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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拟规定:参观万人坑等纪念地应衣冠整齐 禁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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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拟规定:参观万人坑等纪念地应衣冠整齐 禁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7月31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参观抗战文物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31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文物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5日。意见稿指出,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意见稿适用于抗战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抗战史迹的保护利用,可参照执行。

意见稿指出,下列抗战史迹可以认定为文物。

(一)抗战有关重要事件发生地,重要战场的遗址史迹及战时重要纪念性建筑;

(二)见证抗战历史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抗战期间各级抗战组织和著名人物从事抗战相关活动的场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 

(三)反映日本侵略者经济掠夺、残暴统治和反人类罪行的重要遗址史迹。

(四)战时重要土木工程及军事工事;与抗战具有明显关联的市政建设和基本建设遗存。

(五)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中国境内进行反法西斯战争及相关活动的重要遗址史迹。

(六)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抗战史迹及相关纪念设施。

意见稿规定,抗战文物的保护,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以真实、完整地存续抗战历史信息及其价值为目的。

其中,抗战公路、矿区遗址、战场遗址等体量巨大的抗战文物,可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文物本体)实施重点保护,鼓励采取多元的方式详细、完整记录文物史迹的全貌。仍在持续原生产功能的抗战有关工业遗产,选取已无使用功能的部分代表性遗存实施保护。

对于具有重要价值但主体不存或遗存稀少的战迹地、事件发生地、烈士殉难地、日军暴行地、集团部落、抗联密营(址)等抗战遗址史迹,可作为遗址保护。遗址区域内与抗战活动相关的石块、树木、洞穴等自然见证物应作出标识,并加强对周围自然景观历史风貌及典型地貌的保护。同时加强相关口述史资料的收集和留存。

意见稿指出,万人坑、惨案遗址、日军实施人体试验和细菌战场所等侵华日军反人类罪行遗址,应在科学、规范的考古调查和适当的发掘基础上进行保护。对发现的遗骨、遗物等进行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确保证据效力。对遗骨、遗物的保护应有利于证据效力的持久存续。

在抗战文物的利用上,意见稿规定,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抗战文物印证历史、缅怀英烈、警示后人、教育人民、服务大局的作用。

其中,国有抗战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抗战遗址史迹建成遗址公园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用于公益事业单位或办公场所的抗战文物,可采取部分开放等方式。暂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在悬挂保护标志的同时树立说明牌,方便公众辨识。

非国有的抗战文物,应依照所有权人的意愿,选择是否对外开放;确定对外开放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办法。

意见稿指出,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无人区、惨案遗址等,利用方式应以教育功能为主,不宜用作其他利用方式。对死难者遗骨的展示方式,应符合《国际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对人类遗骸展示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伦理要求和死者尊严,相关悼念活动的安排应遵循民族文化习俗。

万人坑遗址不宜异地复原展示。

意见稿规定,规范和加强观众参观的引导工作,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在抗战文物的管理上,意见稿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抗战文物的定期巡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发现保护利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建设破坏、自然侵蚀、保护利用不当而导致抗战文物严重损毁或灭失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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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拟规定:参观万人坑等纪念地应衣冠整齐 禁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7月31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参观抗战文物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31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文物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5日。意见稿指出,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意见稿适用于抗战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抗战史迹的保护利用,可参照执行。

意见稿指出,下列抗战史迹可以认定为文物。

(一)抗战有关重要事件发生地,重要战场的遗址史迹及战时重要纪念性建筑;

(二)见证抗战历史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抗战期间各级抗战组织和著名人物从事抗战相关活动的场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 

(三)反映日本侵略者经济掠夺、残暴统治和反人类罪行的重要遗址史迹。

(四)战时重要土木工程及军事工事;与抗战具有明显关联的市政建设和基本建设遗存。

(五)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中国境内进行反法西斯战争及相关活动的重要遗址史迹。

(六)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抗战史迹及相关纪念设施。

意见稿规定,抗战文物的保护,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以真实、完整地存续抗战历史信息及其价值为目的。

其中,抗战公路、矿区遗址、战场遗址等体量巨大的抗战文物,可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文物本体)实施重点保护,鼓励采取多元的方式详细、完整记录文物史迹的全貌。仍在持续原生产功能的抗战有关工业遗产,选取已无使用功能的部分代表性遗存实施保护。

对于具有重要价值但主体不存或遗存稀少的战迹地、事件发生地、烈士殉难地、日军暴行地、集团部落、抗联密营(址)等抗战遗址史迹,可作为遗址保护。遗址区域内与抗战活动相关的石块、树木、洞穴等自然见证物应作出标识,并加强对周围自然景观历史风貌及典型地貌的保护。同时加强相关口述史资料的收集和留存。

意见稿指出,万人坑、惨案遗址、日军实施人体试验和细菌战场所等侵华日军反人类罪行遗址,应在科学、规范的考古调查和适当的发掘基础上进行保护。对发现的遗骨、遗物等进行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确保证据效力。对遗骨、遗物的保护应有利于证据效力的持久存续。

在抗战文物的利用上,意见稿规定,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抗战文物印证历史、缅怀英烈、警示后人、教育人民、服务大局的作用。

其中,国有抗战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抗战遗址史迹建成遗址公园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用于公益事业单位或办公场所的抗战文物,可采取部分开放等方式。暂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在悬挂保护标志的同时树立说明牌,方便公众辨识。

非国有的抗战文物,应依照所有权人的意愿,选择是否对外开放;确定对外开放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办法。

意见稿指出,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无人区、惨案遗址等,利用方式应以教育功能为主,不宜用作其他利用方式。对死难者遗骨的展示方式,应符合《国际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对人类遗骸展示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伦理要求和死者尊严,相关悼念活动的安排应遵循民族文化习俗。

万人坑遗址不宜异地复原展示。

意见稿规定,规范和加强观众参观的引导工作,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在抗战文物的管理上,意见稿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抗战文物的定期巡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发现保护利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建设破坏、自然侵蚀、保护利用不当而导致抗战文物严重损毁或灭失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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