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网站日前发布多份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包括强制推行患者医疗意外险和成立医疗损害第三方鉴定机构等建议,予以了详细回应。
2018年7月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关于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购买责任险,大力推进患者医疗意外险,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其中,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地方试点、全国推广等阶段。金融监管总局配合国家卫健委建立和完善医责险的相关制度,如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院机构参保”。
2018年以来,国家卫健委联合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涉及医责险承保覆盖率在内的事项作为平安医院建设通报表扬的主要指标。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医责险投保情况继续呈上升趋势。部分地方建立了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由医疗机构为分担医疗风险共同缴纳互助金,用于医疗纠纷的快速赔付。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巩固提升,支持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工会等发展,推动形成综合保障格局。
国家卫健委表示,从风险分担的角度而言,强制医患双方参加医疗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资金池,增强风险共担的能力。“但参加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强制保险应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实践情况看,目前时机暂不成熟。根据《条例》和《医师法》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较符合当前国情。”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成立医疗损害第三方鉴定机构。国家卫健委表示,《条例》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由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其中,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二者均属于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2021年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医学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各地医学会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并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为同行评议提供技术支撑。中华医学会2021年制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明确鉴定流程标准,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促进医疗损害鉴定标准化、同质化,构建科学、规范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近5年,各级医学会共组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10794例次。
针对关于建立医疗无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当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可有效缓解无过错医疗损害带来的经济压力。一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主的社保兜底体系,能够依规报销无过错医疗意外产生的合规治疗费用,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二是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险、医师职业责任险等专项商业保险,专门针对医院无过错情形下的伤残、伤亡给予定额补偿。目前市场上已有保险公司开发医疗意外险,覆盖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麻醉意外等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并发症等责任,为就医患者提供风险保障。
国家卫健委指出,建立医疗无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尚需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无过错损害认定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仅围绕“有无诊疗过错”设计,未配套无过错损害分级、补偿标准鉴定统一规范。二是全国补偿资金池筹资渠道难平衡。基层医疗机构承受能力有限,完全依靠商业保险又存在投保率不足,赔付波动大等问题。三是现行民法典确立了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若建立医疗无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将从根本上改变民事侵权责任逻辑,需同步修订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上位法律,立法程序复杂且协调难度较大。
国家卫健委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配套机制,逐步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通过统一赔付标准,明确赔付界线等方式,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强财政保障与支持,分担医疗机构的参保和赔付负担,为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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