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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AI短剧《桃花簪》因被指“盗用”普通人形象而备受关注,关联案件近日有了新进展。2026年10月10日,李女士(网名“七海”)起诉《桃花簪》相关三方的人格权纠纷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另案起诉《桃花簪》相关多方的王先生(网名“白菜”),已在其案件开庭前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其代理律师告诉界面新闻,白菜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未经授权“出演”反派
2026年3月27日,红果短剧平台上线AI短剧《桃花簪》,共72集。3月30日至31日,七海和白菜相继发现两人的脸被融进了AI角色,在剧中均为作恶的丑角。
剧中与七海形象高度相似的角色“何掌柜”主要出现在第11至13集,累计出镜约10分钟,被塑造成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反派;白菜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一组唐风汉服写真,与剧中角色“刘大”高度相似,包括服饰、妆容及造型均一致。该形象被塑造成曾骚扰主角的“猥琐男”。

2026年4月,七海提起诉讼,将AI短剧《桃花簪》的相关三方告上法庭,分别为出品方杭州映趣阁短剧公司(现更名为杭州映趣拾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运营方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以及红果短剧平台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案由为“人格权纠纷”。
原告方认为,三被告侵害了七海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全体被告在微博等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并连带赔偿共计11.5万元,包括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6年10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界面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原告主张,AI短剧《桃花簪》中“何掌柜”的角色形象与七海2024年发布的一组写真中的形象高度相似,五官及面部痣等特征的分布位置一致,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1018条第一款、1019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一、三主张,涉案短剧中的人物形象由AI生成,并非直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制作;原告及部分网友认为形象相似,不足以据此认定涉案形象具有可识别性。原告方在诉状中称七海在模特领域享有相应知名度,但该领域不等同于短剧领域、公众领域。由于原告不具有相应的社会知名度,被告方在看到涉案形象时,无法将该形象与原告本人建立直接对应关系。
被告二主张,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短剧的制作者和上传者。原告主张的侵权画面出现时间极短,平台的审核内容海量,客观上不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由于原告的知名度有限,涉案短剧的作品热度和传播范围也有限,主观上并不构成应知侵权。
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就涉案短剧使用原告形象如何导致其名誉受损向原告发问。原告代理人表示,涉案短剧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用于塑造负面角色,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原告发布维权视频后,评论区出现大量贬损言论,这与涉案短剧的侵权存在间接联系。
连带责任之争
被告一、三的代理人表示,涉案短剧由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与杭州映趣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同时,杭州映趣将涉案短剧授权给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传播。全部责任应当由实际制作方承担,被告一、三不应是适格的被诉主体。
质证环节,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一提交的委托制作合作协议证明,其对涉案短剧的脚本及单集内容享有逐集审核确认权和最终验收权;对作品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并商业化运营,参与发行收益分成。协议还将AI数字人制作列入委托范围,并约定乙方需向被告交付全部素材授权文件、AI工具合规证明,所以被告有权、有条件核查相关形象来源的合法性。
被告三主张,红果短剧设有完善的投诉机制及必要的违规账号处置措施,已依法履行平台的注意义务。在获知涉案人物形象可能侵权后,已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替换涉案画面,并及时下架涉案短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红果短剧官方账号于4月3日发布关于《桃花簪》的处理声明称,在72小时全面审核期,出品方未能向平台出具足够证实合规使用素材的证据。经细致比对核查,平台认定出品方违反相关内容合规使用规定,构成违规违约,即全面下架该剧,并暂停该出品方上传所有剧集15天。
原告代理人认为,在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的情况下,相关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授权书表明,被告三与制作方按对等比例分配收益。据此认为被告三是涉案短剧传播的利益共享方,并非中立的短剧分发渠道。
法庭注意到,被告一与短剧制作方的委托合同约定,涉案产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委托作品、半成品、素材及配套物料等,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独家归被告一所有。对此,被告一代理人表示,对相关素材及配套物料并不了解,制作方交付的是完整成片,无法将全部素材一并提供,相关情况于庭后补充说明。
经过约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取证难题
七海在11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向她表达了和解意愿,并询问期望赔偿金额。“我说我不是为了钱打的这个官司,也已经到这一步了,我的回答是想要胜诉。”
七海因AI盗脸所受的诸多影响,并非都能通过此次诉讼解决。原告方补充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七海出镜视频被其他平台标记为“可能含AI生成内容”的提示截图。
七海向界面新闻表示,在涉案短剧争议发生后,某社交平台系统曾几次对其视频作出上述标记。“如果不挂含AI的标识,就要向平台证明我是真人、视频里面没有使用AI,否则会限流。”庭审质证时,被告方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平台提示与本案存在关联。
《桃花簪》事件之后的4个月内,多位网友在不同短剧的评论区留言,提醒七海仍有其它的短剧疑似使用其面部特征。她由此怀疑,自己的面部形象被收录进了AI视频软件的素材库:“否则怎么解释和我70%相似的脸多次出现在不同的AI短剧里?”
七海认为,上述“疑似侵权”的情况涉及其他制作方及模型提供方,取证困难,也难以证明其他短剧中的相似形象与《桃花簪》制作方使用其形象之间存在因果关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等人在2026年发布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传统注意义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置中存在局限。风险并非只在“具体侵权内容出现之后”才可识别,相当一部分风险在训练数据来源、输出约束、产品化入口设计时就已被制度性决定。若仍沿用以“通知后反应”为中心的合理注意义务构造,既会造成风险治理的结构性滞后,也会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范评价失去可操作性。
另一当事人已和解
2026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了《桃花簪》出品方、制作方、传播方对白菜的道歉声明。
该声明称,该剧在制作环节,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妥善审查AI提示词及其生成形象,使剧中AI人物角色“刘大”的形象与白菜的肖像存在重合,未经授权使用了白菜的肖像,侵害了白菜的肖像权、名誉权,带来了负面影响。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制作方承担直接责任;杭州映趣拾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内容采购方、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发布传播方,在内容上线前的审核中均未能发现并拦截该未经授权的内容,存在审核不严、把关不力的情况。致歉各方对此诚恳致歉,绝不推诿。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晏文龙是白菜的代理律师,他告诉界面新闻,被告方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他预计整个案件会持续一年多,甚至两年。而白菜希望尽快回归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以选择了庭前和解。
在代理白菜的案件时,晏文龙发现,此类案件中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仍存在争议。AI短剧属于虚构作品,将他人形象用于塑造负面角色,是否足以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构成名誉权侵权?是依据传播范围推定侵权,还是要切实举证,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另一个难点是赔偿数额的认定。晏文龙表示,在损失难以证明时,律师通常会根据侵权恶劣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以白菜的案件为例,他将涉案内容传播广泛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之一,而法官提出的疑问是:当事人并非公众人物,主张的金额是否过高?是否还有其他依据?
晏文龙认为,由此可见的问题是,在缺乏指导意见且网络侵权影响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普通人的“面子”值多少钱?白菜一案提出的赔偿金额由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和该案相关的诉讼费用构成。晏文龙称,具体的赔偿金额不便透露,“从司法实践来看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据晏文龙了解,普通人在肖像权侵权诉讼中获赔的金额一般为三千至五千元,有些案件更低,可能不足以覆盖维权支出。因而,被侵权者多采用“最经济实惠”的维权方式,即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涉案短剧或替换涉嫌侵权的角色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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