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安住建官方公众号消息,10月30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2026年8月28日后新取得土地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土地出让)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政策,经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判能确保项目按期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下,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在2027年底前可按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收取一般不超过总房价款的5%,定金全部存入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支取使用。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交付条件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并办理定金退还。
来源:西安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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