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
法院对被告人蒋超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蒋超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简历显示,蒋超良,男,汉族,1957年8月生,湖南汨罗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
蒋超良早年在湖南省岳阳地区工艺美术厂当工人,1978年考入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财政专业学习,毕业后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此后在银行系统工作超30年,曾任央行深圳特区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等。期间,2002年9月,蒋超良“空降”湖北省,担任副省长、党组成员,成为地方大员。不过两年后,他又重回银行系统工作,后于2014年8月成为吉林省省长候选人,并顺利获任开始主政吉林省。
2016年10月,蒋超良被任命为湖北省委书记。2020年1月30日,在湖北省新闻发布会上,蒋超良为在疫情当中逝去的同胞默哀。2020年2月13日,新华社消息称,日前,中共中央决定,蒋超良同志不再担任湖北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此后,蒋超良担任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5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蒋超良被查。2025年10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蒋超良被“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称,蒋超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作的反腐电视专题片披露了蒋超良被“围猎”进而腐化堕落的细节。
专题片提到,早在上世纪90年代,蒋超良还只是中国农业银行的中层干部,一个名叫李远光的老板就开始在他身上不惜下“本钱”。“当时我每次去给2万元,他妈妈打麻将,我就到银行把钱就全部换成小票子,我说是给您打麻将用的。”李远光说。
随着蒋超良职务提升,李远光的“服务”也不断升级,从孩子上学、兄弟投资到父母就医,蒋家的大事小情,李远光都出钱出力、一手操办,简直成了蒋家的“大管家”。甚至连家里的保姆要买房,蒋超良都首先想到找李远光要钱。李远光在专题片中说:“他保姆要买房子,他说50万就可以了,我就拿了60万,我肯定要高,不能低,我说让她去买点家具,我就拿了60万。”
2026年3月,蒋超良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南京市中院于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蒋超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南京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蒋超良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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