶花”这个通用纹样,而是其经过特定设计、固定化表达,并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建立了强品牌识别性的图形商标。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图案本身的艺术价值,而是图案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第三个关键事实,往往被舆论忽略:茉莉奶白自身曾于2023至2024年间,在餐饮住宿、广告销售等类别申请多枚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目前均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且引证商标就包括LV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商标。换言之,商标主管机关并未认可茉莉奶白该图形在茶饮类别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且茉莉奶白至少存在知晓LV相关在先权利障碍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企业仍大规模持续使用相关图形,这一情节可能会直接影响法院对主观过错程度的判断,也有可能是推高赔偿额度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谁发明了四叶花”,而是:当一个与公有领域纹样相似的图形,已经被核准为餐饮类别注册商标时,茶饮品牌能否以近似图形作为自身品牌识别符号大规模使用。

02 法律底层:公共符号可以注册,但不能无限扩

舆论最大的撕裂点在于:公共文化符号能否注册商标?答案是肯定的,但权利边界从来不是无限的。

商标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保护“符号与来源的对应关系”,而非垄断符号本身。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将公有领域的文字、图形注册为商标,前提是该标识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

对于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公有纹样,商标法还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很多我们熟悉的品牌标识,其元素都来自公共文化资源,只要经过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对应关系,就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

LV的四叶花卉图形之所以能取得商标注册就是如此:经过百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商业运营,该图形可以与LV品牌建立极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箱包、服饰等类别上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属于典型的“获得显著性”商标。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垄断该图形的所有使用场景。商标权从诞生之日起就自带双重边界,而这恰恰是很多舆论讨论中被忽略的关键。

第一层边界是含义边界。一个公有领域符号获得商标注册后,实际上并存着两种含义:一种是原本的“第一含义”,也就是它作为公共文化元素、通用装饰纹样的含义;另一种是后天形成的“第二含义”,也就是识别特定品牌来源的含义。商标权只保护“第二含义”,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的正当使用。

第二层边界是类别边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范围,始终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基准。即便是进行了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的品牌,其每一件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也依然受对应类别约束;只有在满足严格条件的驰名商标场景下,才可能向非类似品类有限扩张,而非全品类无条件排他。

真正的争议与张力,恰恰出在这两条边界的模糊地带。当一个品牌的符号知名度足够高、识别度足够强,同时又完成了广类别注册布局时,“第二含义”的辐射范围会不断扩张,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第一含义”空间会被不断挤压。当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第一时间想到的不再是传统纹样,而是某个品牌——这对品牌来说是巨大的商业成功,但对公共文化资源来说,却意味着公共表达空间的收窄。此时对于其他品牌而言,尽力避免混淆可能性或许才是合规上策。

03 深层命题:公共符号的商业使用,该如何平衡

本案舆论场的强烈情绪,本质上是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被商业垄断”的本能反感。人们担心的是:如果源自古代传统的纹样,能被外国品牌注册为商标并用来起诉国产品牌,那未来会不会有更多公共文化符号被圈占,普通人、普通品牌连使用传统纹样都要面临侵权风险?

这种担心并非完全多余。随着品牌竞争越来越向符号价值集中,头部品牌对视觉符号的保护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跨品类维权会越来越常见。如果司法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边界放得过宽,确实可能造成“强者恒强”的符号垄断,挤压中小品牌和大众消费领域的表达空间。

但也要看到,商标制度本身有其平衡机制。公有领域的符号永远属于公有领域,商标权只能禁止“商标性使用”,不能禁止不致混淆的“文化性使用”。企业依然可以自由使用传统纹样,只是不能将其作为识别自身品牌的符号、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此才能尽量避免触碰侵权红线。

对消费品牌而言,真正的启示是:公共文化元素可以用,但不适合“拿来主义”式地直接作为品牌商标使用,尤其是可能与在先注册的同品类商标或者驰名商标近似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要么对传统元素进行充分的差异化改造,形成具备自身识别性的原创设计;要么将其作为装饰性元素辅助使用,而非核心品牌标识。简单挪用成熟的经典符号,虽然短期见效快,但长期来看始终是悬在品牌头上的合规风险。

知产力判断

茉莉奶白与LV的诉讼,最终结果仍有待二审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不是一场“奢侈品打压国潮”的对立叙事,也不是一句“抄袭活该”就能简单概括的是非题。它是包括新茶饮行业在内的各类品牌从粗放增长走向精细竞争的过程中,必然要补上的知识产权一课。

公共文化符号从来不是任何商业主体的私产,但商业主体基于公有符号打造的、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二者的边界,从来不由纹样的历史来源决定,而由使用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的混淆程度决定。谁先用历史文化元素培育出具备现代法律效力的商誉,谁就可能获得一件强有力的防御武器;但这件武器只能指向混淆性商标使用,不能反过来吞噬公共文化符号本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