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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4.51亿,行政复议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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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4.51亿,行政复议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该系列案件是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

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4.51亿;行政复议案;最高法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陕西省水泥协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复议案。该案曾因13家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款4.51亿元,陕西省水泥协会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终审维持了原有反垄断处罚。

“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2年7月曾发文介绍,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同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从“认真学习反垄断监管政策、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等四个方面提出12条行政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并要求其严格对照《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整改,实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19年7月,根据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

2026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文介绍,某水泥协会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水泥行业指导、协调工作。某省市监局依法调查后,于2022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水泥协会组织、推动某省某区域13家水泥企业多次达成统一上涨水泥产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协调涉案企业实施,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某水泥协会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水泥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水泥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水泥协会随后提起上诉。

2026年6月29日,最高法就该反垄断行政复议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协会全部上诉、维持原有处罚。

最高法二审认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因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同时作出行政指导。虽然被诉行政指导书的部分内容使用了“不得”“应当”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措辞,且要求某省水泥协会定期报送自查报告,但上述意见主要为重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旨在通过提醒、建议等方式劝导某省水泥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要求或守法义务,并无为某省水泥协会设定、变更、消灭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最高法表示,被诉行政指导书并未限制某省水泥协会的自主选择权,亦不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法律效果。因此,被诉行政指导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最高法介绍,本案判决对于正确划定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规范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水泥行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性产业,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工程成本与民生保障。本案裁判明确警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得借 “行业自律”之名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干预市场竞争。

据了解,该系列案件是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此前也曾入选最高法公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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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4.51亿,行政复议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该系列案件是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

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4.51亿;行政复议案;最高法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陕西省水泥协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复议案。该案曾因13家水泥企业联合涨价被罚款4.51亿元,陕西省水泥协会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终审维持了原有反垄断处罚。

“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2年7月曾发文介绍,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同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从“认真学习反垄断监管政策、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等四个方面提出12条行政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并要求其严格对照《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整改,实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19年7月,根据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

2026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文介绍,某水泥协会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水泥行业指导、协调工作。某省市监局依法调查后,于2022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水泥协会组织、推动某省某区域13家水泥企业多次达成统一上涨水泥产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协调涉案企业实施,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某水泥协会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水泥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水泥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水泥协会随后提起上诉。

2026年6月29日,最高法就该反垄断行政复议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协会全部上诉、维持原有处罚。

最高法二审认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因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同时作出行政指导。虽然被诉行政指导书的部分内容使用了“不得”“应当”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措辞,且要求某省水泥协会定期报送自查报告,但上述意见主要为重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旨在通过提醒、建议等方式劝导某省水泥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要求或守法义务,并无为某省水泥协会设定、变更、消灭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最高法表示,被诉行政指导书并未限制某省水泥协会的自主选择权,亦不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法律效果。因此,被诉行政指导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最高法介绍,本案判决对于正确划定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规范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水泥行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性产业,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工程成本与民生保障。本案裁判明确警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得借 “行业自律”之名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干预市场竞争。

据了解,该系列案件是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此前也曾入选最高法公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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