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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判案件会被追责吗?最高法发布司法责任追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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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判案件会被追责吗?最高法发布司法责任追究新规

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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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法官错判案件会被追责吗?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简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介绍,《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条例》还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遵循司法规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孙镇平强调,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

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介绍,《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

《条例》第九条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因重大过失导致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不得追究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加上兜底条款,明确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比较典型的情形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判结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的,等等。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审判工作中,虽有严重后果发生,但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中存在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作差错,而且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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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判案件会被追责吗?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简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介绍,《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条例》还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遵循司法规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孙镇平强调,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

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介绍,《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

《条例》第九条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因重大过失导致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不得追究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加上兜底条款,明确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比较典型的情形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判结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的,等等。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审判工作中,虽有严重后果发生,但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中存在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作差错,而且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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