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伦7月7日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5年1月20日,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惠伦晶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惠伦晶体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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