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幼桃受贿案,对被告人胡幼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胡幼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简历显示,胡幼桃出生于1955年4月,江西萍乡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江西财经学院贸易经济专业毕业。
胡幼桃的工作经历主要集中在江西省内。他从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科员干起,十多年时间升至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发改委)副主任,2002年任江西省发改委副主任(正厅级)。2003年,他开始担任江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江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2008年任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
2010年1月,胡幼桃出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2012年2月转任江西省副省长。2015年1月,胡幼桃再度回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至2018年卸任。
2025年6月19日,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在江西省巡视期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70岁的胡幼桃被查。2025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胡幼桃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胡幼桃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宴请,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吸收存款提供帮助,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5月,胡幼桃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温州市中院于202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幼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幼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5年,被告人胡幼桃利用担任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
温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胡幼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胡幼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其中胡幼桃个人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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