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日前,《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反网暴法》)公布,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28日。
此前,我国的反网暴暴力法律规范多分散于各个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例如《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两高一部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此次的《反网暴法》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征求意见稿共六十条规定,从总则、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维权的全链条保护闭环。
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提供了一种发表言论无需承担现实责任的错觉。近年来,网络暴力已然成为久治难消的顽疾,各类恶性事件频繁闯入公众视野,网暴的刀尖不仅指向聚光灯下的明星、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也指向因一张照片、一句话被卷入舆论漩涡的普通人,几乎无人能够置身事外。
界定
“直播中有一些颠倒黑白的人,对于这些我看到以后觉得没什么,但是后来一连发现好几个人都在复制粘贴那个人的同一句话,后来就有很多人来骂我,讽刺我,诬陷我,诽谤我,对我评论和私信人身攻击。”2022年1月24日凌晨,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留下最后一篇长文,控诉网络暴力造成的伤害,然后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长久以来,“网络暴力”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民法典》等法律中仅规定人格权、侮辱诽谤、隐私侵权、网络侵权责任,但全文未出现“网络暴力”专有名词及定义,只能作为追责依据。
各界对其界定标准始终存有诸多分歧与争议。直到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将“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纳入概念定义,被认为意味着冷嘲热讽、煽风点火、风言风语、阴阳怪气等不良信息也纳入了网络暴力的规制射程。
此次的《反网暴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将“网络暴力”定义为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下列活动:(一)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以下简称网络暴力信息);(二)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三)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四)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反网暴法》删去了“影响身心健康”这一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告诉界面新闻,这意味着是否构成网暴不再以当事人是否有身心健康的损害为前提,只要对他人发表集中的、持续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就构成网暴,而当事人是否因此自杀、自残并不会构成施暴者成立法律责任的前提。
“你不能认为攻击一个人,他还活蹦乱跳,你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赵宏说。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向界面新闻表示,“身心健康”是主观情绪感受,具有波动性,以此作为违法认定依据,参考性较弱,有规制范围扩张的可能性。所谓语言暴力,一方面言论要逾越合法评价边界,如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等;另一方面,要有“集中或者持续”的程度。
《反网暴法》概念界定中强调“集中或者持续实施”,但并没有明确其量化标准。林斐然认为,网暴形态多样、不同场景危害差异大,单一数值会导致机械执法,但实践中,还是应配合要素综合判断,避免主观裁量性过强。
赵宏介绍,此前2013年出台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网络侮辱诽谤信息有个量化的界定,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
这一标准在发布后同样引发争议,原因在于“点击、浏览、转发”都是上网的惯常操作,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捏造的信息,就会预知该信息有被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的可能。此时将入罪标准界定为这一信息被他人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本质上是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依赖于是否有他人的行为推动。这无疑会引发“他人助罪”的可能。
“也有学者提出,在形式化标准之外,还应有实质影响标准。但网暴除涉及犯罪外,还会涉及行政违法和民事责任,所以点击、浏览、转发仍可作为基本的‘集中或持续实施’的判断标准。”赵宏说。
边界
“我坦然接纳公众合理监督,但任何人都拥有基本人格尊严,不能被随意造谣、辱骂、诅咒。半年来大量凭空捏造的谣言重伤我本人,还连累搭档、亲友承受无妄非议,万般无奈只能拿起法律维权。”6月19日,国家一级演员、著名小品演员闫学晶在对网络暴力宣战的维权声明中表示。
半年前,闫学晶在直播中透露儿子一家年收入几十万却需百八十万才能“运转”,并称自己带病直播补贴家用,此番“哭穷”言论引发巨大舆论风波。大量网友表达不满的同时,部分网络账号利用闫学晶在某场直播中提及"儿子家庭开销"的片段,进行断章取义式剪辑,进而编造出"冒领军官证""巨额偷税漏税"以及"亲属入狱"等一系列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
舆论合理监督与网络暴力的边界在哪?
对于聚光灯下的公共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向界面新闻表示,重点是要区分专业评价与人身攻击。仅围绕作品、专业能力等方面展开点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理表达。
林斐然认为,公众人物对社会评价负有更高容忍义务,普通网友、自媒体针对明星演技、演唱能力、容貌、性格的负面评论,只要是基于公开事实的主观评价,没有捏造事实、人身侮辱,也没有组织集中围攻,就属于正常舆论评价,不构成网络暴力。
“负面评价甚至是对容貌、性格的评价是否会构成网暴,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上的‘侮辱、诽谤’的标准。反网暴并非就是禁止对他人进行否定性评价,而是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人身攻击。”赵宏说。
对于舆论热点事件,赵宏表示,公众对热点问题的讨论不能被轻易认定为网暴,通过网络维权或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也不能被轻易认定为网暴,否则个人的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反网暴法》在附则中强调,“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法”。然而,一些热点事件在短期内很难证实真伪,如何防范将公众合理质疑、舆论监督认定为网络暴力?
林斐然认为,要从主观目的,内容边界,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确认。比如舆论监督、合理质疑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旨在披露问题、推动改进;而网络暴力是恶意攻击、泄愤牟利,存在为贬损他人人格、制造情绪对立而动的目的。内容上看,只要没有捏造核心事实、没有恶意编造,大体事实相符就不应认定为网暴。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要重点考核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事由,整体看,没有捏造事实、没有恶意引导攻击,仅基于公开信息提出合理怀疑,哪怕有瑕疵,也应当纳入舆论监督的保护范畴,更不能以事后真相,倒推事前质疑的违法性。”林斐然说。
阻断
“从网暴治理来看,重要的是平台的前端治理。如何对平台进行有效监管,使其在巨大流量和道德伦理之间遵守行为边界是治理网暴的核心。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平台显然在这方面并没有负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赵宏说。
此次《反网暴法》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平台在反网暴方面的责任,平台不仅要加强对网暴的检测、识别、预警,还负有在网暴发生时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以及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等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方仍存在技术难点。
目前,多个互联网平台设置了网暴信息监测机制。林斐然表示,网暴语言隐蔽性很强,如何认定内容属于网暴,比如可能是谐音梗,是阴阳怪气,是圈层黑话等等,普通数据无法准确抓取识别。“可能存在漏判恶意内容,反而误伤正常言论的应对两难。”他说。
林斐然认为,热点事件中网暴信息呈指数级扩散,几小时内可达成百万级传播,而人工审核的产能有限,尤其是辟谣机制,需要核实事实真相,往往滞后于谣言传播速度,难以实现同步止损,后续即使平台监测到并进行封堵,网暴已经产生极强杀伤力。
对于涉网络暴力账号,《反网暴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限制或者暂停服务、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这是否意味着一旦被平台查处,网暴实施者将无法通过换号注册“重生”?
赵宏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的确会对长期组织和煽动网暴者进行有利打击,但是否就可以永远阻击这些人未来继续实施网暴,涉及互联网的整体监管,这个同样十分复杂,此处又会涉及是否要全面贯彻执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涉及很多复杂利益之间的权衡,所以无法得出网暴实施者无法注册“重生”这种简单的结论。
基于法律的平衡机制,《反网暴法》要求平台告知处置原因与救济渠道,建立申诉通道并及时核查纠错。这将申诉机制从平台自主服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倒逼平台规范处置标准,为被误判的用户提供了直接的纠错路径。
“执行层面,平台既是自己平台对内处置规则的制定者,也是申诉的核查者,申诉极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即便申诉成功,若处置周期长达数天,被误删的内容、被限流的账号已经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林斐然说。他建议,用户对平台申诉结果不服的,应该有快速的第三方复核渠道,并且明确平台申诉的法定时限,如3个工作日,并对紧急场景设置快速申诉通道;同时考虑要贯通网信部门的行政复核机制,用户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核查。
在司法保护方面,《反网暴法》将“人格权侵害禁令”列为该章节第一条,并作出具体规定。林斐然表示,网暴传播快,传统民事诉讼周期长,可能等到判决生效时,受害人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现实损害。禁令制度实现了紧急止损,受害人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就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禁令,法院裁定后立即要求平台删除内容、制止侵权,无需等待诉讼结果。
“在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仅有助于制止网暴案件损害后果的扩大,同样有益于网暴案件的事先预防。”赵宏介绍,例如,有人威胁要在网上公布他人不雅视频,或发表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有严重损害的评论,法院如根据权衡认为,若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将造成难以修复和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的,就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同时,林斐然提出了利用禁令压制舆论监督的担忧。但赵宏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根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当事人也需承担较高的证明责任,所以不太可能会出现滥用和限制舆论监督的作用。
维权
“网暴真的是杀人不见血的刀。那些恶意言论看了让人心里堵得慌,但我们知道维权不能停下来。”刘学州的舅妈柴俊燕说。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案件全过程,彻底暴露当下网络暴力追责三大痛点:取证难、溯源难、执行难。
数名网络暴力亲历者告诉界面新闻,取证、诉讼的成本远超普通人的承受范围。“既然没有出现极端恶性后果,即便起诉也很难实现有效惩戒,反复追溯过往的恶意只会不断消耗自己。比起耗费精力纠缠,只想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一位网暴受害者告诉界面新闻。
针对举证难,《反网暴法》要求平台“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赵宏表示,上述规定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取证困难,但要意识到,法律上的救济本身就是件耗费时间精力的事情,面对海量的网暴信息时,要进行取证同样如此,即使法律有相应规定,也不可能像大家想的那样做到迅速取证。
林斐然也表示,司法实践中,还有跨境取证的问题、跨平台数据协同机制没法贯通的问题。“某些互联网公司调取相关材料需要取号抢号,比挂医院挂号还难,具体还有待实践跑一跑才知道。”
现实中海外社工库进行“开盒”的事件并不鲜见,《反网暴法》特别强调,“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然而,“境外社工库、境外平台的数据存储于境外,我国执法司法机关无法直接调取,境外主体多采用匿名方式,溯源定位难度极大,取证仍然难度极大。执行层面,境外主体很可能在境内就没有财产、没有经营机构,行政处罚、民事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人身处罚也存在管辖限制。”林斐然说,需托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开展跨境取证、送达与执行协作。
“网暴是个社会顽疾,它跟复杂的人性相关,而法律的作用永远都是有限的,不要期待有专门立法就可以彻底遏制网暴。”赵宏说,这需要多方力量协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