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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95后知名网络女主播“魏莹venus”(下称“魏莹”)因诈骗罪身陷囹圄。
据公开信息,魏莹于2019年起从事娱乐直播。作为主播,她擅长走秀、脱口秀、影视表演等,凭借高颜值和幽默属性,成为当红主播之一。2020年9月,魏莹还曾作为“交个朋友”签约主播首次现身罗永浩直播间。界面新闻搜索发现,截至目前,魏莹抖音账号已更名,粉丝量仍逾百万。
据材料显示,该案涉及3名受害人。检方指控,他们被魏莹诱使,在直播间刷高价值虚拟礼物,共被骗取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
目前该案一审待判决。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对直播行业影响深远,又涉罪与非罪的边界争议,故引发广泛关注。
检方:虚构“单身”人设“骗”打赏

起诉书显示,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魏莹利用在某平台从事主播的便利,筛选目标人群,选择确定被害人后,绕过直播平台,通过微信建立线下“一对多”联系,虚构单身未婚人设,隐瞒其当时已婚已育已孕事实,以建立恋爱等暧昧关系为由,先后诱使3名被害人到其直播间刷高价值虚拟礼物,骗取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
此外,起诉书提到,针对其中一位被害人,魏莹曾于2020年7月向其称有可盈利的投资项目,被害人向其投资200万元,此投资于同年12月被退还。另外,案发后,魏莹还向相关被害人各退赔15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魏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述行为使被害人产生可以建立恋爱关系的错误认识,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本案于2026年1月15日第一次开庭,2026年4月10日第二次开庭。
辩护人认为,在金额认定上,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人充值“抖币”的总额等同于诈骗金额,办案机关未调取抖音平台针对3名被害人与魏莹之间的定向交易数据,无法证明充值确实流向魏莹。同时,被害人关于打赏金额的陈述均为单方主张,缺乏平台数据佐证,且抖币充值后可多元消费,公诉人未排除其他消费可能性。此外,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人充值“抖币”总额等同于诈骗金额,也未剔除平台分成、税费以及非涉案时间段的消费,充值金额并不等于主播实际所得,指控的2500万元缺乏严密的证据闭环。
辩护人辩称,魏莹直播中全程使用真实姓名,从未主动编造“单身未婚”等虚假身份,私下沟通中也仅未主动提及婚育状况,未在对方询问时作出不实回应,其未披露婚育状况属于对个人隐私的合理保护,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其次,3名被害人当时均处于已婚已育状态,明知无法与他人建立合法婚恋关系,其打赏目的是追求婚外不正当情感满足,这种基于不法动机的“误解”不应纳入诈骗罪的保护范围。再次,部分被害人在知晓魏莹已婚状况后仍持续打赏、甚至加大投入,直接说明打赏行为与魏莹是否“单身”无关。辩护人还指出,魏莹曾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出借款项至今未收回,这种“反向给付”行为足以印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打赏是基于平台规则的自愿网络服务消费,魏莹的核心服务是通过直播间唱歌、聊天等提供情绪价值与娱乐体验,被害人已获得对价。本案的本质是合法的网络服务消费关系,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更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被害人基于违背公序良俗动机的打赏,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依法不得请求返还,更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故本案不符合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
两次出具谅解书
该案另一个较大争议是,据庭审记录,邢某某认为自己被骗,到案件最终在海南文昌立案,时间近两年。
据相关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魏莹不是单身的消息在粉丝群率先传开。邢某某此时决定给魏莹一个“教训”。
辩护意见认为,邢某某与他人的大量聊天记录都能够证实,当他得知魏莹的婚育情况后,曾劝说魏莹退出直播、与其建立关系。在这一目的遭遇魏莹明确的拒绝后,邢某彬的心态从“求而不得”迅速异化为“恼羞成怒”。
据媒体报道,邢某某曾与他人沟通时表示:“那就坐牢喽,现在是她要进去坐20年,她都不愿意陪一年?是觉得我太好说话了吧。”
2022年9月,海南省文昌市警方出具受案登记表记载:2022年5月接到邢某某报警,称被主播魏莹诈骗1000余万元。
据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7月,文昌警方技侦大队接到指派,前往当地一处凉亭现场勘验。勘验笔录显示,报案人在凉亭内给嫌疑人刷礼物。
控辩双方在管辖权上存在不同意见。辩护意见认为,文昌警方为管辖本案,将所谓被害人观看直播给嫌疑人刷礼物的场所作为管辖依据。根据公安部相关批复,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辩护意见认为,文昌警方对本案无管辖权。
2023年3月,魏莹被海南文昌警方刑拘。同月,魏莹与3名受害人签署谅解书。魏莹同意向三人退还打赏款。据媒体报道,魏莹同意退还邢某某1500万元,郑某某200万元,丁某某150万元。支付记录显示,魏莹此后向邢某某支付200万元,向郑某某和丁某某各支付15万元。
同年4月,文昌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魏莹不予批捕,魏莹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邢某某再次出具谅解书,称打赏在魏莹正常工作范围内,魏莹没有另辟蹊径骗款,虽未公开已婚已育信息,但也没有官宣未婚未育,主观恶意较轻。
据媒体报道,魏莹家属称,取保期间,魏莹与邢某某交往。2025年2月,魏莹与其分手。随后,两人爆发争吵,同日,邢某某以魏莹"出尔反尔、没有履行承诺赔偿"为由向检方提交了撤回谅解申请。
直播打赏,诈骗的认定边界在哪?
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告诉界面新闻,此类事件是否认定为刑事诈骗,关键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曾薪燚介绍,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成立需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身财产,最终造成财产损失。本案构罪与否关键,行为人系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还是单纯诱导网络消费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欺骗行为与打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意图的认定上,可以区分是“单次泛化诱导”还是“长期有预谋的向特定对象索取”。若主播仅在直播间面向全体观众泛化塑造单身人设,未私加联系方式、未单独沟通情感,偶尔或单次获得高额打赏,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诈骗;若主播长期、密集的私下联络,一对一情感洗脑,以此为由定向索财,司法实践中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线下“酒托”以交往为名诱导消费勾兑酒水,司法实践中也会以诈骗罪定罪。类比该类案件的定向索财行为已突破单纯的“消费诱导”范畴,具备刑事违法性。
他认为,双方是否有线下互动、伪造身份证明、安排第三方配合演戏骗取被害人信任,打赏款项是否返还打赏者,还是被主播用于个人挥霍等,也是判断主播主观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意图的客观证据,比如主播是否收取大额打赏找借口“分手”,或切断联络。
其次,在客观行为层面上,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曾薪燚分析,若主播虚构人设面向的是“不特定公众”(如上万人进行小额打赏),通常属于正常的人气与消费表现,其虚构的人设是学历等非重要因素,很难认定为诈骗。但主播在同一时期向少数特定男性作出恋爱、结婚承诺并索要打赏,结合其是否已婚已育及已孕的事实可以判断其是否真的愿意和他人交往,再结合聊天记录、打赏资金的实际去向等客观证据,公诉方可以推断其主观目的是为骗取财物。
最后,在因果关系上,还需评估虚构事实对被害人决策的影响程度。即主播虚构的关键人设(如隐瞒已婚状态)是否直接导致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超出正常消费范畴的打赏处分行为。例如,若被害人本身资金实力有限(如普通薪资阶层),所有大额打赏均依附于主播 “谈恋爱、见面、结婚” 的承诺,一旦主播取消婚恋承诺便停止打赏,属于典型因错误认识作出异常财产处分。反之,若受害人自身实力雄厚或本就有在直播间高额打赏的习惯,则需进一步甄别其打赏究竟是基于感情蒙蔽,还是单纯的消费与情绪满足。
“简单来说,如果打赏者对主播背景情况非常了解,哪怕主播虚构人设,打赏者也不可能被欺骗,这种情况下认定诈骗确实存在争议。”曾薪燚告诉界面新闻。
除此之外,他向界面新闻表示,针对网络主播,还需考虑诈骗金额与平台的特殊性,即主播实际占有金额与受害者打赏充值金额并不等同。
从合同关系来看,被害人是自愿将人民币充值再打赏主播,被害人与平台之间是消费合同关系,打赏主播的行为是赠予合同,二者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而赠予的对象又是虚拟的礼物,虚拟礼物本身不具备价值。因而,主播所实施的行为只是诱导打赏者消费的行为,与主播直接非法占有财物存在本质区别。换言之,主播通过线下欺骗方式要求转账与通过线上打赏获利存在区别,前者是诈骗行为,后者是消费诱导行为。
他认为,用客观行为去判断打赏者是否被骗,以及主播是否有骗人的意图,这是法律的难点。“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比较困难,需要看具体证据。”
曾薪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10年,被告人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应当慎重,若不能排除男方知情或者自愿打赏的合理怀疑,也不能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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