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
法院对被告人龙翔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对龙翔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龙翔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公开简历显示,龙翔,男,汉族,1963年6月生,江苏南京人,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学士学位。
龙翔曾是一名老纪检干部,早年从河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后就长期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1984年,他成为河南省纪委干部处干事,期间曾调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担任科员,1987年跨省任江苏省纪委研究室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此后历任江苏省监察厅副科级监察员、江苏省纪委研究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江苏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和主任等。
2003年11月,龙翔获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6年开始兼任市监察局局长,2010年升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4年任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公开报道显示,社交媒体兴起后,龙翔作为市纪委书记曾在2012年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媒体开放日”现场公布手机号码,并公开爆料称,自己每天都潜水刷微博,关注网络热点事件,但是他表示,“我有微博,只潜水不冒泡,目前还不打算认证。”
龙翔于2016年卸任南京市纪委书记,后继续担任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此后在2018年1月当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至2025年4月被查。
2025年9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龙翔被“双开”。
通报称,经查,龙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
龙翔还通报贪图享乐,玩物丧志;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权妄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6年1月,龙翔一案被提起公诉。荆州市中院于202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翔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龙翔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龙翔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龙翔担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龙翔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在负责处置相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过程中,徇私情私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龙翔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05万余元,情节严重。
荆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龙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龙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荆州市中院表示,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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