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悦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企业并购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企业走外部成长道路的主要途径,大大的提高了社会范围内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当前许多企业在并购交易中没有认真做尽调,对并购法律风险的调查不到位,导致交易完成后因为遗漏重大情况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面临股东诉讼。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文中,笔者从经办案件的实务角度,整理了企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要点以及方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
在法律上,企业主要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并购。在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企业并购的实践中,法律尽职调查所关注的重点有所区别。
(一)资产收购方式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资产收购目标在于公司某项或某些有价值的资产,资产收购优于股权收购的地方在于调查范围小,只需要确认资产归属和资产本身的价值即可。但是收购资产有可能被设定他物权等权利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权等实现风险。
此类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
1、待收购资产有哪些(不动产、重要动产、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2、待收购资产是怎样取得的,合法性情况;
3、待收购资产本身的权属状况和价值情况,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
4、有些并购冲着目标公司的专利、专有技术,对于这样的特殊资产,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即将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因故已经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形,是否存在对外授权使用等影响价值的情形。
在有些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收购方可以选择资产收购的方式,相对来说,资产收购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存在债务或者经营风险的影响,可以降低商业风险。
(二)股权收购方式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其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并且需要对目标公司潜在债务风险予以规避。
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相对简单,但是交易蕴含风险更大,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更高的要求,对于公司各个层面都要进行详尽的调查,任一方面或者环节的不慎都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
股权并购模式下尽调的重点在于:
1、股权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或者权利限制情形,例如出资是否存在瑕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争议、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的情形;
2、股权变动的程序、价格、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情况)、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特殊程序要求(审批、评估、进场交易、国有资产登记等);
3、对于股权价值依托的公司也要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如果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问题,其股权价值也就没有基础,所以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正常营业,要审阅一切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文件,比如与第三方(供货商、客户)的合约、有无违反合约、有无重大合同到期;
4、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潜在债务风险。对于这点,并购律师在制作并购方案时,一般情况是在并购协议里做相应的安排,比如担保、反担保或者是付款方式方面做相应的安排,防止或有债务的发生;
5、目标公司是否面临政府调查或重大损失,审阅一切跟监管和诉讼有关的文件。
股权收购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税负相对低,审批手续少,资产上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一般可以不用另行办理。如果收购方想要获得公司的相关资质和既有市场,并且看好公司的预期价值,则可以考虑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渠道与方法
1、现场核查。调阅、核查目标公司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件材料;
2、访谈。约见目标公司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3、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的宣传介绍、工商信息、诉讼及其他信息等;
4、相关部门调档。律师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访、查阅政府相关部门的档案,调查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利及权益的质押、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
5、相关部门证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调查目标公司的刑事、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情况等信息;
6、实地走访。通过对目标公司的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调查,调查目标公司的业务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7、声明与承诺。针对某些无具体规范依据、相关政府部门无法提供证明或接受访谈的情况。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出具声明与承诺,保证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最后,针对为法律尽职调查提供服务的律师,笔者再做个提醒: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的项目,都需要注意尽调的时间性,项目进度越慢、时间越长,变数可能就会越大,所以应当在尽调开始时就做好时间安排,分清事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人员及其他资源,把收购公司需要了解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及潜在法律风险收集整理完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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