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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应探索建立中国金融科技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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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应探索建立中国金融科技新生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锋认为,中国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科技新生态的建立。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7月15日,在2017年上海朗迪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锋表示,金融科技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当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面临着机构发展失衡、数据寡头垄断等发展困境,下一步,需要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共同探索建立中国金融科技的新生态。

他表示,良性互动的金融科技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金融科技的生态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方方面面的主体。

孙国锋认为,当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失衡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发展失衡。在金融科技新的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可能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和足够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影响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的失衡。金融巨头产品线的汇集,也有大量的数据,大数据有金融科技的巨头,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

再次,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失衡。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这样有可能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失衡。

第四,Fintech和RegTech发展的失衡,在发达经济体RegTech发展的比较快,背景是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巨额的罚款,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开始发展RegTech,但我们是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自身对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面对金融科技行业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将不断地上升,过去体现为人力成本,现在更多地体现为资金投入,这种投入有可能是几何级上升的要求,如果跟不上Fintech和RegTech的发展将会出现失衡。

第五,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失衡。由于部分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控制度不一定健全,监管体系还在发展完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稳定,最终会影响到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为避免金融科技失衡发展,孙国锋提出,应建立金融科技的新生态。他认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是指金融科技的各个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提高中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科技的新生态包括几方面: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特别应该注意在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成为“信息孤岛”。

第二,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机构共融发展,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还是要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比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改造、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层次的大分工。

第三,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随着RegTech的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RegTech当中的应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这样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探索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路径。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本质是资金融通经济服务性的机制,要防范金融性风险,这是金融科技本质的内在要求。

因此,金融新生态也要求各方共同参与。孙国锋提出:第一,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规则,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第二,监管能力适度化;第三,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制定技术标准,有效地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金融机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除了完善法律以外,还需要贯彻法律的良好环境,需要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的功能,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规范行业科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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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应探索建立中国金融科技新生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锋认为,中国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科技新生态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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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在2017年上海朗迪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锋表示,金融科技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当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面临着机构发展失衡、数据寡头垄断等发展困境,下一步,需要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共同探索建立中国金融科技的新生态。

他表示,良性互动的金融科技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金融科技的生态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方方面面的主体。

孙国锋认为,当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失衡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发展失衡。在金融科技新的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可能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和足够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影响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的失衡。金融巨头产品线的汇集,也有大量的数据,大数据有金融科技的巨头,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

再次,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失衡。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这样有可能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失衡。

第四,Fintech和RegTech发展的失衡,在发达经济体RegTech发展的比较快,背景是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巨额的罚款,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开始发展RegTech,但我们是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自身对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面对金融科技行业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将不断地上升,过去体现为人力成本,现在更多地体现为资金投入,这种投入有可能是几何级上升的要求,如果跟不上Fintech和RegTech的发展将会出现失衡。

第五,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失衡。由于部分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控制度不一定健全,监管体系还在发展完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稳定,最终会影响到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为避免金融科技失衡发展,孙国锋提出,应建立金融科技的新生态。他认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是指金融科技的各个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提高中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科技的新生态包括几方面: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特别应该注意在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成为“信息孤岛”。

第二,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机构共融发展,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还是要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比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改造、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层次的大分工。

第三,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随着RegTech的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RegTech当中的应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这样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探索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路径。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本质是资金融通经济服务性的机制,要防范金融性风险,这是金融科技本质的内在要求。

因此,金融新生态也要求各方共同参与。孙国锋提出:第一,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规则,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第二,监管能力适度化;第三,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制定技术标准,有效地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金融机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除了完善法律以外,还需要贯彻法律的良好环境,需要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的功能,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规范行业科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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